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20-2020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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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诊断中的最优化要求

    2.1对患者或受检者进行核医学诊断中应注意和采取如下最优化措施: a 使用放射诊断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或受检者身份、施药前患者或受检者的准备 和施药程序等有关信息的程序,应确保给每例患者或受检者施用的放射性药物活度 与处方量相符,并做好给药记录; b)对每个诊断程序,应适当考虑与该程序有关的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参见附录E): C 应适当选择准直器、能量窗、矩阵尺度、采集时间和放大因子等,以及单光子发射 计算机断层成像(SPECT)或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的有关参数和放大 因子; d 采用动态分析时,为获取最佳品质影像,也应适当选取帧的数量、时间间隔等参数; e 在实施诊断后,无其是在检查后的短时间内,应鼓励惠者或受检者(特别是儿童 多饮水、多排泄,以加快排出放射性药物。 2.2采用Tc及其放射性药物对孕妇进行核医学诊断时,可直接采用较小的施用药量 正长成像时间来进行优化,此时通常不需要估算胎儿受照剂量;放射性碘等放射性核素易 过胎舟屋陪从而引起胎儿摄入这时应象 昌注苹在游存

    和延长成像时间来进行优化,此时通常不需要估算胎儿受照剂量;放射性碘等放射性核素易 于穿过胎盘屏障,从而引起胎儿摄入,这时应参照附录D对胎儿受照剂量进行评估,以避免 造成事故性照射。 4.3.2.3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并应根据患 儿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药物施用量,选择半衰期尽可能

    儿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药物施用量,选择半衰其 短的放射性核素。

    食用油标准4.3.3治疗中的最优化要求

    4.3.3.1应按附录F的建议告知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在一段时期内避免怀孕。

    4.3.3.1应按附录F的建议告知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在一段时期内避免怀孕。 4.3.3.2已接受13I(碘化物)、"P(磷酸盐)或""Sr(氯化锶)治疗的男性宜采取避孕措 施4个月。 4.3.3.3在对患者进行核医学治疗时,应采用以下最优化措施:

    3.2已接受1(碘化物)、“ 4个月。 3.3在对患者进行核医学治疗时,应采用以下最优化措施: a 在使用放射治疗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身份、施药前患者的准备和施药等有关信 息的程序; 在给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前,应询问确认患者是否怀孕或哺乳; C 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孕妇不应接受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1"I和"P的 放射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的治疗,通常应在结束怀孕和哺乳期后进行;为挽救生命 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若胎儿接受剂量不超过100mGy,可以不终止怀孕; d 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当需要进行惠者剂量估算时,宜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按附录D建议的方法对每次 治疗所致患者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并予以记录,特别是婴儿和胎儿所受剂量。

    5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5.1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1.1在医疗机构内部区域选择核医学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不应邻接产科、 科、食堂等部门,这些部门选址时也应避开核医学场所。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 设置,宜有单独出、入口,出口不宜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群稠密区域。 1.2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a 使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和污染发生的概率达到尽可能小; b 保持影像设备工作场所内较低辐射水平以避免对影像质量的干扰; c)在核医学诊疗工作区域,控制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设置门锁权限控制和单向门等安全 措施,限制患者或受检者的随意流动,保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不必 要的照射: d)在分装和给药室的出口处应设计卫生通过间,进行污染检测。 1.3核医学工作场所从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其功能设置要求 口下: 对于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 分装给药室(可含质控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根据放射性核素防护特 性分别设置)、质控(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给药后惠者或受检者卫生间 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 b)对于单一的治疗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 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或给药后留观区、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值班室 和放置急救设施的区域等功能用房; 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护士站、 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抢救室或抢救功能区等辅助用房; d 对于综合性的核医学工作场所,部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可以共同利用; e 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至少应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工作区、药物制备区、药物分 装区及质控区等。

