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14-2020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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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portableemissionsmeasurementsystem 能安装在机械上,同时进行排气流量、污染物浓度测量,环境温度、湿度、大气压力 测量和柴油机的转速、扭矩、负荷、经纬度及海拔等相关参数实时测量或采集的整套排放 测试系统。
当柴油机的冷却液温度在70℃以上,或者当冷却液的温度在PEMS测试开始后,5min 之内的变化小于2℃时(以先到为准,但不能晚于柴油机启动后20min),至试验结束的所 有测试数据点。
操作过程operatingprocess
学士标准规范范本由柴油机启动、(机械)运行、柴油机停机和从柴油机停机至柴油机下次启动前的时 间组成的连续过程。
作业过程workingprocess
作业过程workingprocess
作业过程workingprocess
当电源供给中断(例如,机械电池断开,控制单元保险丝移除)时仍能保留信息的随 取存储器。通常非易失性存储器的非易失性是通过采用车载电脑配备的备用电池来实 ,也可以通过使用电子擦除且可编程的只读存储芯片来实现,
机械环保代码(MEIN)machineenvironmentalidentificationnumber 为识别机械由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根据本文要求为其生产、进口的每一台机械指定的 组字码。
4.1机械及柴油机型式检验
4. 1. 1 一般要求
4.1.2系族(源机)的型式检验
4.1.2.1柴油机型式检验时,应选择一台能够代表柴油机机型或系族的源机。如果所选 机型不能完全代表GB20891一2014附录A所述机型或系族,则应增选一台有代表性的柴 进行试验。
4.1.2.2源机(机械)应具有本系族申的最差排放水平,对源机(机械)进行的型式检验, 可扩展到系族中的所有成员,系族中的其他成员无需再进行型式检验。 4.1.2.3检验机构应将型式检验时柴油机的ECU封存备查,柴油机或机械停产5年后,可不 再保留。 4.1.2.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J进行确认检查。
4.1.2.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J进行确认检查。
对已型式检验柴油机机型或机械的任何修改,不应出现对污染物排放的不利影响,且仍 能满足本标准要求,若变更项目属于已公开信息,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将产品变更内容进行信 息公开;若变更项目可能影响到排放性能,应进行相应的型式检验,并将产品变更内容和型 式检验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4.3.1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机械,应由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按照GB20891一2014附录A和Z 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涉及柴油机生产企业机密的相关内容,可由柴油机企业 经技术处理后公开。 4.3.2每一台机械都必须固定环保信息标签,环保信息标签应满足附录I的要求。 4.3.3每一台机械都必须具有唯 码应满足附录K的要求,
4.4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
4.4.1机械和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批量生产的机械和柴油机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并按附 录F的要求提供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新生产机械和柴 油机排放达标,并按第7章的要求编制有关新生产机械和柴油机排放自查的相关材料,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可按第7章的要求对新生产机械和柴油机进行达标监督抽查。 4.4.2机械和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机械和柴油机的在用符合性,并按附录G的要求编 制有关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机械和柴油机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确保机械在实际使用 中排放达标,并按第8章的要求编制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第8章的要 求进行在用符合性监督抽查
不境主管部门可按第7章的要求对新生产机械和柴油机进行达标监督抽查。 4.4.2机械和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机械和柴油机的在用符合性,并按附录G的要求编 制有关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机械和柴油机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确保机械在实际使用 中排放达标,并按第8章的要求编制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第8章的要 求进行在用符合性监督抽查。 4.4.3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和三轮汽车按照5.7.6和GB36886一2018 的要求,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装用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柴油机的 机械和三轮汽车,应按照GB36886一2018要求,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 查。对有多种运行模式的机械,应在各种模式下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4.4.3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和三轮汽车按照5.7.6和GB36886一2018
