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84-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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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 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2.3、HJ/T91、HJ442设置监测断面 和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610、HJ/T164、HJ/T166要求设 置监测点位。
5.5.1除表1~表4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 围,并参照表1~表4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 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 实际排放的,在国家有毒有害物名录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 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 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相关要求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编写、变更按照HL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要求
竣工资料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等有关要求执行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等有关要求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食品生产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以下的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 b)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等; d)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排放量、回用水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 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工业标准,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 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 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转移量及其具 体去向。 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5
表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密封圈标准按照HJ819规定执行
隹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内容按照HJ81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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