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5/T 1-2020 阿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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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操作人员与运转中的洗皮机等设备
5.1.1操作人员与运转中的洗皮机等 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低于850mm 5.1.2使用叉车搬运或起重设备吊运原料皮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5.1.3刮毛和割皮作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1.4洗皮机齿轮、皮带、链条、摩擦轮、运动刀刃及其他旋转件(工作部分除外)等运动部件应设 置防护装置;当窥视孔盖、储罐上的罐盖等部位开启时,相应转动部位应能联锁关闭。 5.1.5操作者打磨刀具时应佩戴护目镜、操作者应站在砂轮机的侧前方,不能正对砂轮。 5.1.6冬季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地面积水。
5.2.1蒸汽设施及管道应进行保温处理,减少热损失,避免灼烫伤害。 5.2.2操作人员与运转中的化皮蒸球的安全距离不应低于850mm。 5.2.3 砂石过滤器加液前应确保检修孔螺栓紧固。 5.2.4应在确认蒸球压力表回零后方可打开出料口进行清渣作业。 5.2.5出胶(糕)时应将模具(胶箱)提前固定,防止倾倒,操作人员应注意力集中,防止胶汁溢出, 5.3提沫、浓缩、化胶工序 5.3.1提沫和转液时操作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体育标准,避免灼烫伤害。 5.3.2提沫、浓缩厂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5.3.3输液泵等用电设施应有漏电保护装置并确保其有效性。 5.3.4对单效、双效或三效浓缩器配套的冷却塔进行检维修时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如涉及 高处作业还应执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常用危险作业票证见附录C。 5.3.5进入旋转列管式加热浓缩器等构成有限空间的罐内进行清理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 管理规定。
2.1蒸汽设施及管道应进行保温处理,减少热损失,避免灼烫伤害。 2.2操作人员与运转中的化皮蒸球的安全距离不应低于850mm。 2.3砂石过滤器加液前应确保检修孔螺栓紧固。 2.4应在确认蒸球压力表回零后方可打开出料口进行清渣作业。 2.5出胶(糕)时应将模具(胶箱)提前固定,防止倾倒,操作人员应注意力集中,防止胶汁
5.3提沫、浓缩、化胶工扇
5.4打条、刨胶、切胶
5.4.1打条、刨胶、切胶设备应安排专人操作。 5.4.2操作人员搬运胶坨时应保持精力集中,防止滑落伤人。 5.4.3刨胶作业时应使用固定夹具,并避免身体任何部位与胶块接触。 5.4.4任何情况下不应徒手清理刀具上的胶沫。 5.4.5维修打条、切胶设备或更换刀具时应切断电源,并确保刀具停留在下止点。若刀具需要停留在 上止点时,应在滑道上设置稳固支撑,防止刀具突然下落。
5.5.1包装设备运行过程中不应用手清理废料。 5.5.2严禁将手伸入包装机的成型、热封模具部位的上下行程范围内。 5.5.3真空包装机的分割刀具应加装防护罩并进行联锁保护。 5.5.4 设备主操作人员在启动设备前应确认所有副操作人员的手臂均已离开设备危险部位。 5.5.5 码垛机器人活动范围应有完善的防护设施。 5.5.6洗瓶灌装设备运行期间严禁打开防护罩,不应徒手清理碎瓶渣。
5.6.1操作人员应在加药前确认提取罐出渣口处于复位锁紧状态。 5.6.2提取罐出渣时,操作人员应确认监护人员在安全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清渣作业区域。 5.6.3卸车及输送时,管道内乙醇流速不应大于3m/s。 5.6.4中药乙醇提取车间料液输送管道法兰连接处应设置跨接导线和接地引线,运输车辆应有可靠的 静电接地。
5.6.5中药乙醇提取车间、乙醇储罐区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6.6乙醇储罐区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储罐区应设围堰和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5.6.7工作人员不应穿着外露铁钉或铁掌的鞋及化纤类衣物进入乙醇储罐区域。 5.6.8现场的检维修工具应选用铜、铝材质,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5.7.1灭菌柜不应超温超压运行。 5.7.2应确认灭菌柜内热水排净、压力表回零后方可打开柜门。 5.7.3半成品消杀完毕并移出灭菌柜时应确认拉料车与料盘处于锁紧状态。
5.8.1微波真空干燥机门的联锁装置应灵敏。 5.8.2检维修时控制开关箱应停电挂牌上锁,钥匙应由维修者保管。 5.8.3移动膨化托盘时应使用隔热手套。
加料、卸料及清理设备时应断电。 操作人员不应触碰运转中的设备和物料。
5. 10 灭菌消毒
5.10.1紫外线杀菌灯控制开关处有明确的文字或符号标识。 5.10.2紫外线杀菌灯开启后室内不得有人,其门口应有醒目的避让提示。 5.10.3臭氧灭菌区域各出入口应设置醒目标识,臭氧灭菌前应确认灭菌区域内无人,灭菌过程完成前 不得进入灭菌区域。
6.1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与防火分区
表1厂房的耐火等级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6.5.1室内外消火栓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的控制与操作、 维护管理应符合GB50974中的规定, 6.5.2消火栓箱的选型与箱内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应符合GB/T14561中的规定。
7.1.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提沫机安全操作规程; 夹层锅安全操作规程; 切胶机安全操作规程; 分离机安全操作规程; 高速粉碎机安全操作规程: 洗瓶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灌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灭菌柜安全操作规程; 铝塑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枕式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真空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7.1. 6 企业应建立各类安全管理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记录; 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特种设备台账; 安全活动记录: 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相关方信息记录; 应急演练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
提沫机安全操作规程; 夹层锅安全操作规程; 切胶机安全操作规程; 分离机安全操作规程; 高速粉碎机安全操作规程; 洗瓶机安全操作规程; 灌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灭菌柜安全操作规程; 铝塑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枕式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真空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1.6 企业应建立各类安全管理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记录; 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特种设备台账; 安全活动记录: 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相关方信息记录; 应急演练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 1.7 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8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 可E人工A
7.1.7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7.1.8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 切执行。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宜充分融合阿胶滋补养生的大健康文化,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 安全行为。
7.2.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培训 计划、大纲、内容。 7.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应涵盖所有在职员工,并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及相关方人员。 7.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 7.2.4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风险管控措施和事 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7.2.5阿胶行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 员、高处作业人员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叉车司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 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并经企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并 定期接受复审。 证宏
按照DB37/T1933中附录D规定的要求执行
7.3.1阿胶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7.3.2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 成《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7.3.3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 时进行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7.3.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工验收,并形成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7.4.1.1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动火作业分为三个
