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 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甲请取得重点管 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人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营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 相关专题: 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