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7476.6-2020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6部分:电离辐射因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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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安全检查和不符合的控制
GB/T27476.1—2014中4.9.1的内容适用
4.9.2不符合的控制
GB/T27476.1—2014中4.9.2的内容适用。
bs标准4.10应急准备和响应
GB/T27476.1—2014中4.10.2的内容适用。
GB/T27476.1—2014中4.10.3的内容适用
4.10.4辐射事故、事件和应急处置
GB/T 27476.62020
4.10.4.1辐射事故的分类、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10.4.2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报告给审管部门。下列事件中的任何一项构成一个辐射事件: a)未计划、短期照射、疑似或确认人员受到外部辐射超过表1中相关年剂量限值的1/5; b)人员或其衣物上的放射性污染物超过导出工作限值(DWL)(参见附录A); 放射性物质的摄入量参见附录A,超过相应年摄人量限值(ALI)的1/5,这可能通过吸人、摄取 或开放性伤口(最严格的ALI)等途径发生; d)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溢出量参见附录A,超过ALI(摄入量); e)着火、爆炸或洪水破坏了使用或存放放射性物质的房间(或房间的存放物遭到损坏); f)遗失或损坏密封源或其容器,或遗失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参见附录A,超过ALI(摄入量)。 最高管理者和辐射防护负责人应确保: a)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处理可预见辐射事件和应急程序的指导; b)实验室应有合适的人员防护设备,辐射监测仪器和应急工具箱; 实验室出口应有应急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d)当法规有要求时,每个辐射事件或应急均应调查和记录,并报告给相关的审管部门。 4.10.4.3一且人员受到任何严重的伤害,均应立即处理,以便尽量减小污染物的扩散。 对严重或威胁到生命的事件的应急处理应优先于污染的处理。 4.10.4.4实验室用于辐射事件安全控制的应急设备应容易获得。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应急工具箱集中放置在实验室合适的位置。应急工具箱应包括如下设备: a)防护服,例如:可用的眼罩,面罩,处置手套或者呼吸保护装置; b)人员和区域的去污染设备和清理药剂; ) 废物容器,如塑料袋、专用放射性废物桶; d)屏蔽材料,如有机塑料板、铅板、铅块; e)直读式个人剂量计、表面污染监测仪和便携式辐射剂量监测仪。 应急工具箱应定期检查(至少每年)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换,用于处置辐射事件的处理物品应及时更 换。专用应急设备及配件,如没有得到辐射防护负责人(RPO)的授权,严禁移作他用。 4.10.4.5每个辐射事故或事件均应立即上报给辐射防护负责人(RPO)。同时需立即按当地政府辐射 事故应急预案向审管部门汇报,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公众的 信息通报工作。必要时,辐射防护负责人(RPO)应征求审管部门关于处理该事故或事件的意见。 如果异常情况并未引起实际的辐射伤害或污染,但有潜在发生的可能,应立即将其报告给辐射防护 负责人(RPO),以便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4.10.4.6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消除或减少受照射人员的意外照射危害: a)外部辐射:怀疑已经受到意外外部辐射剂量的人员应立即撤出受辐射源影响的区域。必要时, 应在辐射防护负责人(RPO)的帮助下,立即开展所受辐射量的评估。应对受照射人员进行心 理十预,必要时,应实施医学观察和处理。 b) 表面污染:受污染的人应尽快去污。根据被污染的身体部位,按如下步骤进行洗消处理: 1)用流动的水清洗污染的伤口并尽可能排挤出少许的血液; 2 注:如果存在污染物通过破损或破裂的皮肤进入血液的风险,不要继续洗消。 3 用柔和的洗手液和温水洗手,如果还不能去除污染,再重新使用洗手液。不要使用酒精类 产品或者刺激性清洁剂,其可能降低皮肤的天然防护功能。用清洁吸水纸巾擦十皮肤上 的水渍。 