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617.5-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5部分:托运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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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若包件较小,标志的尺寸可以缩小,但符号和标志中的要素应清晰可见。标志边缘内平行线 与标志外缘线之间的距离为5mm。边缘内直线宽度应为2mm。 6.2.2.5内装第2类气体的气瓶,可根据其形状、放置方向和运输固定装置,粘贴符合GB/T16804要 求的标志。标志大小可按照GB/T16804的规定予以缩小,以便牢固粘贴在气瓶的非圆柱体部分(肩 部)。如有危害环境特性的,还应粘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标志和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可适当重叠粘贴, 但应保证危险性标志文字和符号不被遮盖
a)第1类、第2类、第3类、5.1项、5.2项、第7类、第8类和第9类危险货物的类号或项号; b)第4类中4.1项、4.2项和4.3项,显示数字“4”; c)第6类中第6.1项和6.2项,显示数字“6”。 6.2.2.7根据6.2.2.8规定,标志内可包含文字,如UN编号或说明危险性的文字(如“易燃”),但这 些文字不应遮盖其他标志要素。 6.2.2.8除1.4项、1.5项和1.6项外,第1类的标志应在下半部分、分类数字上方,显示危险货物的 项别和配装组字母。1.4项、1.5项和1.6项的标志,应在上半部分显示项别,在下半部分显示类别和 配装组字母。 6.2.2.9第7类以外的标志,在类别图形下的空白处填写的文字(类别或项别除外)应仅限于表明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搬运注意事项 6.2.2.10标志的符号、文字和数字应清晰可见、不易磨损,并以黑色显示。但下述情况除外: a)第8类的标志、文字和类号用白色显示; b)标志底色为绿色、红色或蓝色时,符号、文字和数字应以白色显示; c)5.2项的标志,符号可用白色显示; d 粘贴在装有UN1011、UN1075、UN1965和UN1978气体的气瓶和气筒上的符合2.1项式样 的标志(表A.1),可以容器的颜色作为底色,但需和符号、文字等有明显的颜色反差。 6.2.2.11标志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弱其显示功能
图4菱形标志牌图例(第7类除外)
水利工艺、技术交底7.1.2.1一般要求
7集装箱、罐体与车辆标志牌及标记
7.1.1.1除运输第7类放射性物质外,菱形标志牌是与水平 面呈45°角的正方形,最小尺寸为250mm×250mm,内有一条边 缘内侧线、距边缘距离为12.5mm,菱形标志牌图例如图4所 示。菱形标志牌内显示待运危险货物类别或项别(对第1类爆 炸品,还应标明配装组字母),数字高度不小于25mm。菱形标志 牌尺寸可适当放大,但所有要素均应与图例比例一致。菱形标志 牌应粘贴在反衬颜色的表面上,或用虚线或实线标出外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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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罐柜的外表面和车辆的前后及两侧壁。菱形标志牌应显示所运输危险货物的主要和次要危 险性
a 如危险货物属于两种或多种配装组,在其菱形标志牌上不需注明配装组。如运输的危险货物 属于多个项别时,只需悬挂危险性最高项别对应的菱形标志牌。爆炸品危险性由高到低顺序 如下:1.1项、1.5项、1.2项、1.3项、1.6项、1.4项。 b)当车辆或集装箱装有1.2项和配装组1.5项危险货物时,悬挂满足1.1项的菱形标志牌。 c)装运1.4项、配装组代码S的爆炸品时,不需悬挂菱形标志牌。 7.1.2.1.3对于装运多类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车辆,如果某种危险货物的 次要危险性已由其他菱形标志牌所标明,不需重复粘贴菱形标志牌。 7.1.2.1.4当菱形标志牌与车辆所装运的危险货物或其残留物无关时,应对其移除或遮盖。 7.1.2.1.5当菱形标志牌悬挂在折叠板上时,其设计及固定方法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尤其是遭遇冲 击或遇到意外的情况下,菱形标志牌不会折损或松落。 7.1.2.2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7.1.2.2.1菱形标志牌应喷涂或固定在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每个侧壁和两端,并应符 合附录B要求。 7.1.2.2.2装载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的多隔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应在每个隔舱相应位置的 侧面悬挂相应菱形标志牌;同时,两侧壁悬挂的各种菱形标志牌也应悬挂在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 两端。
两端。 7.1.2.3装运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车辆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7.1.2.3.1装运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车辆,若从运输车辆外无法看清喷涂或固定于集 装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上的菱形标志牌时,则同样的菱形标志牌也应喷涂或固定在车辆的两个 外侧壁和尾部,并应符合附录B要求。菱形标志牌若清晰可见,则可不必在运输车辆上喷涂或固定菱 形标志牌。 7.1.2.3.2容量不超过3m的罐体以及小型集装箱,如果这些罐体或小型集装箱上喷涂或固定的菱 形标志牌从车辆外部不可见,菱形标志牌需喷涂或固定在车辆的两外侧壁和尾部。 7.1.2.4运输散装危险货物的车辆、罐式车辆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7.1.2.4.1菱形标志牌应喷涂或固定在车辆两外侧壁和尾部,并应符合附录B要求。 7.1.2.4.2罐式车辆有多个隔舱,并装有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时,应在两侧壁上,沿着每一隔舱相应位 置,分别喷涂或固定相应的菱形标志牌。两侧边喷涂或固定的各种菱形标志牌,同时也应喷涂或固定在车
1.2.3装运集装箱、罐式集装箱
.2.5仅装运包件的车辆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7.1.2.5.1装运包件的车辆,菱形标志牌应喷涂或固定于车辆的两外侧壁和尾部。
1.2.5.1装运包件的车辆,麦形标志牌应喷涂或固定于车辆的两外侧壁和尾部。 1.2.6空的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散货集装箱、厢式货车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装运过危险货物但未消除危害的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散货集装箱、厢式货车,应 悬挂上一次运输所使用的菱形标志牌
