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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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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