的要求,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装用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柴油机的 机械和三轮汽车,应按照GB36886一2018要求,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 查。对有多种运行模式的机械,应在各种模式下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5.1.1基础排放控制策略的要求
5.1.2辅助排放控制策略的要
C) 柴油机冷却液温度不低于343K(70°C)。 d 如果环境温度低于275K(2℃)并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无论5.1.2.1中的 控制条件如何,在配备有废气再循环(EGR)的柴油机上可以激活EGR的辅助排 放控制策略: 1)进气歧管温度小于或等于由以下公式计算的温度:
式中:IMTc—进气歧管温度,K; PiM一—绝对进气歧管压力,kPa。 2)柴油机冷却液温度不高于由以下公式计算的温度:
式中:ECTc一一柴油机冷却液温度,K:
式中:ECTc柴油机冷却液温度,K
IMTc = 15.75
ECTc= FIM +325.8 14.004
5.1.2.3为了下述目的,辅助排放控制策略可以被激活: a 为保护柴油机系统(包括对进气系统的保护)和(或)机械避免毁坏,且仅通过车 载信号激活: b 为了运行安全的目的; C 为冷启动、热机或停机时防止过量排放; d 在特定环境或运行工况下,可进行权衡并降低对某一种污染物的控制,以保持对所 有其他污染物的控制。 5.1.2.4柴油机生产企业应按5.1.3的要求进行说明,在型式检验时,运行任何的辅助排放 控制策略都满足5.1.2的要求。 5.1.2.5禁止使用限制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 5.1.3机械生产企业应将该机械任何影响排放的技术要点、柴油机排放控制策略、柴油机 系统直接或间接控制与排放有关变量的方法,以及附录C和附录D中所要求的驾驶员报警系 统和驾驶性能限制系统的详细说明整理成文件包,并满足A.3.2的要求。 5.1.4装有钒基SCR催化剂的机械,在全寿命期内,不得向大气中泄漏含钒化合物;并在型 式检验时提交相关的资料(如温度控制策略及相关测试报告等),证明在机械使用期间的任 何工况下,SCR的入口温度低于550C。 5.1.5机械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及时添加并使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燃油及反应剂,以 保证机械在实际使用中能够满足本标准的排放要求。 5.1.6柴油机生产企业应最大限度降低柴油机原机(后处理装置前端)的NOx排放,并应将 原机NOx排放情况(数据)及测试方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
控制策略都满足5.1.2的要求
机械和柴油机机型(系族)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时,要求进行的型式检验项目见表 (如适用)
满足附录B.2的规定。 5.5.3可采用GB20891一2014第B.3.8.1和B.3.8.2(仅热启动循环)两种试验循环中的一种在 每个时间节点进行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的确定,另一个试验循环需在耐久性试验的开始和 终点各进行一次排放测试。确定的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适用于两个循环,且耐久性试验每 个节点的污染物排放均应不超过GB20891一2014表2规定的限值。恒定转速柴油机仅需进行 稳态循环。 5.5.4柴油机生产企业可以选择表2指定的劣化系数,作为替代用耐久性劣化系数。各项污 染物的比排放量乘以表2确定的劣化系数,结果均不应超过GB20891一2014表2规定的限值。 对于使用表2中规定的劣化系数通过型式检验的机型,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自提出申 请一年内,可以实测确定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替代表2中的劣化系数,并变更型式检验 报告。
5.5.4柴油机生产企业可以选择表2指定的劣化系数,作为替代用耐久性劣化系数。各项污 染物的比排放量乘以表2确定的劣化系数,结果均不应超过GB20891一2014表2规定的限值。 对于使用表2中规定的劣化系数通过型式检验的机型,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自提出申 请一年内,可以实测确定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替代表2中的劣化系数,并变更型式检验 报告。
表2各污染物指定的尘化系数
5.6NOx控制措施和颗粒物控制措施的要求
5.6NOx控制措施和颗粒物控制措施的要求
5.6NOx控制措施和颗粒物控制措施的要求
5.6.1机械生产企业应提供详细的信息充分描述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特性。 5.6.2如果排放控制系统使用反应剂,机械生产企业必须说明反应剂的特性,包括类型、浓 度、工作温度等。 5.6.3机械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所有正常条件,特别是在低温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能保持其 排放控制功能。
5.6.4如果在机械上使用
b) 向机械生产企业提供柴油机的安装文件,包括作为柴油机的组成部分的排放控制系 统的安装文件: 向机械生产企业提供驾驶员报警系统、驾驶性能限制系统以及反应剂防冻系统(若 适用)的说明材料; 确保满足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中的有关安装文件、驾驶员报警系统、驾驶性能限制 系统和反应剂防冻系统的规定。 5.6.6NOx控制措施(如适用)正常运行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并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 验证。允许企业采用比附录C更加严格的控制策略。 5.6.7颗粒物控制措施(如适用)正常运行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并按照附录D的规定进行试 验验证。充许企业采用比附录D更加严格的控制策略。 5.6.8NCD和PCD信息应能通过通用诊断仪获取,通讯协议至少满足以下标准协议中的 种。 a 基于ISO157654的ISO27145(基于CAN); 基于ISO13400的ISO27145(基于TCP/IP); SAEJ1939—73; d)ISO15031。