7.2.1矩形标志牌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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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部分,周边边缘线宽15mm。使用的材料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弱其显示功能。 7.2.1.2若车辆没有足够大的表面悬挂矩形标志牌,可将标志牌的底板长度缩小为300mm、高度缩小 为120mm、黑色边缘线缩小为10mm。 7.2.1.3对于运输散装固体物质的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7.2.2.2、7.2.2.4和7.2.2.5 规定的矩形标志牌可用自粘板、喷涂或其他等效方式,但应符合矩形标志牌的规格要求,7.2.1.4中耐 火性规定除外。 7.2.1.4矩形标志牌显示了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识别号和UN编号。危险性识别号和UN编号为黑色 数字,高100mm、宽15mm。危险性识别号应刻于矩形标志牌上部,UN编号刻于矩形标志牌下部;中间 为15mm粗的黑色横线。底色为橙色,边缘、水平线和数字为黑色。危险性识别号和UN编号应清晰可 见,放在大火中烧15min后应不影响其显示功能,但所有要素均应与图例比例一致。 7.2.1.5带有危险性识别号和UN编号的矩形标志牌图例如图5所示
7.2.1.6矩形标志牌允许的尺寸浮动范围为±10%
危险性识别号的双写数字表示重点强调此类特别危害性。 b) 某一物质的危害性由单个数字表示时,数字后应加0。 C 某种危险性识别号以“X”打头,表示该物质会与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对于这类物质,只有在 专家允许后,才能用水进行应急处理。 d)JT/T617.3—2018中表A.1中第(20)列中的危险性识别号及含义如表1所示
表1危险性识别号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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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对第1类爆炸品.JT/T617.32018中表A.1第(3b)列的分类代码可作为危险性识别号。
7.2.2矩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7.3.1高温物质标记规格
高温物质标记为等边三角形。标记颜色为红色,每边长不应小于250mm(图6)。高温物质标记尺 寸可适当放大,但所有要素均应与图例比例一致。
图6高温物质标记图例
7.3.2高温物质标记悬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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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或车辆,在运输或配送温度大于或等于100℃的液态 、温度大于或等于240℃的固态物质时,应在车辆的两外侧壁和尾部,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 的两侧壁和前后两端粘贴高温物质标记。
7.4危害环境物质标记
7.4危害环境物质标记
4.1危害环境物质标记
在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车辆上粘贴的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应符合6.1.4的要求,尺寸
7.4.2危害环境物质标记悬挂要求
若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 于JT/T617.2—2018中5.9.7规定的危 环境物质标记
3.2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8.2.1.1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2.1.1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b)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c) 装货单位名称; d) 实际发货/装货地; e) 实际收货/卸货地址; f) 运输企业名称: g) 所托运危险货物的UN编号(含大写UN”字 h) 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 i) 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 危险货物包装类别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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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托运清单填写要求:
8.2.2不同类别危险货物特殊填写要求
8.2.2.1第1类爆炸品特殊要求
运单中危险货物运输数量除满足8.2.1.2i)的要求外,还需注明以下信息: a)每一不同UN编号对应的爆炸品所含爆炸性成分的总净重,单位为千克(kg); 注:物品的“爆炸性成分”是指包含于物品内的爆炸性物质, b)运输单据中所有爆炸品所含爆炸性成分的总净重.单位为于克(kg)
8.2.2.2第2类气体的特殊要求 对于罐体(固定式罐体、可移动罐柜)内装有混合物的运输,应在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后面标注 混合物各成分的体积百分比或质量百分比。成分低于1%的不需标注。若将特殊规定581、582或583 中要求的技术名称补充到正式运输名称时,混合物的成分不需标注。 8.2.2.3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特殊要求 对于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运输,除满足8.2.1.2的要求外,运单中还需注明 以下信息: a)对于需控温运输的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应标注在 运输单据中。 示例: “控制温度:XXX℃应急温度:XXX℃”。 b)装运有机过氧化物或自反应物质的样本时,应在运输单据备注中注明(如“依据有机过氧化物 或有机过氧化物新配制品的样品相关规定运输”)。 C 装运G型自反应物质时,应在运输单据中注明(如“G型4.1项自反应物质”);装运G型有机 过氧化物时,应在运输单据中注明(如"C型5.2项物质”)。
8.2.2.46.2项危险货物特殊要求
B.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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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格式参见附录C。
