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118-2018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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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督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督查时,应出示相关有效证件,遵守现场安全要求,并告知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配合检查督查的义务和对检查督查及其处置结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说 明检查督查的目的和内容。

    检查督查人员应根据工作方案对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 规及规章、标准情况的资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可选择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排查 治理台账、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企业安全投入台帐(专帐)、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检修记录(台 帐)、特殊作业审批记录(台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文 牛资料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 况。

    检查督查人员应根据工作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场所、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可选择生产丝 营单位现场布局、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应急救援装备情况以及通风、防水、防火 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和电气等安全设施情况。 可采用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基层员工通过问卷调查、询问约谈、实操演练等多种方 式进一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5.1检查督查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检查督查记录,记录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检查督查时间、 验查督查内容、检查督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等;记录事故隐患时,描述应准确清晰、有理有据。 4.5.2检查督查人员和专家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督查记录上签名确认,

    检查督查人员应书面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反馈检查督查情况,

    检查督查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 对检香誉省发现的事敬稳惠进行分级, 般事故隐惠或重大事故隐患。 若对事故隐患等级存在重大疑惑的,可由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论证确

    5.2.1组织单位对检查督查发现的事故隐惠,应依法依规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执法文书或移交属地对 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5.2.2发现属于应由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 移送的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单位应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 5.2.3组织单位或接受移送的监管部门应跟踪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属地对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人员、相关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 行复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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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非法违法行为处置措施

    且织单位对检查督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意见。 发现应当由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 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单位应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

    5.3.2发现应当由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 受移送的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单位应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

    工业标准组织单位或接受移送(移交)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进行挂牌督办、公告公示。

    组织单位或接受移送(移交)的部门应将检查督 行政处罚、 复查验收、上报情况等

    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行建设本行业领域统一的事故隐惠排查治理信息系 统。自建的信息系统应与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技术对接和数据共享, 组织单位或接受移送(移交)的部门应将检查督查和隐惠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如实录入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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