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10047-2019 海上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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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应贯彻执行“以新带老”的原则,在严格控制新污染的同时 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3项目的方案设计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价 方案比较等可行性研究时,要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4.4项目设计方案固体废物处理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使之达到不损害人体 健康,不污染周围环境的目的。

    5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在海上油(气)田前期研究阶段应研究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同时对以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设备设计图纸行专门论述: a)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及功能区符合性。 b)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c)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 d)主要环境(事故)风险。 e)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f)控制污染、生态环境变化和环境事故防治的初步方案。 g)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h)环境影响分析及结论。 i)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本设计中,应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中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与环境污染有关的装置 元的设计文件中应表明污染原因和污染物的特性、排量、排放规律、浓度、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 果。除此之外,还应单独编写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篇(章)是基本设计中有关环境保护 的说明性文件,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应包括: a)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原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基本设计总原则摘要说明与污染治 理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选型,以及节约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 方面的设计指导思想和环保预期总目标。 b)工程环境保护设计依据:说明环境保护设计所依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开发方案或可行 性研究报告、基本设计任务委托书或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名称或批复文号。 c)设计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说明所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预期的环 境质量控制标准。 d)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重点分析说明工艺流程中能够 产生和排出含油污水、烃类气体和生活污水的设备或单元,以及上述设备或单元中各种污染 物的产生量、排出浓度及排放方式,;对于初期雨水、固体废弃物、废油、污泥及噪声等也应 加以说明。 e)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定性或定量分析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 f)主要(事故)环境风险:根据工艺设计方案重点分析说明可能发生的油气泄漏事故及其规模 和风险,并简要说明相应事故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g)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污染物处理流程和预期效果:说明基本设计中为治理各种污染源 和污染物所采用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简要描述各设施的污染物处理流程并附流程图,分析 各设施对污染物的预期削减量和经处理后能够达到的各种污染物外排的浓度和数量,并说明 上述工程设施和污染物处理措施是否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关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 的要求。 h)减缓或控制生态影响的措施:说明采取的减缓或者控制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i)主要污染事故防治措施及其效能:说明基本设计中所采取的针对储油容器破裂、油船破舱、 管道断裂、井喷等主要油气泄漏事故的工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事故处理措施及方案的适用 性和预期效能,并说明是否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i)绿化设计:说明陆上终端基本设计中所考虑的绿化措施,重点说明绿化面积、绿化系数和绿 化投资,以及绿化对防治粉尘和噪声污染的作用。 k)环境管理和监测机构及其定员:说明基本设计中环境管理和监测机构及定员的设置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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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环境监测计划和拟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 1)环境保护投资概算:说明基本设计中所采取的各种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有关的措施、设备 或设施的分项投资和总投资预算,分析环境保护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

    详细设计应落实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准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 已批准的基本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行;对主要的环境保护计 编制操作手册。

    6.1.1海上平台和浮式生产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 态红线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宜避开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 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军事区、锚地、 航道等环境敏感区;不能避开时,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并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 6.1.2不得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海洋 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环境敏感区设置海上平台和浮式生产设施的 排污口。 6.1.3海上平台和浮式生产设施上的废气放空管、火炬臂、油气水处理区应布置在生活区(楼)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火炬臂的高度及角度应综合考虑主风向、风频、风速和气体最大排量连续燃 烧时所产生的辐射热对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影响。 6.1.4高噪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对生活起居处所、生产作业办公处所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封闭、消 声、隔振和减振措施。

    6.2.1海底管道/电缆路由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 线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选择长输上岸海底管道/电缆路由时,宜避开海洋自然保护区、海 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特殊 生境、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军事区、锚地、航道、确权养殖区等环境敏感区;不能避开 时,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并挣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 6.2.2陆上管道的路由宜避开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名胜古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引用水 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 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 位等环境敏感区;不能避开的,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并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 5.2.3海上油(气)田内部的海底管道不宜交叉布设,并应避免与海底电缆交叉布设。确实无法避开 时,应采取安全的跨越措施。