4)注: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去掉手部的污染,戴上棉质手套,再戴上紧身的橡胶手套,维持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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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促使手排汗,帮助去掉污染物。 5)除手外,清洁其他受污染部位的皮肤按涂抹清洁剂、清洗、吸水纸擦干等步骤进行。 6)立即用水或者生理盐水(0.9%kg/L溶液)冲洗眼部、鼻孔、耳朵或者嘴部的污染。 注:为避免进一步污染眼睛、鼻孔、耳朵和嘴部,在去污染时,头部,包括头发,需要特殊处理。 直至表明污染已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去污染过程可能引起皮肤损伤时,去污染措施才能 停止。 d)放射性物质的摄人量:对怀疑摄入放射性物质的人,辐射防护负责人(RPO)应进行生物监测, 例如:器官影像测量、采取血样和排泄物进行监测等。必要时,咨询相关具有放射医学资格的 专业人员。 4.10.4.7放射性物质的溢出可能在处置、运输或者源容器破损时发生。更大范围的污染可能由实验室 或者储存室的水灾导致,例如:来自雨水或者有缺陷的水暖。应按如下方法处理放射性溢出物,以尽量 威小其对人员的危害: a) 对于少量溢出(少于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水平)参见表A.3,处理程序如下: 1) 戴上橡胶或塑料手套,袍子或者围裙,如果溢出发生在地面,穿上专用鞋套; 监测放射性物质溢出区域以确定污染程度,限制不必进入该区域的其他人; 3) 用吸收剂从外至内清理溢出的液体,用湿纸巾或湿布将干燥物质上的溢出物擦干净; 监测受影响的区域,检查去污过程,继续进行必要的洗消以将污染减小到最低水平,最好 是低于1导出工作限值(DWL); 5) 去污过程中用过的所有物品接放射性废物处理; 监测因溢出事件受污染和去污操作涉及的所有人员; 7) 将被污染的衣物放入塑料袋并进行密封。 b) 对于大量泄漏(高于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水平),参见表A.3,处理程序如下: 1) 如有污染扩散或者严重的放射性事件危害到人群,应立即撤离相关区域: 立即请求专家帮助[如辐射防护负责人(RPO),溢出区域的去污应在辐射防护负责人 (RPO)或者其他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3) 减小溢出污染的扩散; 4) 在允许再进人受污染区域前,应制定一个有计划进人和去污的程序; 5 确保实施去污人员防护适当; 6) 监控该区域以确保剩余污染减少到最低水平,最好少于一个导出工作限值(DWL); 去污过程中用过的所有物品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8) 监测溢出或去污操作涉及的所有人员; 9) 清除被污染的衣物,放在塑料袋里并密封。 4.10.4.8当发生放射性物质损失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a 如果源离开了指定位置或不是由预期的供方交付,操作者要立即要求安全地将源返给操作者 或者供方。应检查包装和容器是否破坏,并且调查辐射泄漏和表面污染。 b)要监测排入污水管的放射性液体或者排人大气的放射性气体,确保符合监管的排放限值、显
4.10.4.9当放射性物品存放和使用区域发生着火和爆炸时,该放射性物品的数量、所在区域、特性和辐
4.11改进、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GB/T27476.1—2014中4.12的内容适用
GB/T27476.1一2014中4.14的内容适用。
.1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语
GB/T27476.6—2020
GB/T27476.12014中5.1.2的内容适用。 增加下述内容: 辐射防护负责人(RPO)应建立实验室使用或保存的放射性物质和辐照装置清单,明确保存地点
GB/T27476.1—2014中5.1.3的内容适用
5.1.5电离辐射危害及其控制
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会引起生物效应,参见附录A。辐射的防护,一般分为两类,外照射危害和内 照射危害。当评定总危害时,应当将它们一起考虑: a)外部危害:外部危害来自于身体外的电离辐射源,它们辐射身体的部分或者全部,有足够的能 量影响皮肤或者皮下组织。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有: 1)限制暴露于辐射的时间; 2) 最大化辐射源和人之间的距离; 3) 采用适当的屏蔽措施。 b) 内部危害:内部危害的起因是放射性物质以吸入、注射、摄取或吸收等方式,经由皮肤或伤口进 人身体。吸入的放射性物质有可能很快从身体中消除,也可能一部分吸入的放射性物质与特 殊的器官结合在一起,以较慢的速度从身体中消除。当放射性原子随着辐射而衰变时,其周围 的组织将受到电离辐射,控制污染的原则如下
