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159-2019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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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 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4/21592019
生产标准DB44/21592019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26453、GB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2645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495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务平 HJ85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一平板玻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44/21592019
温度273.15K,压力101.325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 为mg/m3。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简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DB44/2159—2019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3.1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 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温度273.15K,压力101.325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3.1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3.13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序平板玻璃电子玻璃监控位置号污染物项目在线镀膜尾气配料、碎玻璃等其配料、碎玻璃等其玻璃熔窑处理系统他通风生产设备玻璃熔炉a他通风生产设备1颗粒物30203020车间或生产2二氧化硫280 b280 b设施排气筒氮氧化物(以3550550NO,计)a指干烟气中02含量8%状态下(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排放限值。b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玻璃熔窑、熔炉按现行GB26453、GB29495执行。4.1.3对于玻璃熔窑、熔炉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GB26453、GB29495规定的公式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4.1.4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熔炉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应按GB26453、GB29495规定的公式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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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防止 非放。 2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方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 高建筑物3m以上。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 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环保设施检修、余热锅炉等特种设备检修及强制性检验等非正常生产运行情 况下,应参照HJ856的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确保全年排放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总 量控制要求。 5.3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75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 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 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技术交底DB44/21592019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 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 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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