7. 4. 2高处作业
7.4.2.1高处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见附录C.2;高处作业分为一级
4.2.1高处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见附录C.2;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作业高度在2m≤h<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需经高处作业所在区域的负责人审批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需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审
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需经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批可以升级管理,但不应降级管理。 7.4.2.2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 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进行高处作业。 7.4.2.3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放置牢固,避免掉落伤人,不应上下抛扔工具、物品。 7.4.2.4雨天或雪天进行室外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7.4.2.5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水平能见度≤200m)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7. 4. 3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相关技术要求、安全管理应符合DB37/T1933中的规定,作业前应填 写《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录C.3。
7.4.4检维修吊装作业
7.4.4.1检维修吊装作业为三个级别
一级为吊装质量>100t,需经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 二级为40t≤吊装质量≤100t,需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级为吊装质量<40t,需经吊装作业所在区域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可以升级管理,但不得降级。 7.4.4.2检维修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 遵守的规定、吊装票证的管理应符合AQ3021中的规定
7.5.1企业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 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管理制度。 7.5.2企业应根据自身存在的风险和现有的应急资源装备物资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针 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简明、实用、有效。 7.5.3阿胶生产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涵盖以下内容:
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标准信息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灼烫事故应急预案;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 7.5.4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 规定将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7.5.5企业应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所有一线从业人员均应参与应急演练。 7.5.6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 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常用应急装备目录见附录D。
A.1.1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附录A (规范性) 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详解
a)道路宜呈环状布置; b)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C 供消防车通行的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A.1.2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沿主干道布置时,不宜小于1.5m; b)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有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1.0m;无组织排水时,不 宜小于1.5m。 A.1.3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 予以改造。 A.1.4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 的最大高度另加0.5m~1m的安全间距设置,且不得小于4.5m。 A.1.5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电缆桥架以及物料、蒸汽等工艺管道,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 设施; A.1.6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限速标志。机动车厂内主干道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进出厂房、 仓库、车间大门、上下地中衡、转弯、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 A.1.7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 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A.1.8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A. 2.1 变配电室
A.2.1.1户内变配电室每台油量大于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 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A.2.1.2露天或半露天变配电室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 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油重小于1000kg的相邻油 侵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油重1000kg~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 距不应小于3.0m;油重大于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不能满足上 述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A.2.1.3设置在变配电室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 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 A.2.1.4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 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 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A.2.1.5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 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A.2.1.6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A.2.1.7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且排风与进风的温差不宜大于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
A.2. 2低压固定线路
A.2.2.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A.2.2.2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 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A.2.2.3锅炉房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 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A.2.2.4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锅炉房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 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2.4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6mm; b)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A.1的规定; c)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6mm; b)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A.1的规定; c)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表A.1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A.2.2.5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应用钢管保护。 A.2.2.6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A.2.2.7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A.2.2.8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 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 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 一 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Ⅱ。 b 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c)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d)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将金属导管与金属槽盒敷设在水管的上方 e) 管线互相交叉时的净距,不宜小于平行的净距。 A.2.2.9电缆在屋内敷设时,电缆托盘和梯架不宜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 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当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时,电缆托盘和梯架宜敷设在其上方;当气体比重小于空气时:
A.2.2.9电缆在屋内敷设时, 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当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时,电缆托盘和梯架宜敷设在其上方;当气体比重小于空气时, 直敷设在其下方。电缆托盘和梯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A.2的规定。
表A.2电缆托盘和梯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
表 A. 2 (续)
A.3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A.3.1.1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 的气体燃料。
A.3.1.4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对独立设置的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 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b)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 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c)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 开启。 A.3.1.5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 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A.3.1.6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 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A.3.1.7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 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A.3.1.8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 吹净的要求。 A.3.1.9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 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A.3.2.2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 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a)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b)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c)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d)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A.3.2.3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 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A.3.3.1起重设备应专人操作。企业应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 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A.3.3.2起重设备上下行程、运行行程、起重限制器,缓冲器及端部止挡、吊钩防脱装置应齐全有效, A.3.3.3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醒目的文字安全警示,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 “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 A.3.3.4使用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定期对起重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A.3.3.5应定期检查吊钩防脱装置和钢丝绳的完好性。 A.3.3.6简易升降机操作装置应设在货箱外侧的墙壁上;各层护栏应与升降机构联锁,当护栏打开时 升降机不得动作。无井壁的简易升降机一层除箱门侧使用可打开式防护门外,其余三侧应设置不低于 .8m的防护网。 防止落物伤人。简易升降机严禁载人运行
A.3.4场内机动车辆
A.3.4.1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A.3.4.2企业应至少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接受检验 故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A.3.4.3叉车驾驶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A.3.4.4叉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使用安全带。 A.3.4.5叉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载人行驶。 A.3.4.6严禁私自改装加长叉车货叉。
7严禁将叉车作为高处作业工具和起重设备使
A. 3. 5 安全附件
A.3.5.1应定期检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表等安全附件的有效性、灵敏性。 A.3.5.2应每月手动测试安全阀起跳的灵敏性;安全阀泄压口不得正对操作人员的活动区域。 A.3.5.3储罐玻璃管液位计应安装防护套管(罩),且上下端安装有截止阀;应定期检查并保证储罐 呼吸阀畅通。
A.4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4.1.1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冷藏门(含隔墙上的门),面积不大于1 冷藏间可只设一个冷藏门。 4.1.2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并应有醒目的标识。 4.1.3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A.4. 2带式输送机
A.4.2.1输送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并设专人定期检查和校验。 A.4.2.2严禁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更改防护项目。 A.4.2.3对没有防护装置的部位进行检查、调整、维护和清扫等作业前,应确保输送机停车并关闭驱 动装置。 A.4.2.4在进行机械或电气维修时应断开电源,以确保输送机无法启动,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 闸”指示牌。
A. 4. 3污水处理系统
A.4.3.1污水处理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 位。 A.4.3.2污水处理池及平台、过道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 A.4.3.3设置在建构筑物内的污水处理系统,应进行强制通风。 A.4.3.4设置通向污水处理水池的通道,宜符合下列规定: a)人行道宽宜为1.2m~2m; b)人行天桥宽不宜小于1.0 m。
A.4.4.1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A.4.4.2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 .4.4.3库房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库房内主通道的 宽度不应小干2m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A.4.4.5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 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i)被火烧过。 A.5.1.8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A. 限时应报废
表A.4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A.5.2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A.5.2.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 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A.5.2.2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宜设置事故照明。 A.5.2.3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 部或顶棚上。 A.5.2.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疏散走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 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附录B (规范性) 常用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种类型。阿胶行业企业常用安全警 示标志见表B.1。
表B.1阿胶行业企业常用安全警示标志
表 B. 1 (续)
第一部分常用禁止标志
建筑安全管理表 B. 1 (续)
表 B. 1 (续)
第二部分常用警告标志
表 B. 1 (续)
第三部分常用警告标志
表C.1动火安全作业证
表C.2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录D (规范性) 常用应急装备目录
角钢标准D.1常用应急装备目录
....- 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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