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3666-2019 矿用湿式复合除尘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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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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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1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未焊透、夹渣、裂纹等缺陷。 5.2.2除尘器焊缝的焊接质量应符合JB/T10213的规定。 5.2.3焊接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结构件制造精度应符合JB/T10214的规定。 5.2.4 除尘器外表面应平整、光洁,喷漆应均匀,不应有气泡、裂纹、脱漆等缺陷, 5.2.5 风机装配时,应保持叶轮总成与蜗壳两侧的配合间隙均匀一致。 5.2.6 除尘器装配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工作时不应有漏油、漏水现象。 5.2.7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叶轮应符合JB/T9101的规定,叶轮的平衡品质应不低于G6.3级。 5.2.8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振动速度应符合JB/T8689规定,振动速度有效值应不大于4.6mm/s。 5.2.9除尘器的供水系统应装有滤水器,喷嘴应便于检查和更换。

    5.2.1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未焊透、夹渣、裂纹等缺陷。 5.2.2除尘器焊缝的焊接质量应符合JB/T10213的规定。 5.2.3焊接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结构件制造精度应符合JB/T10214的规定。 5.2.4 除尘器外表面应平整、光洁,喷漆应均匀,不应有气泡、裂纹、脱漆等缺陷。 5.2.5 风机装配时,应保持叶轮总成与蜗壳两侧的配合间隙均匀一致。 5.2.6 除尘器装配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工作时不应有漏油、漏水现象。 5.2.7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叶轮应符合JB/T9101的规定,叶轮的平衡品质应不低于G6.3级。 5.2.8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振动速度应符合JB/T8689规定,振动速度有效值应不大于4.6mm/s。 5.2.9除尘器的供水系统应装有滤水器,喷嘴应便于检查和更换

    5.3.1除尘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和GB3836.2的规定,其配套电动机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和出厂检验合格证,若需防爆则需有效的防爆检验合格证。 5.3.2除尘器配套通风机叶轮与机壳(或保护圈)所用的材料应符合GB/T13813的规定,且应具有 有效的摩擦火花安全性检验合格证。 5.3.3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电动机应安装在流道外或安装在隔流腔内。电动机安装在隔流腔内时,乏 风不应进入隔流腔内,以保证电动机的安全运行。 5.3.4除尘器的主要零部件为聚合物制品时螺旋钢管标准,其阻燃和抗静电性能应符合MT113的规定,且应具有 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5.3.5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置于除尘器前方位置时,其入风口应有防护网。 5.3.6除尘器应有接地装置和接地标志。

    5.4.1 除尘器总粉尘除尘效率≥95%。 5.4.2 除尘器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90%。 5.4.3 除尘器的处理风量与额定处理风量的偏差应不超出土8%。 5.4.4 除尘器的漏风率不应大于5%。 5.4.5 除尘器的工作阻力与额定工作阻力的偏差应不超出土10%。 5.4.6 除尘器噪声应不大于85dB(A)。 5.4.7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静压效率应不小于55%, 5.4.8 除尘器出口排出的气体中含水量应不大于0.001%。 5.4.9 除尘器处理后出口的粉尘浓度应符合GB.28661的规定

    6.1.1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5.1的规定。 6.1.2试验所需仪器、仪表和其他测量工具,在试验前后应进行检查校对,其性能与误差应符合有关 标准的规定。

    6.1.1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5.1的规定。 6.1.2试验所需仪器、仪表和其他测量工具,在试验前后应进行检查校对,其性能与误差应 标准的规定。

    6.2.1产品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 6.2.2产品的外形尺寸用钢卷尺进行测量,整机质量用称重法测量或分部件称重进行累计。 6.2.3粉尘浓度、除尘效率、漏风率的检测应符合GB/T15187的规定。 6.2.4噪声的测定:用声级计沿设备周边1m处前后左右4点(高度为1m),各连续测量3次,取算 术平均值。 6.2.5在设计的额定处理风量和粉尘浓度条件下进行,产品试车30min后,观察各密封处渗漏油、漏 气、漏水情况,做出密封性评定。 6.2.6测孔位置、测点数目和测孔结构应符合GB/T15187的规定。 6.2.7管道中气体压力的测定应符合GB/T15187的规定。 6.2.8对除尘器壳体焊缝进行煤油渗漏试验,煤油渗漏试验应符合NB/T47003.1的规定。 6.2.9除尘器的处理风量及风压的测量应符合GB/T1236的规定

    6.2.10 除尘器的工作阻力测量应符合MT159的规定。 6.2.11 除尘器出口排出的气体中含水量用称重法检测。 6.2.12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叶轮的平衡校正按JB/T9101的规定进行。 6.2.13 除尘器配套通风机的振动速度有效值,在隔流腔或轴承箱的支撑板中部机壳的水平和垂直方向 上测量,以最大值为判定值。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型式检验由法 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出厂检验项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为合格;若其中有不合格项,应逐遂项进行修复,直至合格,若经修复 格或无法修复,应判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结构、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道路标准规范范本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8标志、包装、运输和存

    应在除尘器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规定,标牌上标注的主 要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基本参数 c)产品生产编号: d)产品出厂日期; e)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f)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应在除尘器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型 要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基本参数 c)产品生产编号: d)产品出厂日期; e)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f)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2.1产品的防锈包装应符合GB/T4879一2016中3级包装的规定。 8.2.2除尘器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191和GB/T6388的规定。 8.2.3除尘器可采用包装箱整体包装,也可采用分件包装或按供需双方的协议进行包装或不包装。采 用木箱包装时,除尘器应用螺栓固定在包装箱内,拆卸工具及备件等零部件也应固定牢固,防止丢失。 8.2.4包装前应将产品各零部件中积存的油、水、粉尘等污物清除干净。 8.2.5包装箱的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 8.2.6包装箱的结构应考虑便于起吊、搬运和长途运输以及多次装卸,并适合气候条件等情况和水路, 击路运输,不致因包装不善而造成产品损坏、质量下降或零部件丢失。 8.2.7除尘器出厂时,应提供下列随机文件: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一装箱单; 备件图册; 主要配套件使用说明书。

    除尘器必须符合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的要求。 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产品及装入包装箱的零件应不直接受日晒雨淋,不直接接触酸、碱、盐等 个质,不损坏包装。 贮存期超过六个月时密封圈标准,应进行检查,并重新涂防锈油。

    8.3.1除尘器必须符合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的要求。 8.3.2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产品及装入包装箱的零件应不直接受日晒雨淋,不直接接触酸、碱、盐等腐 蚀性介质,不损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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