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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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环境保护部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 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 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单位: dB (A)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1.4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 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 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 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 敦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表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 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 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交通标准,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 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2.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 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 况。
5.2.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 况。 5.3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 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 大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 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 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5.3.3.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 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m处另设测点。 5.3.3.3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 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 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 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1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 测量最大声级。 5.4.2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 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入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背景噪声测量 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 致。 5.5.2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 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 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 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 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测量结果修正 5.7.1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 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 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 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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