1)抑制;例如,使用防尘柜、手套式操作箱可 限定可能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实 验室区域; 2) 清洁;高质量的内务管理必不可少; 3)完成任务时使用放射性毒性最小、放射性活性最低的物质 注:参见附录A给出的更进一步的信息
5.2.1安全意识、能力和资格
5.2.2 培训和指导
GB/T27476.1—2014中5.2.2的内容适用。 增加下述内容: 在任何人开始从事电离辐射相关工作之前,他们都应接受适当的关于所从事工作特性的培训。 对暴露在辐射中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是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管理者应安排辐射 防护负责人(RPO)或健康专家对新员工进行如下方面的指导: a)与员工工作相关的辐射危害性; b)安全工作方法和技巧; c)预防措施及采取预防措施的原因; d)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同样,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规则制定者不放宽标准,确保员工对新的设备或科研仪器对人身安全方面 的要求需十分熟悉 最高管理者应与辐射防护负责人(RPO)制定安全工作程序规则来处理实验室中的潜在危害。这 些规则应在显著的位置展示出来,让实验室所有人员都知道。关于特殊危害的规则要尤其重视
5.2.3人员分类和监测
5.2.3.1工作人员
应审管部门要求,最高管理者有责任建立和维护相应的辐射监测程序。建立辐射监测程序是为了 确保对所有暴露的辐射源采取相应措施,使其: a)能够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电离辐射量(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公众人员所受到的电离辐 射量); b)能够对可能导致过度辐射的辐射设备相关参数变化进行周期性测量。 对辐射监测程序,应该结合实践经验,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复核工作。 辐射监测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周边环境因素和辐射等级。当实际测量值低于限值,才能满足整体 或某区域的监测方案要求。 当审管部门有要求时,需要针对个体进行监测。当个体辐射量大到一定的程度(如限值的50%) 个体监测应被考虑在内。 组织或器官的年度总辐射量应包括每年所接收的来自外界辐射源和来自内部的有效剂量。对于成 年人,这种影响的综合持续时期为50年。非工作原因暴露于辐射源,如来自自然界的电离辐射、从医学 治疗中接受的辐射等,不属于此范围, 辐射防护员应确保为所有因工作暴露于辐射源的工作人员记录所有的相关数据,并且至少每年进 行一次数据复核。对于超过每年限值25%的个体辐射量,辐射防护员同样应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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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公众(除工作人员之外的人)所受到的电离辐射不超过公众辐射限定值。具 体限值见表1。防护程序应加以优化使公众所受到的辐射在最低水平。 注:公众的辐射照射控制参见附录B
5.3.1实验室结构和布局
GB/T27476.12014中5.3.1的内容适用。 检测实验室的辐射防护设计要求按EJ380等标准执行。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辐照装置的实验室应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条件见相关部门文件,
5.3.2职业接触限值
GB/T27476.12014中5.3.2的内容适用
5.3.3火灾监测和防爆
GB/T27476.1—2014中5.3.3的内容适
GB/T27476.12014中5.3.3的内容适
5.3.4紧急报警系统
GB/T27476.1一2014中5.3.4的内容适用
GB/T27476.1一2014中5.3.6的内容适用
GB/T27476.12014中5.3.7的内容适用
GB/T27476.1—2014中5.3.8的内容适用
GB/T27476.1—2014中5.3.9的内容适用。
5.3.10隔离状态下工作
GB/T27476.1一2014中5.3.11的内容适用
5.3.12辐射防护体系