    5.1.4核医学放射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 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给药后候诊 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保洁 用品储存场所等。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等。应根 据GB18871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1.5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开展工作,避免无关人员通过。治疗区域和诊断区 域应相对分开布置。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核医学治疗区(病 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给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给药后患者或受 检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 5.1.6通过设计合适的时间空间交通模式来控制辐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给药 后患者或受检者)的活动,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患者或受检者不交叉, 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工作人员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合理设置放射性物 质运输通道,便于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运送和处理;便于放射性污染的清理、清洗等 工作的开展。 5.1.7应通过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的设计和屏蔽手段,避免附近的辐射源(核医学周边场所 内的辐射装置、给药后惠者或受检者)对诊断区设备成像、功能检测的影响。 5.1.8止电子药物制备场所,应按相关的药物生产管理规定,合理规划工作流程,使放射性 物质的传输运送最佳化,减少对工作人员的照射。回旋加速器室、药物制备室及分装区域的

    5.1.4核医学放射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 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给药后候诊 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保洁 用品储存场所等。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等。应根 据GB18871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1.5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开展工作,避免无关人员通过。治疗区域和诊断区 域应相对分开布置。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核医学治疗区(病 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给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给药后患者或受 检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

    5.1.6通过设计合适的时间空间交通模式来控制辐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

    后患者或受检者)的活动,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患者或受检者不交叉, 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工作人员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合理设置放射性物 质运输通道,便于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运送和处理;便于放射性污染的清理、清洗等 工作的开展。

    给药后惠者或受检者与工作人员不交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义。合理设置放射性 质运输通道,便于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运送和处理;便于放射性污染的清理、清洗等 工作的开展。 5.1.7应通过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的设计和屏蔽手段,避免附近的辐射源(核医学周边场所 内的辐射装置、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对诊断区设备成像、功能检测的影响。 5.1.8正电子药物制备场所,应按相关的药物生产管理规定,合理规划工作流程,使放射性 物质的传输运送最佳化,减少对工作人员的照射。回旋加速器室、药物制备室及分装区域的 设置应便于放射性核素及药物的传输,并便于放射性药物从分装热室至注射室间的运送

    5.1.7应通过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的设计和屏蔽手段,避免附近的辐射源(核医学周边场所

    内的辐射装置、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对诊断区设备成像、功能检测的影响。 5.1.8正电子药物制备场所,应按相关的药物生产管理规定,合理规划工作流程,使放射性 物质的传输运送最佳化,减少对工作人员的照射。回旋加速器室、药物制备室及分装区域的 设置应便于放射性核素及药物的传输,并便于放射性药物从分装热室至注射室间的运送。

    5.2放射防护措施要求

    5.2.1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防护措 施。

    5.2.2应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 类管理,把工作场所分为I、II、IⅢI三类。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 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见表1,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的加权活度计算方法见附录G。

    5.2.2应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

    表1不同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

    洗手盆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等手部非接触开关

    5.2.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通风按表1要求,通风系统独立设置,应保持核医学工作场所良 好的通风条件,合理设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遵循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 设计,保持含放射性核素场所负压以防止放射性气体交叉污染,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 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应有专用的排风装置,风速应不小于0.5m/s。排气口 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并安装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应达到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5.2.4分装药物操作宜采用自动分装方式,131I给药操作宜采用隔室或遥控给药方式。 5.2.5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设置按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暴露的污水管道应做好防护设 计。 5.2.6 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5.2.7核医学场所中相应位置应有明确的患者或受检者导向标识或导向提示。 5.2.8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扫描室应配备监视设施或观察窗和对讲装置。回旋加 速器机房内应装备应急对外通讯设施。 5.2.9应为放射性物质内部运输配备有足够屏蔽的储存、转运等容器。容器表面应设置电 离辐射标志, 5.2.10扫描室外防护门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5.2.11 回旋加速器机房内、药物制备室应安装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 5.2.12 回旋加速器机房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机房内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和紧急开门按键 5.2.13 回旋加速器机房的建造应避免采用富含铁矿物质的混凝土,避免混凝土中采用重晶 石或铁作为骨料。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机房的特殊防护措施: a 在靶区周围采用“局部屏蔽”的方法,吸收中子以避免中子活化机房墙壁: b 机房墙壁内表面设置可更换的衬层; c 选择不易活化的混凝土材料; d 墙体中有含硼等防中子物质。 5.2.14回旋加速器机房电缆、管道等应采用S型或折型穿过墙壁;在地沟中水沟和电缆沟 应分开。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应有单独的设备间。