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格式参见附录C。
容应至少包括: a)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b)上次运输任务期间(或上周)车辆运行轨迹是否正常(是否在线、运行轨迹是否一致); c)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否与承运货物相符,车辆是否按期年审等; d)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具备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3.3.2承运人可通过计算机、手机APP软件等方式,在线或离线填写电子运单信息。在运单派发完 成后、出车之前,承运人应将运单上传到行业管理部门,并打印纸质单据或以APP软件形式随车携带。 电子运单需顺序编号,并至少保存1年以上
8.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8.4.1在运输开始前,承运人应告知驾驶员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信息,并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以下简称“安全卡”),确保其掌握安全卡内容并正确操作。 8.4.2驾驶员应将安全卡放置于车辆驾驶室内易于获取的位置。 8.4.3安全卡的格式和内容宜为四部分,且应符合附录D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菱形标志牌图形
表A.1菱形标志牌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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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日 (规范性附录) 标志牌和标记悬挂位置 B.1装运一种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在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前端、后端和两侧 分别粘贴菱形标志牌,同时,矩形标志牌应悬挂在车辆前端和尾部。标志牌悬挂的示意位置(以装运罐 式集装箱车辆为例)如图B.1所示,
1装运一种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在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前端、后端和两 别粘贴菱形标志牌,同时,矩形标志牌应悬挂在车辆前端和尾部。标志牌悬挂的示意位置(以装运 集装箱车辆为例)如图B.1所示
1装运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汽车标志牌悬挂位置示
3.2装运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货物的多隔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车辆,应在罐式集装箱或可 移动罐柜每一隔舱相应位置的侧边上固定相应菱形标志牌;两侧壁悬挂的每种菱形标志牌也应同时悬 挂在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两端。矩形标志牌也应固定于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侧壁每一个 隔舱的相应位置,同时在车辆前后悬挂空白的矩形标志牌。标志牌悬挂示意位置如图B.2所示
装运多隔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车辆标志牌悬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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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装运集装箱的车辆,在集装箱的两侧壁和两端分别粘贴菱形标志牌,同时,在车辆前端和尾部悬 挂空白矩形标志牌。标志牌悬挂示意位置如图B.3所示。
运集装箱车标志牌悬挂位置
3.4罐式车辆或可拆卸式罐式车辆,菱形标志牌应固定在车辆的两个外侧壁和尾部,矩形标志牌应固 定在车辆的前端和尾部。标志牌悬挂示意位置(以罐式车辆为例)如图B.4所示
图B.4罐式车辆标志牌悬挂位置示意
B.5罐式车辆有多个隔舱,并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货物时,应在两侧壁上,沿着每一隔舱相应位 置,分别固定相应的菱形标志牌。两侧边固定的各种菱形标志牌,也应悬挂在车辆尾部。应在罐式车辆 或可拆卸式罐体两侧壁上,沿着每一隔舱相应位置悬挂对应的矩形标志牌,同时在车辆前后悬挂空白的 矩形标志牌。标志牌悬挂的示意位置如图B.5所示
5多隔舱罐式车辆标志牌易
B.6厢式车辆菱形标志牌分别悬挂于车辆两侧面和尾部,矩形标志牌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标志牌悬 挂的示意位置如图B.6所示。
式车辆菱形标志牌悬挂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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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管束式车辆装运同一危险货物,菱形标志牌应固定在车辆的两个外侧壁和尾部,矩形标志牌应固 定在车辆的前端和尾部。标志牌悬挂示意位置如图B.7所示
B.7管束式车辆标志牌悬挂
JT/T 617.5—201 8运输温度等于或高于100℃的液态物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40℃的固态物质的车辆,应在车辆1 外侧壁和尾部粘贴高温物质标记。标记悬挂示意位置如图B.8所示
3.8运输温度等于或高于100℃的液态物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40℃的固态物质的车辆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应在车辆的 两外侧壁和尾部粘贴高温物质标记。标记悬挂示意位置如图B.8所示
高温物质标记悬挂位置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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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运输危害环境物质的车辆,应在车辆的两外侧壁和两端粘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标记悬挂示意 位置如图B.9所示,
园林养护管理图B.9危害环境物质标记悬挂位置示意
3.10本附录中所规定标志牌和标记悬挂位置为参考示意,实际悬挂位置应根据不同车型在不影响车 辆其他规定标记或装置功能的情况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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