2008中D.8.2、D.8.4、D.8.5、D.8.6的规定。诊断接口应处于容易发现和访问的位置。如果诊 断接口在特定的设备箱内,该箱子的门应在不需要工具的情况下手动打开,并且箱子上清楚 的标示“排放控制诊断系统”,以识别诊断接口。若因驾驶室内的结构无法满足以上要求, 可以采用替代位置,但应易于接近,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防止意外损坏,机械生产企业 应将替代位置进行信息公开。
的标示“排放控制诊断系统”,以识别诊断接口。若因驾驶室内的结构无法满足以上要求, 可以采用替代位置,但应易于接近,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防止意外损坏,机械生产企业 应将替代位置进行信息公开。 5.7.3禁止篡改排放控制系统。机械生产企业有责任防止机械的排放控制诊断系统和排放 控制单元被改,机械上应具有防止纂改的功能。如果被纂改,机械生产企业应查明原因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给出防篡改可行技术解决方案,并在新生产机械中采取相应补救措 施。 5.7.4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出厂前应加装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 并满足5.7.7要求。机械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内作业时,应能通过 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实现对其准确定位,定位系统应满足附录H的要求。生产企业应保证 机械按附录H的要求进行定位信息的数据发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 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时,可对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进行定位功能检查。 5.7.5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如果装有SCR后处理系统,至少应有SCR下游 NOx传感器)的工程机械,出厂前应加装车载终端系统,并满足5.7.7要求。机械生产企业应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内作业时,按照附录H的要求,进行数据发送。主管部 门在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时,可对表H.7上传信息用通用诊断仪进行 读取的检查。 5.7.637kW及以上机械按照附录E的试验规程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90%以上有效功 基窗口的CO和NOx的比排放量应不超过GB20891一2014表2相应功率段限值的2.5倍(额定 净功率小于56kW的柴油机NOx比排放量为该功率段HC+NOx限值的2.5倍),对于恒定转速 及560kW以上机械,采用累积比排放量进行污染物排放计算的,CO和NOx的比排放量同样 应不超过GB20891一2014表2相应功率段限值的2.5倍。 5.7.7机械生产企业应具有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防拆除技术措施,确保车载终端和精 准定位系统不被恶意拆除。当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故障或拆除时,机械应激活报警系统 并尽可能向管理平台按照表H.2和H.10的要求发送拆除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包括拆除状态, 拆除时间和定位经纬度信息。报警系统可以使用与NCD,PCD不同的系统。
控制单元被改,机械上应具有防止纂改的功能。如果被纂改,机械生产企业应查明原因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给出防篡改可行技术解决方案,并在新生产机械中采取相应补救措
5.7.4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
并满足5.7.7要求。机械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内作业时,应能通过 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实现对其准确定位,定位系统应满足附录H的要求。生产企业应保证 机械按附录H的要求进行定位信息的数据发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 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时,可对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进行定位功能检查。 5.7.5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如果装有SCR后处理系统,至少应有SCR下游
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时,可对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进行定位功能检查。 5.7.5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如果装有SCR后处理系统,至少应有SCR下游 NOx传感器)的工程机械,出厂前应加装车载终端系统,并满足5.7.7要求。机械生产企业应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内作业时,按照附录H的要求,进行数据发送。主管部 门在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时,可对表H.7上传信息用通用诊断仪进行 读取的检查。