    5.3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要求

    5.3.1核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的用房,应根据使用的核素种类、能量和最大使用量,给予 足够的屏蔽防护。在核医学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 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控制区内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 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宜不大于2.5μSv/h;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 应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以保证柜体外表面5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 25μSv/h;同时在该场所及周围的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满足个人剂量限值要求。屏蔽计算 中所涉及的常用放射性药物理化特性参见附录H。PET相关房间的辐射屏蔽计算方法和示例 参见附录I。自屏蔽回旋加速器机房的屏蔽计算方法由回旋加速器在所有工作条件下所产生 中子的最大通量(取决于加速器的类型、能量、粒子类型以及使用的靶等)决定。 5.3.2应根据使用核素的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做好工作场 所监测,包括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表面污染水平或空气申放射性核素浓度等内容,工 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方法见附录J。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性药物操作后 剂量率水平和表面污染水平进行自主监测,每年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见表2,

    表2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单位为贝可每平方厘米

    6.1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品及去污用品配备

    6.1.1个人防护用品及去污用品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内容,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去污用 品(见附录K),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橡胶防护衣。当使用 的"Tc活度大于800MBq时,防护用品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个人防护用品及去污用品 具体配置见附录K;对操作Ga、"F等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和131I的场所,此时应考虑其他的防 护措施,如:穿戴放射性污染防护服、熟练操作技能、缩短工作时间、使用注射器防护套和 先留置注射器留置针等措施

    6. 1. 2 辅助用品

    根据工作内容及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使用移动铅屏风、注射器屏蔽套、带有屏蔽的容器、 托盘、长柄镊子、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屏蔽运输容器/放射性废物桶等辅助用品。防护通 风柜的典型屏蔽厚度参见附录I。

    6.2放射性药物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6.2.1操作放射性约物应有专门场所,如临床诊疗需要在非专门场所给药时则需采取适当 的防护措施。放射性药物使用前应适当屏蔽。 6.2.2装有放射性药物的给药注射器,应有适当屏蔽。 6.2.3操作放射性药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熟练操作技能、缩短工作时间并正确使用个 人防护用品。 6.2.4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柜内进行。通风柜保持良好通风, 并按操作情况必要时进行气体或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监测;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 射性气体的工作人员宜使用过滤式口罩。 6.2.5控制区内不应进食、饮水、吸烟、化妆,也不应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品。 6.2.6操作放射性核素的工作人员,在离开放射性工作场所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检测 如其污染水平超过表2规定值,应采取相应去污措施, 6.2.7从控制区取出物品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以杜绝超过表2规定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的物品被带出控制区。

    6.2.8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H、C、12"I等核素的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可在 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6.2.9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 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只限于需用的部分。 6.2.10放射性物质贮存室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关人员不应入内。 6.2.11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 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的固定措施。 6.2.12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 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试验结果等。 6.2.13所有放射性物质不再使用时,应立即送回原地安全储存。 6.2.14当发生放射性物质溢出、散漏事故时,应根据单位制定的放射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参照使用6.1.2和附录K所列用品,及时控制、消除放射性污染;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 时,应迅速去污并给予医学处理。 6.2.15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应按GBZ128的要求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同时对于近距离操 乍放射性药物的工作人员,宜进行手部剂量和眼晶状体剂量监测,保证眼晶状体连续5年期 间,年平均当量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1年中的当量剂量不超过50mSV;操作大量气态和 挥发性物质的工作人员,例如近距离操作13"I的工作人员,宜按照GBZ129的要求进行内照 射个人监测

    7患者或受检者放射防护要求

    7.1核医学诊断参考水

    7.1.1执业医师应参照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以保证放射性药物施用活度的 合理性。

    7.1.2使用参考水平的原则如下!

    a)当患者或受检者剂量或施用活度显著低于相应的参考水平,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 信息或给患者或受检者带来预期的医疗利益时,应按需要采取纠正行动; b 当患者或受检者剂量或施用活度显著超出相应的参考水平时,应考虑参考水平是否 未达到辐射防护优化,或医学实践活动是否保持在适当良好水平:这些参考水平是 对一般而言的,仅具参考作用,实施诊断检查的医师,应根据患者或受检者的体质、 病理条件、体重和年龄等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施用量

