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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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三份; (三)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 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 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 知单;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 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 工作日,环境影向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三份 (三)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 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 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 知单;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 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 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技术评估与审查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官理涤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不 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 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 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的 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或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受委托的行政 机关和受委托实施审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生态环境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生态环境部对所委托事项的批准决定负责。 第二十条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关办法厂房标准规范范本,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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