DB37/T 3965-2020 矿山在用提升罐笼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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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3采用楔形绳卡时,两夹铁之间的绳槽安装后所形成的楔角应与形绳环的绳槽夹角一致,其偏 差不应大于20’。夹铁、绳环与绳槽底间距尺寸偏差不应大于1mm。限位板在拉紧钢丝绳后应用高强 度螺栓控紧,以防止楔形绳环松脱

    所能连接的钢丝绳数量不应少于2根; 在罐笼专作升降人员用或既作升降人员用义作升降物料用时,主连接件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13;在罐笼专作升降物料用时,不应小于10; 一圆尾绳悬挂装置的转动部分,装配时应注入足够的防水、抗压润滑脂,绳头连接套头应转动灵 活,套筒内表面应光滑,以减少对尾绳的磨损; 一扁尾绳悬挂装置的对称绳环与扁钢丝绳的接触面应打磨平整,不应有粘砂、孔眼和裂纹等缺陷 4.3.8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悬挂装置,应有外加载荷(静载)试验报告,且应经过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投 入使用。 4.3.9煤矿在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年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4. 4 导向装置要求

    4.4.1导向装置与罐道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木罐道,每侧不应超过10mm 钢丝绳罐道变压器标准规范范本,滑动导向套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mm5mm; 型钢罐道不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不应超过5mm; 型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其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mm~15mm。 4.2 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钢罐道和容器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 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 向器磨损超过8mm 型钢罐道任一侧壁厚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 4.3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1规定。罐道钢丝 的直径应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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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各部件间最小间障

    4.4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应不小于500N/m。各罐 道绳张紧力应相差5%~10%,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 罐道绳的张紧力应当相等; 一井底应设罐道钢丝绳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应不小于 1.5Ⅱ。应有清理井底粉矿及泥浆的专用斜井、联络道或其他形式的清理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应设在尾绳之下,粉矿仓顶面距离尾绳最低位 置应不小于5Ⅲ,穿过粉矿仓底的罐道钢丝绳,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从并底车场轨面至并底固定托罐梁面的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在此范围内不应有积水, 4.5 罐道钢丝绳应有20m~30m的备用长度。 4.6滚轮罐耳应符合GB16542一2010的要求

    4.4.4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

    4.5.1专作升降人员用的或既作升降人员用义作升降物料用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4.5.2防坠器在抓捕与制动过程中应保证人身安全。即在最小终端载荷(相当于罐内只乘一人)时,最 大允许负加速度不应大于50m/s,负加速度持续时间不应超过0.25S;在最大终端载荷时的负加速度 4.5.3带弹簧的主拉杆应设保护套筒或其他限位装置。 4.5.4主拉杆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13;其他零件按屈服极限计算,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无屈服极限 的材料,按极限强度计算,安全系数不应低于5。 4.5.5防坠器的主要受力零件(主拉杆、楔子、楔背、抓捕器壁板和连接器),不应用铸钢、铸铁、铸 铜制造,锻制的主要零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出厂无损检测报告应齐全。 4.5.6防坠器动作空行程时间(从断绳瞬间到开始制动的时间)不应超过0.25S。 4.5.7两组抓捕机构制动时的动作时间差, 寸的距离来表示,不应超过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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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罐龙正吊运行 时,制动绳与抓捕机构中楔子之间的间隙应保持5mm~8 4.5.9缓冲绳的安全系数,按动载荷计算不应小于3,按静载荷计算不应小于6,缓冲绳的余留长度应 为制动距离的2倍~3倍。缓冲绳的端部应用巴氏合金浇成锥体形,以防制动时缓冲绳从缓冲器里脱出。 4.5.10防坠器应进行脱钩试验,确认动作可靠方可投人使用

