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190-2012 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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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噪声传播控制原则
5. 3. 1隔声设讯
5.3.1.1隔声设计适用于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的形 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间(室)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 隔声墙与隔声屏障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形式。 5.3.1.2对厂房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按运行、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采用相应型式的隔声罩,如 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以及局部开激式隔声罩等。 5.3.1.3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而运行管理人员又不必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隔声设计应采取 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室)。 5.3.1.4对于人员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厂房,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 一房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 5.3.1.5在可能条件下,厂房的隔声处理也可在竖向上划分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对于带有较强振动 的强噪声源,宜设置在其地面层上开有生产工艺孔洞的地下室。 5.3.1.6进行隔声设计,应注意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 等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隐蔽声通道,应作密封或消声处理,并给出施工说明和详细大样图。
5.3.2.1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空气动力机械的噪声控制设计,除采用消声器降低空 气动力性噪声外,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公园标准规范范本,配合相应的隔声、隔振、阻尼等措施降低机械性噪声。 5.3.2.2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散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等),宜在进(出)风管适当位置 装设消声器。进(排)气口开的机械设备、管露,宜装设进(出)口消声器。进、排气口均不敲开, 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的空间对噪声环境要求高时,亦可装设消声器。 5.3.2.3设计消声器,应根据消声器的空气动力性能,计算相应的压力损失,把消声器的压力损失控 制在机组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 5.3.2.4设计消声器,应估算气流通过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应 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5.3.3.1吸声设计适用于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厂房的降噪处理。对以直达声为主的噪声 吸声处理不宜作为降噪的主要手段。
3.1吸声设计适用于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厂房的降噪处理。对以直达声为主的噪产 处理不宜作为降噪的主要手段。 3.2吸声降噪效果并不随吸声处理面积成正比增加;进行吸声设计,应合理确定吸声处理面积 2一进m声沉计一品品山股湖一险陆小饰工共上安全五生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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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对产生较强振动或冲击从而引起噪声的机器设备,应进行隔振降噪设计。当振动对操作者、 机器设备运行或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亦应进行隔振设计。 5.3.4.2对隔振要求较高的厂房或设备,应远离振动较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振动源。 5.3.4.3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和扰动频率等特点以及建筑、 环境和操作者对噪声和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5.4厂区规划中的噪声控制
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要求的前提下,厂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厂前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宜分开布 置;厂区内的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6 主要噪声源设备及厂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较为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 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辅助车间、仓库、料场等或设置绿化隔离带; 对于室内噪声允许值低的建筑物,应尽可能远离高噪声区,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 e) 采用以上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宜设置隔声屏障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保持 必要的防护距离。
噪声监测方法按GBJ122执行,还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噪声测量标准。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 岛主厂房群各设备隔间的
核岛主厂房群各设备隔间的设备噪声级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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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常规岛内设备的噪声级
表A.1核岛主厂房群各设备隔间的设备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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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钢片标准A.2常规岛厂房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
表A.2常规岛厂房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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