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87-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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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 HJ2.2、HJ194、HJ664、HJ/T166、HJ/T16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监 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

    表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 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 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I819执行

    混凝土结构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 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绿化标准规范范本按月记录原辅料用量及产量:主要原辅料(去离子水、有机溶剂、树脂、颜料、助剂、固体

    色浆等)使用量和产品产量等。

    6.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 管理情况。 a)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 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b)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 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 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HJ819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 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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