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T 48-202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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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1污泥产生单位应按GB24188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向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提 供检测报告,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检测的成分及频次如下: a)含水率每日检测一次; b) pH、有机份每周检测一次; C 矿物油、挥发酚每月检测一次: d 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镍、总锌、总铜等重金属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 e 在厂内进行稳定化处理的,除上述成分外,还应每月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蠕虫卵死亡率等卫 生学指标。 5.3.2 当污泥泥质超过处理处置方式规定的限值时,产生单位应连续三天对泥质相应指标进行检测: a 连续三天泥质检测均无超标时,污泥可继续沿用原处理处置途径; 检测过程中发现泥质超标时,应立即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都应设置贮存能力不低于3d 额定产生量的贮存设施(本文件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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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泥产生单位以临时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GB18599中II类 固体废物的存要求。 贮存设施建设应考虑易腐有机物的恶臭、甲烷、硫化氢、病原微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

    管道标准7.2.1运输污泥应使用具有

    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

    承运单位应按照8.1的规

    7.5.1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和

    a)非特殊情况的停靠和中 b)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7.5.2 专用车辆应在污泥产生单 7.5.3非不可抗拒原因,运输 殊情况,应及时向污泥产生单位

    设施贮存量≥80%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设施贮存量≥80%时,应及时通知污泥产生单位

    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合格的计量称重设施,污泥计量采用二次计 量方式,两次计量月均净重偏差应≤1.5%,计量方式如下: a)运输车辆进入污泥产生单位时,应先计量车辆皮重,完成污泥装载后返回过磅点再计量车辆总 重; b 运输车辆到达处理处置单位后,应先计量总重,卸车后再次计量空车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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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情况: a)计量设备的合格情况; b)计量台账的管理情况。

    经处理后的污泥应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 处置不同方式对应的泥质标准,从全生命周期充分考虑各种工艺路线的环境经济效益,选择适宜 处理工艺。

    表1不同处置方式适宜的处理工艺

    9.2.2污泥处理过程应配套除臭装置,臭气排放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污泥消化上清液中含有的氮、磷,可作为液态肥 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I/T510要求

    急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T/T510要求

    急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T/T510要求

    9. 3. 3好氧发酸

    好氧发酵工艺可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及锯末、木屑、中药 残渣等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料。 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T/T510要求,

    污泥拟用于生产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时,可采用生石灰进行稳定化处理 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I/T51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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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焚烧处理前宜将厌氧消化等作为前置工艺,进入污泥焚烧单元的污泥应先干化降低入炉水分 入厂泥质应满足GB/T24602的规定。

    9.3.6.2梦烧宜选用下列方式:

    10.1.1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 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 10.1.2污泥处置方式优先选 充途径。

    10.2.2土地利用前,处置单位应制 土地禾 实施方案 按DB/5301/T47对施用场地的土壤重金 属、土壤肥力和地下水本底值进行检测 施用场 地土壤环境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用于农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GB15618给出的风险筛选值; b 用于建设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 不超过GB36600给出的风险筛选值: C 其他用地类型,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CJ/T340规定值的80%。 10.2.3土地利用后,处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DB5301/T47对实施土地利用地 决的土壤、地下水等进行跟踪监测,同时还应对植物生长量和植物长势进行评价。持续监测时间不低于 10年,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施用的依据

    c)其他用地类型,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CJ/T340规定值的80%。 3土地利用后,处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DB5301/T47对实施土地利用 土壤、地下水等进行跟踪监测,同时还应对植物生长量和植物长势进行评价。持续监测时间不低 ,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施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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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用于水泥窑协同焚烧制水泥时,泥质应符合CJ/T314的规定。 10.3.2用于制砖时,泥质应符合GB/T25031的规定。 10.3.3泥质满足轻质建筑辅料制作工艺要求时,宜用于制作陶粒等材料

    泥质应满足GB/T23485的规定。

    泥质应满足GB/T23485的规定。

    接收污泥时,应按照8.1的规定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附录A给出的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 单位可以拒收。

    11.1.1.1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10年,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污泥出厂量; 出厂污泥含水率等泥质情况; c)污泥去向。 11.1.1.2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建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10年,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 内容: a) 污泥来源; b) 污泥入厂量; C) 入厂污泥含水率等泥质情况; d 处理处置工艺; e 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或污泥产物的质量、去向。

    设计图纸11. 1.2 转移联单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将转移联单按编号顺序汇编归档,宜每月一册装 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保存污泥转入、转出的过磅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波务平 应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计量过磅情况; b)车辆出入情况。

    11.2.1已建立信息平台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进行管理,有条件可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文档, 并进行灾备;否则应同时保存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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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转移联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转移联单见表A.1。

    注:联单应一式三份,第一联污泥产生单位留存,第二污泥运输单位留存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第三联污泥接收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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