CRP)推荐的辐射保护体系,该体系基于下列一般原则: a)暴露在辐射中的行为不应被采用,除非这种行为对该个体或者社会具有足够的利益,能够弥 补/抵消辐射所引起的损害(正当行为)。 b)在一个特定的辐射源中,辐射的量级,暴露人群的数量,发生这种辐射暴露的可能性(辐射暴 露不一定被接收),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基础上,应最大限度降低电离辐射对人体的损 害。应采取措施来限制过程中个体所承受的剂量,或者是在有潜在暴露危险情况下的个体所 承受的风险,对于个体接收辐射量的过程,或者是有潜在暴露危险的过程,都应加以约束,限制 由于固有的经济或社会条件所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实现最优保护。 c)个体在所有相关活动中所接收的剂量之和应符合剂量的限值要求,或者对于有潜在暴露危险 的情况,应符合风险控制的要求。保证任何个体都不会暴露于在正常环境中工作所不准许的 辐射危险之中。并不是所有的辐射源本身都能够被控制,在选择辐射量限值之前列出相应的 辐射源是必要的。 5.3.12.2保护体系中的干预:放射性保护体系中的有关干预的部分基于下列一般原则: a)提出的干预应利大于弊。例如:通过减少辐射量来减少危害,应充分地证明干预的代价,包括 社会代价,是足以抵消其危害的。 b)干预的方式、范围,以及持续时间应最优化以使得剂量减少的净利益能够最大。 剂量的限值不适用于干预或者突发状况 任何一个保护体系都应包括一个其在实际运用中的有效性全面评估,这个评估应以已获得的剂量 支类别,以及对限制潜在暴露可能性采取的所有措施为基础,并将整个体系作为一个联贯的整体来看 特,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应孤立地考虑。 对成年人来说,限值是针对于在一定周期内由于外部暴露而接收的剂量,以及同样周期内的50年 所接收的剂量,
5.3.13辐射量的限值
5.3.13.1推荐限值
5,3. 13. 1. 1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一年中接受到外部辐射和内部辐射的有效辐射量之和便是这一年中所有器官或组织所承 受的辐射量。对成年人来说,辐射量的累计有效周期是50年。非工作原因的辐射(例如,自然环境中的 电离辐射,在医学或牙科检查中身体所接收的辐射)并不包括在年辐射量的评估中。 对成年工作人员来说,工作过程中暴露在电离辐射中所接收的剂量限值应如下所示: a)确定性影响的预防一一对于四肢(手和脚)或皮肤(平均作用于1cm)限值是每年500mSv,对 于眼晶状体则为150mSv; D 随机性事件的影响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一一对于5年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年的有效剂量 限值为20mSv。任何一年内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对于随机影响的限值,周年接收的有效剂量应满足下列关系。
式中: Wt 组织权重因数:
WWDr≤2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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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辐射限值和公人
对于工作人员,应采取进一步的预防,使得任一年内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而且,如果女性员 工声明已经怀孕,则对其胚胎和胎儿应提供与公众同样水平的保护。在特殊条件下,适当的权威机构证 明剂量限值要求需要进行暂时改变,则应遵循下列条件之一: a)如果证明需要做暂时的改变,则对于不超过5年的周期,平均每年的有效剂量限值不应超过 50mSV; b)对于不超过连续10年的周期,则平均每年的限值为20mSv,且任何一年内的有限剂量不应超 过50mSv。 对于公众,在特定的条件下,只要超过5年时间内平均每年的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年内允许 更高的剂量。 对于皮肤,不管暴露的总面积是多少,对于任何一个平均面积超过1cm皮肤区域,都应采用相同 表1的限值
5.3.13.1.2公众
对于公众暴露于辐射的情况,一般采用控制辐射源的方法多过采用控制环境的方法。控制是通过 最优化过程和使用约束限值来实现的。一年内公众所接收的有效辐射量限值为1mSv。在特定的条件 下,只要超过5年时间内平均每年的辐射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年内允许更高的有效剂量。对于眼晶 状体周年限值为15mSv,而不管暴露的总面积是多少,对于任何一个平均面积超过1cm皮肤区域限 值都是50mSv。 公众有效辐射限值见表1,不包括自然环境中的辐射以及由于医学目的而造成的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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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辐射量的一个处理部分,监管机构可以指定一 个剂量的限制。还应考虑来自其他辐射源和实践中 的辐射。
