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599-20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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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贮存场、填理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由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 4.4贮存场、填理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贮存场、填理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5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5.1.1根据建设、运行、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不同,贮存场、填埋场分为I类场和Ⅱ类 场。 5.1.2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 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5.1.3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雨污分流系统;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施工安全资料GB 185992020

    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研石除外),其直接贮存、填埋处置应符合GB16889要求。 5.2I类场技术要求

    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研石除外),其直接贮存、填理处置应符合GB16889要求。 5.21类场技术要求 5.2.1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x10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时,可以采用 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 5.2.2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5.2.1条防渗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 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x10~cm/s且厚度 为0.75m的天然基础层。

    5.3IⅡI类场技术要求

    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GB/T17643规 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乙 烯膜的防渗性能。 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 不应大于1.0x10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5.3.2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 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ⅡI 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1.5m以下。 5.3.3Ⅱ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 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 5.3.4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的施工不应对粘土衬层造成破坏

    6.1进入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购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

    GB 185992020

    7.1贮存场、填理场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 7.2存场、填理场应制定运行计划,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企业的岗位培训。 7.3存场、填理场运行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 理与归档,永久保存。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环评、验收资料; b)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贮存或填埋位置等资料; c)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d)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 e)封场及封场后管理资料; f)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7.4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GB15562.2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7.5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毛矿库应采取均匀放矿、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 7.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6.1贮存场、填理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GB8978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 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标准。 7.6.2贮存场、填理场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GB16297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 关要求。 7.6.3贮存场、填埋场排放的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GB12348、GB14554的规定

    8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3.1第1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按下列途径进行充填或回填作业: a)粉煤灰可在煤炭开米矿区的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b)煤研石可在煤炭开采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c)尾矿、矿山废石等可在原矿开采区的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8.2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8.1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其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HJ25.3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充填或回 真活动结束后,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长期监测 监测频次至少每年1次。

    GB 185992020

    9.1当贮存场、填理场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填理任务时,应在2年内后动封场作 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计划可分期实施。尾 矿库的封场时间和封场过程还应执行闭库的相关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 9.2贮存场、填理场封场时应控制封场坡度,防止雨水侵蚀。 9.3I类场封场一般应覆盖土层,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9.4II类场的封场结构应包括阻隔层、雨水导排层、覆盖土层。覆盖土层的厚度视拟种植物 种类及其对阻隔层可能产生的损坏确定。 9.5封场后,仍需对覆盖层进行维护管理,防止覆盖层不均匀沉降、开裂。 9.6封场后的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9.7封场后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 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9.8封场后如需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开采再利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9贮存场、填埋场封场完成后,可依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 和社会发展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过程应满足TDT1036规定的 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还应满足GB36600的要求;用 作农用地的,还应满足GB15618的要求。 9.10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 复垦作业。

    10.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 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10.1.2企业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执 行。

    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GB 185992020

    0.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0.2废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0.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的规定执行。 0.2.2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根据废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 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1次。废水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8978的规定执行。 0.3地下水监测要求 10.3.1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 0.3.2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地下水流场上游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下游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可能出现 亏染扩散区域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设置有地下水导排系统的,应在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 少布置1个监测井,用以监测地下水导排系统排水的水质; b)岩溶发育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一级的贮存场、填埋场,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加大下游监测井布设密度; c)当地下水含水层理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确 人地下水不会受到污染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d)监测井的位置、深度应根据场区水文地质特征进行针对性布置: e)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HJ/T164的技术要求; f)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满足上述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 用。 0.3.3贮存场、填埋场地下水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增加监测频次,具体监测点位和频次依据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b)封场后,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次,直到地下水 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0.3.4地下水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理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 本废物特性。常规测定项目应至少包括: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 V计)、亚硝酸盐(以N计)。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GB/T14848执行。 0.4地表水监测要求 10.4.1应在满足废水排放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基础上,针对项目建设、运行、封场后等不同 公能法山主主

    10.3地下水监测要求

    10.4地表水监测要习

    针对项日建设、运行、封物后不 价段可能造成地表水环境影响制定地表水监测计划。 10.4.2地表水监测点位、分析方法、监测频次应按照HJ819执行,岩溶地区应增加地表水

    GB 185992020

    的监测频次。 0.5大气监测要求 10.5.1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 且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GB16297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 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0.5.2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 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周。 0.5.3企业周边应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施,并保存1年以上数据记录。总 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GB/T15432执行。 0.6土壤监测要求 0.6.1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土壤本底水平。 0.6.2应布设1个土壤监测对照点,对照点应尽量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对照点作为 土背景值。 10.6.3依据地形特征、主导风向和地表径流方向,在可能产生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布 设土壤监测点。 10.6.4运行期间,土壤监测点的自行监测频次一般每3年1次,采样深度根据可能影响的深 度适当调整,以表层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0.6.5土壤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 废物特性。土壤监测因子的分析方法按照GB36600的规定执行

    11.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于水污染物,可以现 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 管理措施的依据;对于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 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 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GB18599—2020附录A(资料性附录)单人工复合衬层系统说明单人工复合衬层系统(HDPE土工膜+粘土)结构如图A.1所示,部分结构说明如下:a)渗滤液导排层:宜采用卵石能源标准,厚度不应小于30cm,卵石下可增设土工复合排水网;b)人工防渗衬层:采用HDPE土工膜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c)粘土衬层: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cm/s,厚度不宜小于75cm;d)保护层:可采用非织造土工布、保护粘土层及粉末状尾矿;地下水导排层(可选):采用卵(砾)石等石料。f)基础层:具有承载填埋堆体负荷的天然岩土层或经过地基处理的稳定岩土层。341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一渗滤液导排层;3一保护层;4一人工防渗衬层(高密度聚乙烯膜);5一粘土衬层;6一地下水导排层(可选);7一基础层图A.1单人工复合衬层系统示意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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