    7.2患者出院的管理要求

    7.2.1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400MBq或距离患者体表1m处 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方可出院,以控制该患者家庭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 射。对接受其他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仅当患者体内放射性活度低于附录L中L.2要求时才 能出院。患者体内活度检测控制应按附录L中L.3推荐的方法进行。 7.2.2对甲亢和甲状腺癌患者,出院时应按附录L中L.4给出接触同事和亲属及到公众场所 的合理限制和有关防护措施(限制接触时间及距离等)的书面建议,

    7.3陪护者、探视者和家属的防护管理要求

    7.3.1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陪护者、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提供有关的辐射防护措 施(例如限定接触或接近患者或受检者的时间等)及其相应的书面指导(见附录L),用附 录L中L.1给出的剂量控制参考值对其所受剂量加以约束,使其在患者或受检者诊断或治疗

    期间所受的剂量不应超过5mSV。儿童应尽量避免探视已施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或受检者, 无法避免时所受剂量不应超过1mSv。 7.3.2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对其家庭成员提供辐射防护的书面指导。对接受 放射性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仅当其家庭成员中的成人所受剂量不能超过5mSv、其家庭成 员中的儿童以及其他公众所受剂量不能超过1mSv,才能允许患者出院。探视者和家庭成员 所受剂量的估算方法以及与剂量约束相对应的放射性药物施用量可见附录L中的方法。

    8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放射防护管理要求

    8.1放射性废物分类,应根据医学实践中产生废物的形态及其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半衰 期、活度水平和理化性质等,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 素的物理特性参见附录H。 8.2设废物储存登记表,记录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并存档备案。 8.3放射性废液衰变池应合理布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并有防 泄漏措施。 8.4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医疗机构,应为住院治疗患者或受检者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 厕所,专用厕所应具备使患者或受检者排泄物迅速全部冲入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条件,而且 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 8.5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注射室、注射后病人候 诊室、给药室等位置放置污物桶。 8.6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应密封,不破漏,及时转 送存储室,放入专用容器中存储。 8.7对注射器和碎玻璃器皿等含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利器盒中,然后再装 入专用塑料袋内。 8.8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质量不超过20kg 8.9储存场所应具有通风设施,出入处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8.10废物袋、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应安全可靠,并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 素种类、存放日期等说明。 8.11废物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B<0.4Ba/cm

    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死亡惠者,其户检应遵循如下原则: a)户检应尽可能推迟到户体体内放射性活度降低到无需特殊防护措施时进行; b 进行户检的医师及相关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并佩戴个人剂量计: C 对尸检后的房间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去污,对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放射防 护监测,无法去污或没必要去污时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10.1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10.1.113I治疗病房区应为相对独立的场所,病房区入口处应设缓冲区。患者住院后,只 能在治疗区活动。 10.1.21"I治疗病房区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管道应有过滤装置,并定期更换,更换

    10.1.113I治疗病房区应为相对独立的场所,病房区入口处应设缓冲区。患者

    的过滤装置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 10.1.313"I治疗住院患者的排泄物不应直接排到医院的公共污水管道,应先经过衰变池的 衰变。下水管道宜短,露出地面的部分应进行防护和标记。 10.1.4病房内应设置患者专用厕所和淋浴间,厕所内应有患者冲厕所和洗手的提示。 10.1.5病房可设置采光窗,采光窗应进行必要的防护,使其符合5.3.1要求。 10.1.6分装室与给药室之间药物传递应便捷,分装好的131I宜采用机械或自动、半自动的 方式传递到给药室,给药过程应有监控。分装室应设置工作人员通过间,通过间应配备表面 污染检测及剂量率检测仪表及清洗设施。 10.1.7施用了13I治疗药物的患者如需住院应使用专用病房。专用病房宜为单人间,如不 能实现,每间病房最多不应超过2人,并且2人之间应设置适当的防护屏蔽。 10.1.8病房中应配备对讲、监控等设施。 10.1.9 患者使用过的被服应先进行存放衰变,衰变至少一个半衰期再进行清洗。 0.1.10 )在131I病房场所应使用专用的保洁用品,不能和其他场所(包括核医学其他放射性 场所)混用,病房区域内应有存放及清洗保洁用品的场所

