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041-2020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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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 管理和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开展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此类机构 的自我评价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19000、GB/T27000、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环境监测ecologicalenvironmentalmonitoring 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 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3.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bod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3.3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 staffforecological environmentalmonitoring 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监测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 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称。
3.1 生态环境监测ecologicalenvironmentalmonitoring 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 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3.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bod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3.3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 staffforecological environmentalmonitoring 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监测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 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称。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进行能力评价时,应符合通用要求 对机构的组织、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评价时,应符合第5章的专业特定要求。 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应符合第6章的要求
等必要信息;实验用水的标签应清楚标识制备时间、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不同用途注明相应的 级别。
6.1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 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6.2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 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机构 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 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6.3有分包事项时,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 包。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 或验证。
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 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 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 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 描件。
粮油标准6.5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a 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 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 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 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b 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 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 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 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 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 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InformationManagementSystem,简称“LIMS")时,对于 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 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 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 客观、真实和可追溯性。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 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站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 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 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 3
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6.9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 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6.10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 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 的能力。 6.11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 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a)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 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 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 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b).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 存档
a 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 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 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 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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