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64-2020 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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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日均值)(续)
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日
检测标准注:*余氯、溶解氧、总大肠菌群为水质净化厂出水再生利用时选择项目。
、溶解氧、总大肠菌群为水质净化厂出水再生利用时选
5污染物监测、检测要求
5.1水质净化)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水质净化)总排放口(管),排放口(管)应按规定设置 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自动比例采样装置。 5.2水质净化厂运营单位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排放口安装pH、水温、COD、 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自动监控设备,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3污染物监测应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选用自动比例采样器时,取24h混合样:人工采样时, 每2h采样一次,取24h混合样。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瞬时值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时应 满足:日均值不超过排放限值;瞬时值不超过排放限值10%。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关规 定执行。 5.4水质净化厂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检测,并保存 原始检测记录 5.5水质净化厂运营单位应对本规范表3中规定的选择控制项目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5.6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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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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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水质监测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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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水质监测分析方法(续)
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DB4403/T 6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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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水质监测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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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水质监测分析方法(续)
见范由市环境保护、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字
建材标准DB4403/T 6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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