    10.2治疗期间的放射防护要求

    10.2.1宜订购按照患者人份分装的13I药物,如果需要分装,则应配备分装防护通风厨, 宜采用自动分装、机械手分装或半自动分装。 0.2.2治疗前应和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10.2.3除医护人员之外的人员不应进入病房。 0.2.4向病房内传递生活必需品,应通过病房外的缓冲区传递, 0.2.52名及以上患者不宜近距离接触或者集聚。 0.2.6给药过程中应提供防污染措施。 0.2.7医护人员宜通过视频及对讲进行查房等医疗活动。当医护人员必须进入专用病房对 患者进行救治时,应穿戴个人防污染用品。 0.2.8病房区域内应配备测量患者体内活度的设备或可测量周围剂量当量率的仪器,按照 7.2的要求进行出院管理。 10.2.9应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患者食物宜选用产生废物少的食材。

    11粒籽源植入放射防护要求

    11.1.1应配备粒籽源剂量测量仪器(如井型电离室),测量仪器应定期校准。并配备探测 光子能量下限低于27keV的辐射防护监测仪。 11.1.2应配备CT机、X射线机、B超等影像设备以及粒籽植入治疗的放射治疗计划系统 1.1.3 应具备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设施和技术方案。 1.1.4 建立植入患者登记制度和档案。 11.1.5制定粒籽植入治疗质量保证方案。 1.1.6植入治疗室应为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见附录K),数量应满足工作需求 1.1.7植入治疗室与贮存室应分开。 1.1.8手术结束后应对手术区域使用剂量率仪进行检测,以排除粒籽源在手术植入过程中 遗漏的可能。拿出手术室的辅料等均应进行检测,防止粒籽源粘连带出手术室。

    11.2.1待用的粒籽源应装入屏蔽容器内,并存放在专用房间。 11.2.2应建立粒籽源出入库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日期时间、入库活度/数量、送货人、接 收人、出库活度/数量、去往场所、出库经手人、接收人等。 11.2.3应定期检查粒籽源实际库存数量及贮存场所,对库存中的粒籽源应标明其用途。 11.2.4应建立显示每个贮存器的标签,在标签上标明取出的粒籽源数量。 11.2.5消毒室(供应室)应注意检查是否有遗漏。 11.2.6废弃或泄漏的粒籽源应放置在专用铅罐内,退回厂家。

    11.3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要求

    11.4患者治疗过程的放射防护最优化要求

    11.4.1治疗医师应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分析及确定肿瘤体积。根据治疗计划报告,确定所 需的粒籽源总活度及靶区所需粒籽源个数。 11.4.2治疗医师应正确勾画实际肿瘤靶区。在影像引导下或术中,通过植入针准确无误地 将粒籽源植入肿瘤靶区,保护靶区相邻的重要器官。 11.4.3粒籽源植入后应尽快使用合适的影像方法,确认植入粒籽源个数。

    11.5住院患者管理要求

    1.5.1植入粒籽源术后的患者,当有人接近时应当在植人部位对应的体表进行适当的辐射 屏蔽。 11.5.2植入粒籽源患者宜使用临时专用病房并将其划为临时控制区。如无专用病房,病人 床边1.5m处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 也无关人员不应入内,惠者也不应随便离开。医护人员查房,家属成员如需长时间陪护应与 患者保持1m以上的距离, 1.5.3接受植入粒籽源治疗的前列腺患者和胃肠道患者应使用专用便器或专用浴室和厕 所。肺部或气管植入粒籽源患者,在住院期间应带口罩,以避免粒籽源咳出丢失在周围环境 中,如发现粒籽源咳出,应报告主管医生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前列腺植入粒籽源的患者 为防止随尿液排出,在植入后两周内,应使用容器接尿液。如果发现植入的粒籽源流失到患 者的膀胱或尿道,应用膀胱内镜收回粒籽源并放入铅罐中贮存。 11.5.4当患者或家庭成员发现患者体外的粒籽源时,不应用手拿,应当用勺子或镊子夹取 粒籽源,放在预先准备好的铅容器内(主管医师事先给予指导)。该容器返还给主管医师。

