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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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4.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4.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窗,烟窗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 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窗不低于8米,锅炉烟窗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窗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窗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表4燃煤锅炉房烟窗最低充许高度

    4.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5.1.4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1. 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颗粒物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2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6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表6基准含氧量锅炉类型基准氧含量(02)/%燃煤锅炉9燃油、燃气锅炉3.54

    式中: p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p°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一一实测的氧含量; ((O.)二一基准氧含量。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 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 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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