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34-202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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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 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 物应不超过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 理处置工艺过程。 f)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 放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6.3飞灰处理产物用于6.2条之外的其

    HJ 11342020

    家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7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7.1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 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防水标准规范范本,进行自行监测, 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7.2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 97规定的方法进行。 b)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397规定的方法进 行。 c)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GB 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 d)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GB30485规定的方法 进行。 e)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嗯英类的监测应按照HJ77.3规定的方法进行。 f)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HJ557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 或硝酸银容量法进行测定

    7.3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7.3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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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 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8.2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8.3应对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 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8.4应按要求开展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 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8.5应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 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 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 处理等。 8.6应保存处理和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管理台账等。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年 8.7应每年编制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应包括飞灰转移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情 况、飞灰处理和处置相关监测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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