    6.3陆上终端厂址与总图布置

    陆上终端厂址应与上岸管道登陆点及其路由、污水排放点等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土地利 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名胜古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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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 分布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 为选址。 6.3.3厂区宜选在环境本底浓度低、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和废水排放的区域。全年静风频率很高 (超过40%)或静风持续时间很长的地区不宜建陆上终端。 6.3.4有废水排放的陆上终端,厂址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下游。污水海洋排放口宜 远离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大然集中分布区、重 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环境敏感区,并应满足GB18486的 要求。 6.3.5陆上终端厂址应布置在当地生活居住区或当地城镇污染系数最小方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 6.3.6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区(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边界至敏感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可参照GB8195的规定或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确定。 6.3.7陆上终端的生产管理设施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厂外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企 业发展的非扩建一端。 6.3.8废气排放筒、火炬、有毒有害物料储存场所、污水处理场等应布置在厂区内生活居住区污染系 数最小方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3.9强噪声源宜远离生活居住区及其他噪声敏感区,并应布置在距厂界较远的位置,应利用地形 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合理隔离噪声源。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6.3.10陆上终端有毒有害物料储存场所、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与居住区、自 然水体和地下水源等保持免受污染的距离。 6.3.11陆地终端厂区应进行绿化设计,除盐碱地等特殊地区外,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总面积的15% 改建、扩建项目宜选择在10%~15%,并应满足所在地区绿化规划的要求。

    7.1.1各类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人海,应当处理至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后排放或注人地下。 7.1.2不得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污水。 7.1.3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生活污水 的排放进行计量。

    7.2.1海上生产水处理应根据生产水情况和环境功能要求等选择合理的处理工艺及设备,以保证海上 生产水排放满足GB4914的要求。 7.2.2陆上终端的生产水,回用的应满足GB/T18920的要求,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应满足GB/T 31962的要求,排入地表水体的应满足GB8978的要求,通过污水放流系统排入海洋的应满足 GB18486的要求,不通过污水放流系统排人海洋的应满足GB8978的要求。上述标准有地方标准的 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7.2.3原油脱水处理设施在满足原油处理要求的同时,应保证排出的生产水的含油浓度在合理范围, 常规原油处理后污水含油量不应大于1000mg/L,含聚原油处理后污水含油量不宜大于3000mg/L,特 稠油、超稠油处理后污水含油量不宜大干4000mg/L

    7.2.4各级采出水处理设施或单元应满足后一级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的要求。各级生产水处理设 施设计余量最大进水含油浓度应考虑流程波动及非正常生产情况,在处理效率上宜取20%左右的设 计余量。 7.2.5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处理能力应满足最大日产水量的要求,并应考虑到回流、海管置换、故障和 检修等情况,留有不小于20%的处理余量。当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甲板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时,还应 考虑冲洗水和初期雨水的产生量。 7.2.6采用过滤设施的污水处理流程中,反冲洗水应打回第一级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重新处理。 7.2.7生产水中的余热宜充分利用,以降低外排污水的温度,减轻热污染。 7.2.8原油和生产水处理应选用无毒或低毒、高效、二次污染较轻的化学药剂,并严格控制用量。 7.2.9各级污水处理设施或单元的排出口应设置水样采集口;总外排管道上还宜设置含油浓度监测设 备和不合格水回流设备,使不合格水返回污水处理流程处理。 7.2.10油(气)田既有生产水排放,又需要注水开采的,宜优先采用生产水作为注水水源。 7.2.11生产水作为注水水源,其水质指标除满足注水水质要求,不应高于该区域的排放标准。 7.2.12生产水回注目的层宜选择油层,应避开与油层无连通性的地下水层

    7.3.1常驻人员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生活污水应经过专门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方能排 放,排放管线应设置计量设施,排放水质应满足GB4914的要求。 7.3.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宜实行黑水、灰水分开收集处理。来自厨房的含油灰水应设置隔油池(罐)。 具备注水条件的,灰水经处理合格后可回注;黑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可排海或作为中水 回用;当生产系统不能接纳灰水时,灰水应进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7.3.3陆上终端的生活污水,回用的应满足GB/T18920的要求,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应满足GB/1 31962的要求,排入地表水体的应满足GB8978的要求,通过污水放流系统排入海洋的应满足 GB18486的要求,不通过污水放流系统排入海洋的应满足GB8978的要求。上述标准有地方标准的 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7.3.4海上生产实施上的生活污水处理系 生活污水产生量的1.2倍考虑,