5.3.13.3紧急情况中的辐射暴露
紧急情况下的接收的剂量应和工作原因的辐射暴露区别对待。一旦紧急情况得以控制,则在后来 的补救工作中员工所接收的剂量应被限制到正常工作时的限值。突发事故中引发了高辐射,或者人员 受到放射性物质的严重污染,在紧急援救和医学救助后,应尽快考虑适当的审管部门提出的对其医疗护 理建议。无论是否接收了大量的辐射,都应该提供辅导服务
5.3.14电离辐射的防护
5.3.14.1通用要求
本条适用于对来自任何辐射源的电离辐射危险的人员防护,例如,来自辐射发生设备的电离辐射或 者来自密封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电离辐射。 暴露于电离辐射的控制基于一定的程序体系,它包括以下内容: a)在适用的情况下避免暴露于任何电离辐射; b)辐射源的隔离和工程控制的准备,包括屏蔽、包壳、远程控制技术以及局部排气孔; C) 采用安全的工作方式,包括适当地利用时间、距离、屏蔽和包壳来减少暴露于电离辐射的机会; d)在以上方法都不适用的情况下,采用安全保护设备来进行保护。 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使人暴露于电离辐射的可能性尽可能低。 公众在易接近的区域内所接收到的累积剂量不应超过1mSv/每年。在适用的情况下,限值条件可 以应用表A.5中的占用率因子来放宽。 基于设计目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所接收到的有效剂量应限制在表1中给出的有效剂量限值的 半以内。在设计过程中,适用表A.5给出的占有率因子,设计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a)进行一个安全评估;以及 b)确保公众场合充许剂量率不超过表A.5中推荐的限值 永久安装在任何设施上的电离辐射防护应优先用于工作人员防护。保护性设备和器具应便于使 用,且应定期或在发生任何改变后,由辐射防护负责人(RPO)进行核查后再投人便用。 所有有效的电离辐射束都应限制在最小的实用截面积内并且便其远离任何附近的未屏蔽区域 为特定目的而选用的未密封放射性物质应具有对于从事工作来说最低的放射毒性和最小的放射 生。 它们应被控制并且接照其进入人体的可能性最小的方式来使用。 所有可能具有电离辐射危险的区域应按照辐射防护负责人(RPO)的决定用适当的设备定期进行 监测,并且记录结果。 当辐射剂量对于人体来说可能达到或者超过相关限值时,应有另外一个人单独地作为观察者在场 来确保所有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都被采用,以避免人员或设备的损失
.3.14.2指定辐射区域(
DRA以及在其内进行的活动应每年或者在每次改变发生时由辐射防护负责人(RPO)进行检查。 还应当由适当的人员进行更加频繁地检查。只有获得授权人员才能够被允许进入此类区域。这些区域 是永久地,或者临时地容纳了放射性物质的区域或者是在其中有放射性设备工作的区域 在每个DRA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从事该工作的位置应当告知辐射防护负责人(RPO)。辐射防护 负责人(RPO)应保存DRA内放射性物质的接收、存放、使用和处置记录
DRA以及在其内进行的活动应每年或者在每次改 还应当由适当的人员进行更加频繁地检查。只有获得授权人员才能够被充许进入此类区域。这些区域 是永久地,或者临时地容纳了放射性物质的区域或者是在其中有放射性设备工作的区域, 在每个DRA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从事该工作的位置应当告知辐射防护负责人(RPO)。辐射防护 负责人(RPO)应保存DRA内放射性物质的接收、存放、使用和处置记录
5.3.14.3辐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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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可以与实验室通用危险标志整合在一起
射剂单达到任合 理情况下能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参照附录C给出的针对不同类型辐射源,屏蔽材料的选择建议
5.3.14.5人员单独工作
GB/T27476.1—2014中5.4.1的内容适用
5.4.2个体防护装备
GB/T27476.1—2014中5.4.2的内容适用。
5.4.3.1设备的采购
GB/T27476.1一2014中5.4.3.1的内容适用。
4.3.2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
5.4.3.3设备的安全操作
GB/T27476.12014中5.4.3.3的内容适用
5.4.3.4设备的维护
