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513-2020 卫生杀虫剂现场药效测定与评价 驱避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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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39513—2020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扬州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言德、李春晓、赵彤言、钱坤、曾晓花孙晨烹、姜志宽

    本标准规定了蚊虫驱避剂的试验方法、结果表述和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蚊虫和其他吸血双翅目昆虫驱避剂的野外现场药效测定与评价

    化工标准GB/T39513—2020

    杀虫剂现场药效测定与评价驱

    驱避剂挥发的气味能够驱赶吸血昆虫。驱避剂喷涂到人体的皮肤上,由于不断的挥发和皮肤吸收 随着时间的延长,剂量逐渐减少,当黏附在皮肤上的剂量低于一定剂量时,将失去对人体的保护作用。 通过测定驱避剂对人体的保护

    手持式电动吸蚊器、手电筒。

    在志愿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随机选取 50岁的健康志愿者9名,男女比例应接近。药 通过人体试验获得,开展该试验应经过试验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选择的试验现场靶标蚊虫密度较高, 蚊虫在暴露部位停落次数平均在5次以上,且该地区连续3年没有相应的虫媒病病例报告

    注,根据试验前一周内蚊虫密度测试结果确定蚊虫活动高峰期

    5.3测定蚊虫活动高峰期开始时间

    在前期调省的数虫活动高 试验现场内暴露一条小腿静坐,通过观察 暴露部位单位时间内蚊虫停落! 活动高峰开始的时间

    5.4测定最短保护时间

    将试验人员分成3组,每组涂药的时间分别在蚊虫活动高峰期到来前1h、3h、5h,保护好未涂 ,然后再进人试验现场,测定从涂药到第一次被蚊虫叮咬之间的时间,即最短保护时间。

    活动高峰开始向前推一个最短保护时间的时刻,

    志愿者暴露一条小腿,在脚踝到膝关节之间均匀涂抹被测试的驱避剂1.5mL或1.5g,然后将其他 暴露部位保护起来,头戴防蚊帽进入试验现场,相互间隔10m以上静坐。傍晚试验时,一手持电动吸 蚊器,一手持手电照明,不断观察小腿涂药部位是否有蚊虫叮咬漆包线标准,并将叮咬的蚊虫用吸蚊器捕获,以便分 类鉴定,同时记录叮咬时间,计算驱避剂对靶标蚊虫的完全保护时间。试验过程中用另一条不涂药的小 退作为空白对照,每隔30min观察一次蚊虫停落的次数,当10min内蚊虫停落低于5次时,应停止试 验。记录表格参见附录A中表A.1

    5.7.1使用本标准对驱避剂进行现场药效测定与评价时,应提供驱避剂登记规定的毒理学评价资料 评价结果按照国家毒性分级标准,属于低毒或无毒的驱避剂,才能用来进行现场药效测定与评价 5.7.2驱避剂现场药效测定与评价属于人体试验,有的驱避剂有可能引起试验者局部皮肤出现丘疹 发红、灼热感等,少数人有可能出现比较严重的过敏反应,如出现过敏反应情况,应立即停止试验 5.7.3涂药时避免将药物接触眼晴和黏膜处;试验者在试验期间不得做剧烈活动;防止涂药部位被磨 擦、水冲、暴晒等;涂药12h前不得饮酒,试验期间志愿者不应吸烟,皮肤不应使用有香味的产品涂抹。

    驱避剂的现场应用效果用平均完全保护时间表示。按式(1)计算:

    式中: T——平均完全保护时间塔吊标准规范范本,单位为小时(h); T:——第i个试验者的完全保护时间,单位为小时(h) N一试验者人数

    药效测定结果,平均完全保护时间大于或等于2.

    GB/T 39513—2020附录A(资料性附录)驱避剂现场药效测定记录表表A.1给出了驱避剂现场药效测定记录表。表 A.1驱避剂现场药效测定记录表驱避剂名称:样品编号:环境温度:环境湿度:环境风速:试验地点:试验日期:年日涂药时间第一次叮咬时间第二次叮咬时间序号姓名第三次叮咬时间试验停止时间(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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