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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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6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铸造工业建设项目。 3.27 重点地区 key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9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30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易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瓦楞纸箱标准,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燃气冲天炉适用于燃气炉,混合燃料冲天炉适用于冲天炉 适用于黑色金属铸造。 适用于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 适用于砂型铸造、消失模铸造、V法铸造、熔模精密铸造、 适用于热法再生焙烧炉。 适用于除电炉外的其他热处理设备。

    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 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3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 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天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申的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 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5冲大炉及燃气炉的天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天气污染物 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冲天炉及燃气炉的基准含氧量按表3执行。其他生产设施以 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P基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O基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亏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护窑、固体废物楚烧炉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4.7除移动式除尘设备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热行。

    5. 1 执行范围与时间

    5.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5.2. 1物料储存荐

    5.2.1.1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储库或半封闭料场(堆棚)中。 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 5.2.1.2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 对闭料场(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 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5.2.2物料转移和输送

    5.2.2.1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或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 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2.2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 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5.2.2.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5.2.3.1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5.2.3.2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2.3.3造型、制芯、浇注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3.4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

    2.3.1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2.3.2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3.3造型、制芯、浇注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 2.3.4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

    5.2.3.1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5.2.3.5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 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 (雾)等抑尘措施, 5236车间外不很有可回烟粉少外逸

    5.2.4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5.2.4.1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 封闭料场(堆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 淋(雾)等抑尘措施。 5.2.4.2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 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4.3废钢、回炉料等原料加工工序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2.4.4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 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5.2.4.5其他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仍执行5.2.1、5.2.2、5.2.3中相关规定。

    5.3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5.3.1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

    5.3.1.1涂料、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中。 5.3.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 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转移VOCs物料时, 应采用密闭容器。

    表面涂装的配料、涂装和清洗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5.3.4其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

    5. 4 运行与记录要求

    5.4.1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 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WS/T757一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 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5.4.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 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对于VOCs废气收集系统,应按照GB37822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

    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oumo1/mol。 5.4.3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 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 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4.4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 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VOCs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 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用量等)、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 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5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

    6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

    6.1.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1.2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意1小时大气污 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

    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 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1.2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规定执行。 7.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7.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固定污染 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

    8.4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水利标准,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A.1规定的限值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给排水图纸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A.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

    A.2.1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并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 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A.2.2厂区内颗粒物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GB1543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A.2.3厂区内NMHC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 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 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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