GB/T27476.1一2014中5.4.3.4的内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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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5密封辐射源和辐照装置的防护
5.4.3.5.1总则
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比如X射线发生器和粒子加速器,以及附带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如电子显微 镜、阴极射线管和高压电子整流器,这些放射源或设备可以用于有限空间或开放空间的安装。 注:在实验室中任何利用5kV以上的电压来加速电子的设备被认为可能在无意中产生X射线。 当可行时,应利用特殊的建筑空间,例如隔间或房间,来覆盖电离辐射源和辐照装置以使得处于该 建筑空间以外的人员得到适当的防护,以避免有用的电离辐射束泄漏和散射电离辐射的伤害。 一个辐射源或辐照装置可能引起外部电离辐射危险的区域应是一个DRA,应按GB18871一2002 中附录F的规定,在适当的位置标识出的电离辐射标志和警告标志,添加电离辐射安全说明、健康危 害、应急处理文件。在建筑空间的内部和外部以及安装场所的附近应使用可见或/和可听见的信号在辐 射发生以前和发生期间来提供警告
5.4.3.5.2固定场所
对于任何电离辐射源及其被照射的物质来说一个有界的安装场所是一个设计的永久的建筑空间 以使得: a) 在辐射发生期间任何人都不被允许进人该空间; b) 辐射发生期间任何人都应能通过提供联锁装置来被阻止进人该空间; ) 对于大型建筑空间,在辐射开始前应有至少持续20S的警报自动响起 d 任何被意外地困在大型建筑空间的人员应可以在最短时间由合适的出口离开或者可以进人 个适当屏蔽的躲避处; e 当辐射在一个大型建筑空间中发生时,该辐射应可以被停止或者从该空间内迅速地中断;该操 作方式应不能从该空间外部复原; f 在所有实际的操作条件下,建筑空间外部的人员应获得适当的保护; 名 在工作过程中,任何大型建筑空间外部的任何可触及表面允许剂量率不应超过200uSv/h,或 者,如果非工作人员可以接近该外部表面时,参照表A.5推荐的公众场合允许剂量率; h 当未使用时,密封辐射源应可以由遥控控制以使其被收藏在建筑空间内部的适当屏蔽内; 1) 所有的联锁和控制系统都应是具有自动保险装置的,并且,如果由电动控制,则一旦失去电力 供应时应当由失效状态进人到安全状态
5.4.3.5.3开放场所
对于因为操作的要求,例如手持式设备的使用,在一 个开放的安装场所时,电离辐射源及其猫射照 射物质应尽可能地被限制在与其他区域隔离的区域并且由适当的障碍物和警告标志描绘出该区域,以 使得: a) 只有授权的人员可以进人该区域: b) 该区域外的所有人员在实际的操作条件下应被保护并满足5.4.3.5的要求; C) 授权人员应仅在该区域停留的时间应是实际调整该设备所必须的最短时间;并且 d) 该设备应可以进行远程操作
5.4.3.5.4密封辐射源
对于密封辐射源。为了减少操作人员的辐射量,密封辐射源应仅使用远程方式操纵,例如镊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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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5.5X射线装置
对于利用X射线管产生的电离辐射的设备。典型地,使用的X射线束都拥有非常小的横截面并且 释放出非常高的剂量率,接近射线管窗口位置每秒几十戈瑞,即使不考虑光的能量,在如此高的剂量辐 时下暴露一秒钟就能产生严重的和疼痛性的灼伤或皮肤和皮下组织的坏死。对于这些分析性和研究性 的设备,应提供特殊的额外预防措施;特别是,应采用有效方法来减少眼睛、脸和手指暴露于有用辐射束 的几率。 射线管应安装在一个由不易变形的材料制成的保护性且防电击的屏蔽物内。 射线管屏蔽物上的开孔应用遮帘遮闭或者用一个完全屏蔽的外壳覆盖。应提供一个有效的射线 束阻挡物,便得有用的X射线束通过样品和分析中的部件后可以被该阻挡物所吸收。在下列情况发生 时,应提供一个联锁设备,优先选择一个机械结构并且具有防失效功能的设备,来防止X射线的产生: a)当外壳上的遮帘或光圈打开但正在分析中的部件和射线束阻挡物没有在位时; b)X射线管的屏蔽物被移除或者X射线管移出到屏蔽物外面时; c)外壳与屏蔽物分离时;或 d)射线束阻挡物被移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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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物、遮帘、屏蔽外壳和射线束阻挡物的构造应使得在X射线管的任何实际工作条件下,离射线 管表面5cm处的整体辐射量不超过100μSv/h 应提供“防失效”警告灯或/和发光标志并且联锁控制来清晰表示: a)当一个X射线管工作时;和 b)任何遮帘或光圈打开时。 在设备上的这些发光警告应能被容易地分辨,并在必要的位置重复使用 对每个X射线分析仪器应进行周期性的辐射调查。 当X射线产生过程中应移除部分屏蔽物进行调节工作时,在一个人员进行调节工作的同时第二个 有经验的人员应该在场。这个第二人员应: a)警告正在进行移动调节的人员,该操作可能导致身体的某部分暴露在辐射下; b)在调节的过程中进行任何必需的电离辐射监测;和 c)当调节完成时进行一个详细地监测调查。 X射线产生过程中,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借助肉眼来调节瞄准仪, 在辐射发生过程中,X射线管应被完全包裹并且装配上联锁装置。 常见射线装置的分配参照附录D