基窗口的CO和NOx的比排放量应不超过GB20891一2014表2相应功率段限值的2.5倍(额定 净功率小于56kW的柴油机NOx比排放量为该功率段HC+NOx限值的2.5倍),对于恒定转速 及560kW以上机械,采用累积比排放量进行污染物排放计算的,CO和NOx的比排放量同样 应不超过GB20891一2014表2相应功率段限值的2.5倍。
准定位系统不被恶意拆除。当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故障或拆除时,机械应激活报警系统 并尽可能向管理平台按照表H.2和H.10的要求发送拆除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包括拆除状态, 拆除时间和定位经纬度信息。报警系统可以使用与NCD,PCD不同的系统。 5.7.8机械企业应确保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在机械全寿命期内应正常工作
5.8.1机械生产企业应保证排放相关零部件的材料、制造工艺及产品质量,能确保其在机 械有效寿命期内的正常功能 5.8.2在用户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相关零部件如果在质保期内由于零部件本身质量问题 而出现故障或损坏,导致排放控制系统失效,或排放超过本标准要求,机械生产企业应按《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要求采取措施。 5.8.2.1机械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按照机械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指南(手册)的要求正常 使用和维保,并且添加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指南(手册)规定的油品和反应剂。 5.8.2.2用户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油品和反应剂。 5.8.2.3若能证明排放相关零部件所出现的故障或损坏是由用户使用或维护不当所造成 则生产企业可不承担相关质保责任。 5.8.3企业应对排放相关零部件的排放质保期做出自我承诺,且不应短于表3中规定时间 以先到为准。
生产机械达标自查,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 7.2.6新生产柴油机按照GB20891一2014的6.2规定的抽样及方法,本标准规定5.2规定的试 验项目进行排放达标自查。
产机械(柴油机)的达板
7.3.1排放基本配置核查
对排放基本配置进行核查,如被检查的机械排放控制关键部件或排放控制策略与信息公 开的内容不一致,则视为该型号 亏机械检香不通过
■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相
对机械生产企业自查计划、自查过程、自查记录和自查结果进行检查。 7.3.3排放控制策略功能性检查
从批量生产的机械中随机抽取3台,若2台以上满足附录C(如适用)和附录D(如适用) 的规定,则判定合格。若1台以上诊断系统无法有效访问,或者发现无诊断接口的情况,则 判定不合格。
7.3.4污染物排放检查
7.3.4.2污染物排放检查按附录E或GB36886一2018的要求进行排放测试。 7.3.4.3按附录E进行排放测试的机械,从批量生产的机械中随机抽取3台,若3台机械的各 污染物比排放量结果均不超过5.7.6要求的1.1倍,且其平均值不超过5.7.6的要求,则判定环 保一致性检查合格:若3台机械中任一台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超过5.7.6要求的1.1倍,或其 平均值超过5.7.6要求,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3.4.4按GB36886一2018进行排放测试的机械,从批量生产的机械中随机抽取3台,如果 有2台及以上满足GB36886—2018Ⅱ类限值的要求,则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7.3.5新生产柴油机的监督抽查
按GB208912014第6章的规定,对新生产柴油机进行监督抽查
7.4新生产机械出厂检查
新生产机械应确保出厂前满足GB36886一2018表1中I类限值的要求。
8在用符合性要求及检查
8.1.1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机械或柴油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在用符合性。
8.1.1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机械或柴油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在用符合性。 8.1.2机械生产企业采用的技术措施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机械在全寿命周期的排气 污染物排放都能得到有效控制。 8.1.3在用符合性监督抽查不合格,则在用符合性检查不合格,并判定为耐久性不符合要 求。
在用符合性应在止常使用条件下,有效寿命期内,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检查。在 用符合性检查包括8.2.1规定的机械及柴油机生产企业的自查,以及8.2.2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的监督抽查
8.2.1生产企业自查
3.2.1.1柴油机生产企业应在安装了该柴油机的机械首次销售后的18个月内,制定在用符 合性自查计划,并将自查计划和自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柴油机生产企业的在用符合性自查