    7.4初期雨水/冲洗水

    7.4.1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甲板周围应设置围堰,防止初期雨水和冲洗水外溢,应汇集进入应的处理系统。 7.4.2未受污染的雨水可直接排放;冲洗水和机舱水不得直接排放。从陆地向附近水域排放的,其含 油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要求: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7.5.1应控制新鲜淡水用量,提高水循环利用率,以节约水资源和减少废水排放量。 7.5.2用淡水冷却的机泵及其润滑系统,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者外,应采用循环水。

    .6开式排放与闭式排方

    7.6.1各种工艺装置排出的含油气液体及其处所产生的含油气废水,应采用开式和/或闭式排放系统 收集并集中处理

    1各种工艺装置排出的含油气液体及其处所产生的含油气废水,应采用开式和/或闭式排放系 美并集中处理。 2开、闭式排放系统收集的液体宜进入原油集输/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在保证处理效果的前 水外理系统或单独外班

    7.6.2开、闭式排放系统收集的液体宜进入原油集输/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在保证

    7.7陆上终端应急事故水池

    7.1陆上终端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 7.2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消防水量及可能进人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 素综合确定。

    8.1.1油气生产、处理过程应采用密闭流程。 8.1.2原油应进行稳定处理,未经稳定处理的原油不得进人各类常压罐(储油罐、缓冲罐、沉降脱水 罐等)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货油舱。 8.1.3陆上终端原油处理装置中分离出的伴生气宜进行气体净化和轻烃回收;天然气集输流程应回收 凝析液,分离出的轻油应进行稳定处理,防止挥发烃类对大气的污染。 8.1.4陆上终端的原油/凝析油储罐在进罐和储存过程中将产生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储罐应按照 SH/T3002进行设计,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GB16297中厂界监控浓度限值。 8.1.5海上固定式平台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上各工艺装置或单元排出的伴生气应进行合理地回 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且热值满足要求的宜采用火炬系统燃烧处理,热值低于7880kJ/m3(0℃, 101.325kPa,相对湿度为0)的气体,在排入火炬系统前,应进行热值调整;在事故、检修或清喷等 短时间歇工况下,伴生气可采用冷放空方式处理

    8.2.1在陆上终端,燃气或燃油的锅炉、焚烧炉、工艺加热炉及发电机组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及排 气筒的高度除应符合GB16297、GB13271和GB907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结 论;有地方标准的则按地方标准执行。 8.2.2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上,往复式发动机、燃气透平发动机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 小于或等于9.8g/(kW·h)。 8.2.3燃气透平、锅炉、内燃机排出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可作为情性气体加以利用,但应确保其含氧 量(容积)低于5%。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采取补燃措施,以降低惰性气体中的含氧量。 8.2.4各类液体不得排人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含有沥青、渣油、粉末或固体颗粒的可燃性气体排放 前,应在装置内分离处理;含有Cs及以上烃类或水蒸气的可燃性气体排出装置之前,应经分液罐分 液,除去大于或等于600um的液滴。 8.2.5陆上终端火炬高度不应低于等当量污染物排量的排气筒所需达到的高度,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 的火炬臂高度(长度)应满足人员和设施对热辐射的安全要求。火炬头的设计还应考虑防风或防熄火 的措施。

    8.3.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生产储存装置,宜选用密闭的工艺设备,不得开放式操作;易挥发性有机 溶剂、化学药剂、液体原料、液体燃料等的储存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取氮封及其它软密封等措施; 易挥发性液料的装卸宜采用浸没法装卸系统或其他密闭设施,并宜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8.3.2含硫量高的天然气宜在净化工艺中设置硫磺回收装置;制硫尾气中的污染物高于排放标准的应 进行处理,宜采用高温燃烧、催化燃烧、洗涤等方法处理,应达标排放。

    8.3.3硫化氢、二氧化硫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排放量和排气筒高度可按GB/T3840或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要求确定,

    排放废气的装置、设备、排气筒等应设置流量计和监测采样口。

    10.1噪声控制设计应按GB/T50087进行,海上固定平台的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海上固定平台安 全规则》中18.3的有关要求。 10.2在设计中应首先选用低噪声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必要时对高噪声设备(>85dB)可采取消声、 隔声、吸声、阻尼、减振及综合控制等措施,除低噪声源的噪声,以达到GBZ1和GB3096的要求。 10.3陆上终端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10.4陆上终端工艺装置、加热炉和锅炉等蒸汽或压力气体的放空,宜选用适用于该种气体特性的放 空消声器,并根据排气口噪声扩散的指向性进行布置。 10.5陆上终端当火炬噪声不能满足环境噪声值要求时,应设计低噪声火炬头。 10.6对陆上终端的高噪声源,除应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措施外,还可利用绿化带减弱噪声对环境 的影响。