5.4.3.5.6粒子加速器
对于高能粒子加速器的安全设计和操作的精确的规则,不能采用简单的方式进行编制。由它们产 生的各种电离辐射要求不同的保护程序 应从辐射防护负责人(RPO)或者其他专家那里寻求关于高能粒子设备的特殊危险的建议。当设 计一种非标准的机器或设计一种非标准的操作的时候,在概念形成阶段就应该寻求专家的建议, 通常,一个粒子加速器应是一个封闭式装置。对加速器进行操作、维修和检查的过程中对X射线 靶和潜在的活性部件进行处理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外部辐射、放射性污染和放射性气体的产生。
5.5.1GB/T27476.1—2014中5.5.1的内容适用。
5.5.4电离辐射监控
电离辐射监控包括对以下数据的测量: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所受的辐射量,来目于外部的剂量率,实 验室表面和物体的放射性污染的数量,空气和污水中放射性污染的数量。监控的频率由辐射防护负责 人(RPO)决定。 没有哪一种仪器可以单独完成上述所有的监控检测,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不止一台仪器来完成全部 的评估。此外,从既定的测试仪器中读取数据的时机也是不准确的,会产生误差。对于监测方法和可能 出现的问题参见附录E。 在有放射性物质或电离放射源的实验室,员工应配备有辐射防护负责人(RPO)指定的辐射监测设 备。在每一个使用非密封放射源的实验室,都应至少配备一台适当的放射性污染检测设备。如果放射 源(非密封的)异常活跃,或者辐照装置能够引起外部的辐射危险,则需要一台剂量率监控设备
5.5.4.2监测设备的校准
所有监测设备需要在第一次使用时进行校准,此后每年校准和维护或者保养一次。校准应依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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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机构提供的方法进行,校准记录应 ,并且校准记录自校准之日起 保存两年。监测设备的校准应遵从国家对电离辐射的相关要求
5.5.4.3个人监测
个人监测的首要目标是证明个人辐射量低于本部分规定的剂量。 对于每年可能受到的辐射量达到标准剂量的50%或者更多的员工,应采取连续的监控措施。 外部照射剂量的个人监测可以采用视频,热致发光剂量计,辐射光致发光计,电离或电子剂量计进 行测量,或者这几种仪器的综合使用。如果未密封的放射性物质有裸露的可能,则检测将包括对外部放 射性污染物的估测,以及在需要的地方估测吸人量,例如,通过对员工吸入气体的样本进行测试,对工作 中与放射性碘接触的员工甲状腺进行测试以及对工作中接触可溶性物理放射核的员工的尿样进行分 析。除了对全身所受辐射量进行测试外,外部辐射量对身体特定部位,例如手指的辐射量也需要测量。 这些暴露在外的部位将对个人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惠
5.5.4.4辐射量的记录
工作人员辐射量的记录按要求应让个人了解,个人辐射量记录应保存50年,或审管部门要求的其 也期限, 对于X射线分析设备,应储存仪器商提供的初始辐射剂量率检测结果,定期用辐射测量仪检测分 市点并记录,厂家提供的辐射剂量率检测结果参见附录E
5.5.4.5区域监控
桥梁工程5.5.4.5.1外部辐射
辐射监控的目的是找出存在可评估剂量率或辐射产生变化的区域,以便使减少员工受到辐射 措施,如提供底护或限制工作时间等,得以实施
5.5.4.5.2表面核污染
使用未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地方,需要正规的核污染监控。密封的放射性源应参见附录E,按照 的方法进行检测。 对于重粒子加速器或者高活性中子源的靶组件或者靠近靶的其他零件,在操作之前需先测量其 诱导程度。
家电标准5.5.4.5.3散布在空气中的污染
实验室里会发生空气核污染。参见附录E,如果涉及放射源的操作,可能会造成呼吸区中空气的辐 寸污染,则工作应在烟雾处理柜或者手套箱中进行。如果上述是不可实现的,建议辐射防护负责人 (RPO)设置某种空气监控设备。
5.6.1.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物品清单
....- 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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