    11.6出院患者的防护告知内容

    11.6.1粒籽源植入前列腺患者,植入数天内应避免性生活,在2周~3周后可以过性生活, 宜使用避孕套。植入粒籽源后的前4个月,尤其是前两周内,日常生活中应与配偶保持60cm 距离。 11.6.2粒籽源植入患者出院后,如果发现粒籽源脱出时应用镊子或勺子将粒籽源放入容器 中,然后联系主管医师。 11.6.3植入粒籽源的患者出院2个月内,陪护者或探视者与患者长时间接触时,距离至少 应保持在1m远;儿童和孕妇不应与患者同住一个房间;患者不能长时间接触或拥抱儿童 11.6.4患者应避免与孕妇近距离接触,探视时距离患者至少1m以外。植入粒籽源患者 在植入240d后(除到医院复诊外),应尽量避免到公众场所活动。

    11.7粒籽源活度检测要求

    1.7.1对植入治疗的粒籽源,植入前应至少抽取10%(至少不能少于3颗)或全部(植入 数≤5颗)进行源活度的质量控制检测。医院使用当前活度值与实际测量活度值相对偏差不 超过5%。 11.7.2粒籽源分装前,用粒籽源活度测量仪器(如井型电离室)测量同批次粒籽源活度或 粒籽源使用当天,对出厂源活度进行衰变校正。125I、1°Pd衰变校正因子参见附录M。

    11.7.1对植入治疗的粒籽源,植入前应至少抽取10%(至少不能少于3颗)或 数≤5颗)进行源活度的质量控制检测。医院使用当前活度值与实际测量活度值 超过5%。

    11.7.2粒籽源分装前,用粒籽源活度测量仪器(如井型电离室)测量同批次粒

    源使用当天,对出厂源活度进行衰变校正。125I、1°3Pd衰变校正因子参见附录M。

    式中: Dev(%)一一相对偏差; Aapp, n ——厂家提供源标称活度值,单位为贝可(Bq); Aannt 实际测量活度值,单位为贝可(Bq)

    1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12.1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的放射防护要求

    12.1.3商品敷贴器除具有源箔、源壳、源面保护膜、铝合金保护环框和源盖外,尚应有防 护屏和手柄或其它固定装置,敷贴器的安全分级应符合GB4075的要求。 12.1.4商品敷贴源应封装严密,并规定推荐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或表面污染超过标准

    或疑有泄漏者应送回制作单位经检修后,再确定能否继续使用。 12.1.5敷贴源投入临床使用前,除自制敷贴器(如"P敷贴器)外应有法定计量机构认可 的源面照射均匀度和源面空气吸收剂量率或参考点空气吸收剂量率的测量数据,其不确定度 不大于土5%,并附带有剂量检定证书。 2.1.6自制敷贴器的处方剂量应根据病变性质和病变部位确定,根据处方剂量和面积大小 确定所用放射性核素活度。 2.1.7眼科用敷贴器可根据病变需要做成不同形状(如圆形、船形、半圆形)或开有上述 不同形状的窗的防护套来适应治疗不同角膜、结膜病变的需要。 2.1.8废弃商品敷贴器应按放射性废源管理,自制敷贴器可根据核素的性质按放射性废物 管理。

    12.2自制P敷贴器的特殊防护要求

    12.2.1"P敷贴器的制作单位应配备活度计及β污染检查仪,并具有制作"P敷贴器的专 用工具。 12.2.2"P敷贴器的制作间,其墙壁、地面及工作台面应铺易去除污染的铺料。 12.2.33P敷贴器制作时应在通风橱内操作,制作者应戴乳胶手套。 12.2.4自制"P敷贴器应保证不直接接触患者皮肤。 12.2.5实施治疗时,应由医护人员操作,在不接触患者或受检者皮肤的一面用不小于3mm 厚的橡皮覆盖屏蔽。 12.2.6自制的P敷贴器,应对其数量、活度、使用情况等进行登记