    使用探伤仪按照MT/T684一1997中4.1、4.2条一种或全部方法对罐笼的主梁(悬挂板)、主拉 悬挂连接装置进行探伤。 2 使用精度不低于0.5级的钢卷尺和钢直尺测量罐体内要求尺寸。 高强度螺栓的检验应按JGJ82一2011中6.5的规定方法进行。 通过核查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和最大静载荷计算安全系数,其值等于两数值之比。 防坠器的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进行: 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前应对井架、缓冲绳、罐道(制动绳)、悬挂装置、抓捕机构、驱动弹簧及制 动绳拉紧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 b 检查性检验检查抓捕机构的动作情况:在驱动弹簧作用下,拨杆应拍起滑楔并将制动绳卡住: 测量滑楔垂直行程,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调整。这样的检查至少应重复3次; 静负荷检验抽出连接装置的固定销,此时驱动弹簧动作,使抓捕机构的滑楔接触罐道(制动绳)。 将笼上提600mm~700mm停住,再下放笼,抓捕器在罐道(制动绳)上滑行一段距离后,制动 绳被滑楔夹住。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下滑距离不应超过40mm,木罐道防坠器下滑距离不应超过 200mm,同样过程至少应重复3次,每次提升高度应大于前一次,以免在同位量抓捕罐道(制 动绳),进行该项试验时,缓冲绳不应在缓冲器中拉动,如有拉动现象,应调整缓冲器的螺杆, 直至无拉动为止; 脱钩检验脱钩检验应在静负荷检验合格后进行,检验时,在封闭井口钢梁上铺上枕木,枕木上 放些软质材料,罐体内部四角用木柱支撑补强,连接装置与主拉杆之间连上脱钩器,最后将罐 笼提升到井口封闭物上方1500mm处,打开脱钩器,待罐笼停稳后,测量抓捕机构沿罐道(制 动绳)下滑距离(不包括制动绳的拉伸长度)、负加速度及负加速度持续时间。如果钢丝绳制 动防坠器下滑距离超过1500mm或罐笼相对井架的降落高度超过400mm,木罐道防坠器下滑 距离超过400mm,应调整后重新进行检验。脱钩检验应重复进行3次,一次用最小负荷(相 当于罐笼内只乘一人)检验,一次用相当于满载人员的负荷检验,最后一次用最大负荷检验; e 检验结束后,应拉紧提升钢丝绳使抓捕机构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拉紧制动绳并检查拉紧装置, 抓捕机构、缓冲器及制动绳应涂抹润滑脂;人包 防坠器的制动减速度按式(1)计算或用减速度传感器直接测量得到:

    式中: 一一制动减速度体育标准,m/s"; h 一 罐笼对制动钢丝绳的相对降落高度,m; . 缓冲距离,m; 重力加速度,m/s。 S g) 空行程时间用分度值为0.01s的电秒表

    制动减速度,m/s; 罐笼对制动钢丝绳的相对降落高度,m; 缓冲距离,m; 重力加速度,m/s。 g)空行程时间用分度值为0.01s的电秒表测量。在进行零速脱钩试验时可按按式(2)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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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4、4.5.5、4.5.6、4.5.7、4.5.10为A类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6.2条款为4.1.2、4.2.1、4.2.2、4.2.3、4.2.4、4.2.5、4.2.6、4.2.7、4.4.1、4.4.2、4.4.3、 4.4.4、4.4.5、4.4.6、4.5.8、4.5.9为B类项目,有三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6.3条款4.1.2、4.1.5、4.1.6、4.3.2、4.3.3、4.3.5、为C类项目,有五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定 为不合格。

    7.1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 7.2换绳时或截绳时需进行一次悬挂装置探伤检验。 7.3有防坠器的罐笼每半年进行一次防坠器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7.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并可代替常规检验: a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罐体、导向装置、悬挂装置、防坠器)的罐笼交付使用前 b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罐笼使用前; C 经过断绳或飞车事故建筑标准,可能使结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罐笼使用前

    7.1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 7.2换绳时或截绳时需进行一次悬挂装置探伤检验。 7.3有防坠器的罐笼每半年进行一次防坠器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并可代替常规检验: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罐体、导向装置、悬挂装置、防坠器)的罐笼交付使用前: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罐笼使用前: c)经过断绳或飞车事故,可能使结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罐笼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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