    11.1溢油事故防范措施

    .1工程设施的工艺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和其他安全法规或规范、标准的要求,防止溢 的发生。 .2海底管道宜在下甲板以下的立管上设置应急关断阀

    11.1.3水深低于60m的浅水区域的海底管道应挖沟埋设,非埋设的海底管道应采取防止渔船抛锚和 拖网损害的措施。 11.1.4水下生产设施应采取防止渔船抛锚和拖网损害的措施。 11.1.5输油设施的设计应考虑防止跑冒滴漏的措施。采用输油软管外输原油的海上浮式储油装置上 宜设置接驳钢缆荷载监视系统。 11.1.6各类储油设施、输油管线应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要求

    11.2溢油应急处理措施

    11.2.1作业者应根据油气田开发规模、风险分析情况等,配置相应的各种应急设备,使其具有处置 与油气田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溢油事故的能力。所设置的溢油回收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应符合该油田 的油气特性和所在海区的环境条件,应与施放设施相配套,并具有良好的机动性。 11.2.2溢油应急设施的设置可结合作业者在本海区的整体应急能力统一考虑,并宜与本海区附近油 气田的溢油应急设施相匹配。 11.2.3新建平台应配备消油剂和吸油毡,中心处理平台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应配备可处理10t溢油 的应急设备。 11.2.4溢油回收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的配置地点应靠近溢油易发区域和需要优先保护的环境敏感 目标。

    12.1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1.1海上油(气)由和陆上终端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岗位

    12.2.1海上油(气)田和陆上终端应配备环境监测所需要的化验设备和器材。环境监测设备和器材 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实用、满足监测需要为原则,并根据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和频 率确定主要设备配备的种类及数量。 2.2.2海上油(气)田和陆上终端应设环境监测岗,从事日常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应 掌握有关专业知识,熟练堂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实施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12.3环境监测项目及化验设备和器材

    12.3.1环境监测项目

    海上油(气)田钻完井期间以及正常生产作业期间、陆上终端正常作业期间应对以下可能产生的 染物进行监测: a)在钻井作业期间,按GB/T18420和GB4914的要求对所排放的钻屑和钻井液进行监测,监 测项目包括石油类、汞、镉含量及生物毒性容许值等。 b)在止常生产作业期间门窗标准规范范本,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的环境监测项目应以处理后含油生产水中的 石油类浓度和生活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主。陆上终端的环境监测可根据排放 的污染物选择以下项目: 1)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处出水中的石油类、COD、悬浮物、氨氮、pH值等;

    2)外排废气中的CO、SO2、NO.和烟尘等; 3)广界噪声。 c)在正常生产作业期间,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的环境监测项目应以处理后含油生产水中的 石油类浓度和生活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主。陆上终端的环境监测可根据排放 的污染物选择以下项目: 1)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处出水中的石油类、COD、悬浮物、氨氮、pH值等; 2)外排废气中的CO、SO2、NO.和烟尘等; 3厂界噪声

    2.3.2化验设备和器材

    海上油(气)田和陆上终端应配备以下污染物化验设备和器材: a)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的化验室通常可配备红外分光测油仪、常规化学分析仪器(用于水 样的前处理)、天平、冰箱、电热、干燥和电器控制设备等。 b)陆上终端化验室可配备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测油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定仪或分光 光度计、一氧化碳测定仪或红外分析仪、烟尘测试仪、声级计、分析天平、低温恒温箱或冷 藏箱,微型计算机,以及必要的电热设备、玻璃器血和化学试剂等,

    的25%计算环境保护投资: 工艺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 油井关断系统; 带压容器上的压力探测和报警系统; 高温容器上的温度探测和报警系统; 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一天然气紧急释放装置; 一立管保护设施等。 13.4设计时,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应分项列出汇总表,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部分、生产能力和投资 额,并计算出环境保护投资占油气田工程总投资(扣除前期费用中有关勘探、钻井、完井、可行性研 究部分)的百分数

    [1]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SH3009—2013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生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海上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Y/T 10047—2019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1.25印张36千字印1—300 2020年1月北京第1版2020年1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8087定价:25.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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