    12.3敷贴器贮源箱的放射防护要求

    12.3.1贮源箱的外表面应标有放射性核素名称、最大容许装载放射性活度和牢固、醒目的 电离辐射标志(见GB2894)。 2.3.2贮源箱的屏蔽层结构应分内外两层。内层为铝或有机玻璃等低原子序数材料,其厚 度应大于β辐射在相应材料中的最大射程。外层为适当厚度的铅、铸铁等重金属材料,并 具有防火、防盗的性能。 12.3.3距离贮源箱表面5cm和100cm处因泄漏辐射所致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分别不应超过 10 μSv/h 和 1 μSv/h。

    2.4.1敷贴治疗应设置专用治疗室,该治疗室应与诊断室、登记值班室和候诊室分开设置。 台疗室内使用面积应满足治疗要求。 2.4.2治疗室内高1.5m以下的墙面应有易去污的保护涂层。地面,尤其在治疗患者位置 应铺有可更换的质地较软又容易去污染的铺料。 2.4.3治疗室内患者座位之间应保持1.2m的距离或设置适当材料与厚度的防护屏蔽。 2.4.4治疗室内应制定敷贴治疗操作规程及卫生管理制度,并配有β污染检查仪等检测 义器。

    12.5敷贴治疗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12.5.1实施敷贴治疗前,应详细登记治疗日期、使用敷贴源的编号、辐射类型、活度、照

    2.5.1实施敷贴治疗前,应详细登记治疗日期、使用敷贴源的编号、辐射类型、活度、照 时部位与面积,并发给具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诊断和照射次数等项目的治疗卡。 2.5.2每次治疗前,先收回患者的治疗卡,再给予实施敷贴治疗。治疗完毕,先如数收回 敷贴器再发给治疗卡。由工作人员收回敷贴器放回贮源箱内保存,

    12.5.3实施敷贴治疗时不应将敷贴源带出治疗室外。 12.5.4实施治疗时,应用不小于3mm厚的橡皮泥或橡胶板等屏蔽周围的正常组织。对颜 面部位的病变,屏蔽其周围正常皮肤;对其他部位的病变,则在病变周围露出正常皮肤不大 于0.5cm。并在周围已屏蔽的皮肤上覆盖一张玻璃纸或塑料薄膜后,将敷贴器紧密贴在病变 部位。 12.5.5敷贴治疗时,照射时间长的可用胶布等固定,请患者或陪同人员协助按压敷贴器, 照射时间短的可由治疗人员亲自按压固定敷贴器,有条件者可利用特制装置进行远距离操作 12.5.6敷贴器应定期进行衰变校正,以调整照射时间。每次治疗时应有专人使用能报警的 计时器控制照射时间。治疗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治疗反应和病变治疗情况,及时调整照射剂量, 防止产生并发症。 12.5.7敷贴治疗中,医务人员应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如戴有机玻璃眼镜或面罩和尽 量使用远距离操作工具。 12.5.8敷贴器使用中应避免锐器损坏源窗面。不应将敷贴器浸入水、酒精等溶剂中,使用 后应存放于干燥处。

    12.6敷贴治疗的放射防护检测

    新购置或经检修后的敷贴器正式用于临床前,应进行验收检测,验收检测项目如下: a 敷贴器源窗表面完整性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的检测; b 距离贮源箱表面5cm及表面100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检测; C 敷贴治疗室内地面、墙面及治疗设备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检测; d)治疗室外周围剂量当量率

    12. 6.2定期检测

    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测的项目及周期如下: a)12.6.1中a)、b)、c)每年一次; b)当其中任一项疑有损坏或问题时应随时检测

    12.6.3检测方法与评价指标

    检测方法及评价指标如下: 敷贴器源窗表面完整性污染与放射性物质泄漏的检测,按GB4075推荐的擦拭法测 其β放射性活度,其值应小于200Bq; b)室内β放射性污染和室外周围剂量当量率按表2和5.3.1控制

    13.1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13.2异常照射应急处理

    3.2.1以下情况为异常照射: a 任何放射性核素治疗中,出现患者或靶组织辨识错误,或使用的药物、剂量,或剂 量的分次给予情况等与执业医生处方不同:

    13.2.1以下情况为异常照射

    b)任何诊断用药物的施用量偏离处方值的50%及以上; 任何治疗用药物的施用量偏离处方值的25%及以上; d) 任何设备故障、事故、错误或受到其他非正常发生的潜在照射。 3.2.2 针对异常照射,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通常应进行以下应急处理: 按附录D推荐的方法估算患者或受检者受到的剂量,特别是怀孕患者或受检者及其 胎儿; b) 当胎儿待积有效剂量有可能大于100mSv时,应对怀孕惠者或受检者尽快使用阻断 放射性药物吸收的方法,并使其加速排除: C 立即组织实施所有为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所需的纠正措施; 对异常照射调查后应尽快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上述a) 和b)的内容; 应将异常照射情况告知患者或受检者及其医生。 3.2.3如果人员的皮肤或衣物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除立即进行去污处理外,还应按 BZ/T244推荐的方法进行皮肤剂量的估算和评价。

    b)任何诊断用药物的施用量偏离处方值的50%及以上; 任何治疗用药物的施用量偏离处方值的25%及以上; d 任何设备故障、事故、错误或受到其他非正常发生的潜在照射。 3.2.2 针对异常照射,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通常应进行以下应急处理: 按附录D推荐的方法估算患者或受检者受到的剂量,特别是怀孕患者或受检者及其 胎儿; b) 当胎儿待积有效剂量有可能大于100mSv时,应对怀孕惠者或受检者尽快使用阻断 放射性药物吸收的方法,并使其加速排除: C 立即组织实施所有为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所需的纠正措施; d 对异常照射调查后应尽快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上述a 和b)的内容; e 应将异常照射情况告知患者或受检者及其医生。 3.2.3如果人员的皮肤或衣物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除立即进行去污处理外,还应按 BZ/T244推荐的方法进行皮肤剂量的估算和评价。

    13.3异常照射事例及应急情况类型

    异常照射事例及应急情况类型参见附录N。

    A.1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质量保证大纲、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新或维修过的显像器件和辐照装置,使用前应测量其相关的物理参数,并且以后 对其进行定期测量; b 患者或受检者诊断或治疗中使用的相关的物理参数和临床方法; c)书面记录和操作的规范化程序(例如患者或受检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摘要、适应 证和禁忌证等); 确认使用的放射性药物及其使用程序与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相一致的验证程序; 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或检定及工作条件的验证程序; 对已制定 查并及时更新

    A.2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诊疗申请及处方程序(包括患者或受检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摘要、调查的适合性 和禁忌证等内容); 放射药物使用程序(包括可靠的施药程序及药物施用量质控、患者或受检者信息及 身份识别等内容); 临床工作程序(包括放射性药物制备及转运、临床环境、患者或受检者的运送和准 备、设备性能、采购规程和废物处理等内容); 技术培训及经验收集程序(包括所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收集等内容); 数据分析和处理程序(包括处理规程、设备性能、数据完整性等内容): f)放射性药品台账制度,记录全部购入的药品,每次领取的数量及领取人签字等信息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有关患者或受检者适当停止哺乳的建议

    表B.1施用不同类型放射性药物一定活度后对中断哺乳的建议

    一般情况下对儿童施用放射药物时,其施用量用式(C.1)计算

    A元——儿童放射药物施用量,单位为兆贝可(MBq); 一成人施用量施用于儿童的分数,其值列于表C.1; A. 成人放射药物施用量,单位为兆贝可(MBq)

    信息技术标准规范范本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有关儿童减少放射性药物施用量的建议

    表C.1成人施用量施用于儿童的分数建议

    表C.1申f值是不同年龄组一个范围值,在这个范围值内不同放射药物的取值不相同, 其具体值可参考表C.2中不同放射性药物的有效剂量比进行取值,即有效剂量比大,范围内 的具体f值应向其向小的方向取值。例如,表C.1中初生~1个月的f值在1/18~1/14范围,按 表C.2中2"T1氯化物的有效剂量比最大(22.8),f值应取1/18;9Tc"MAG3(巯基乙酰基三 甘氨酸)有效剂量比最小(2.70),f值应取1/14;其他核素按有效剂量比的大小,在1/18~ 1/14范围取值

    施用不同放射性药物所致不同年龄的有效剂量

    表 C. 2 (续)

    对表C.2中放射性药物所致不同年龄的有效剂量比小于2时工业标准,可直接参考附录E中儿童的 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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