应以柴油机系族为基础进行,可以不对每个系族进行自查,但自查的系族应具有足够的代表 性,确保其他系族也能达标。 8.2.1.2机械生产企业应同时制定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自查计划应以机械系族为基础,可 以不对每个系族进行自查,但自查的系族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确保其他系族也能达标。信 息公开时,生产企业应在合理的操作和适用环境条件下,对各系族排放性能进行了合理的工 程评估,并同时声明其他机械系族也符合本标准5.7.6的要求。 8.2.1.3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包括试验的时间表和抽样计划等,并按GB20891一2014附录 A及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编制,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8.2.1.4柴油机生产企业按自查计划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应尽量选择不同机械生产企业 的机械进行试验,柴油机系族的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应信息公开,并可作为机械生产企业在 用符合性自查报告的一部分。 8.2.1.5机械生产企业按自查计划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机械的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应进 行信息公开。
8.2.1.3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包括试验的时间表和抽样计划等,并按GB20891一2014附录 A及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编制,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8.2.1.4柴油机生产企业按自查计划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应尽量选择不同机械生产企业 的机械进行试验,柴油机系族的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应信息公开,并可作为机械生产企业在 用符合性自查报告的一部分。 8.2.1.5机械生产企业按自查计划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机械的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应进 行信息公开。 8.2.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查 8.2.2.1主管部门可根据附录G规定的在用符合性试验规程,对某一机型(柴油机系族)的 在用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并记录购买、维护以及生产商的参与度等信息。 8.2.2.2主管部门可对车载终端进行功能性检查, 8.2.2.3如主管部门证实某一机型(柴油机系族)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 8.2.3和附录G.5的规定采取整改措施。 8.2.2.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随机抽取3台机械,若2台及以上机械的测试结果满足5.7.6或GB 36886一2018IⅡI类限值的要求,则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8.2.3不符合性整改措施 8.2.3.1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交整改措施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8.2.3.2整改措施应适用于属于同一机械(系族)的所有在用柴油机或机械,并扩展到该生 产企业可能受相同缺陷影响的柴油机机型(系族)、机械(系族)。 8.2.3.3生产企业应保存每一台机械或柴油机的环境保护召回、维修或改造记录,保存期至 少10年。
8.2.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查
8.2.2.1主管部门可根据附录G规定的在用符合性试验规程,对某一机型(柴油机系族)的 在用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并记录购买、维护以及生产商的参与度等信息。 8.2.2.2主管部门可对车载终端进行功能性检查。 8.2.2.3如主管部门证实某一机型(柴油机系族)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 8.2.3和附录G.5的规定采取整改措施。 8.2.2.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随机抽取3台机械,若2台及以上机械的测试结果满足5.7.6或GB 36886一2018IⅡI类限值的要求,则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2.3不符合性整改措施
8.2.3.1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交整改措施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8.2.3.2整改措施应适用于属于同一机械(系族)的所有在用柴油机或机械,并扩展到该生 产企业可能受相同缺陷影响的柴油机机型(系族)、机械(系族)。 8.2.3.3生产企业应保存每一台机械或柴油机的环境保护召回、维修或改造记录,保存期至 少10年。
9.1机械企业在生产时或进口前,应给每台机械安装一个机械环保信息标签,标签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如果不毁坏标签或损伤机械外观则无法将标签取下; b) 在整个机械全寿命期间保持清楚易读; C 固定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零部件,应是整个机械全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更换的; d)标签的位置应明显可见。 9.2机械环保信息标签还应满足附录I的其他要求 9.3三轮汽车按照关于开展机动车和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 3号)执行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同一个机械系族: a)机械由同一机械生产企业生产; b)柴油机为同一系族:
c)机械种类一致,如:挖掘机、装载机、叉车、拖拉机、玉米收割机等
定泪 0.2.1电子控制策略 有、无电子控制单元(ECU)是柴油机系族的一个基本参 企业应提供技术要点说明编入同一系族的一组柴油机的理由, 排放要求的原因。技术要点可以是计算、模拟、估算、喷射 控制特征示例: a)正时 喷油压力 c) 多点喷射 增压 e) VGT f) EGR 0. 2. 2 排气后处理系统 下列装置的功能和组合均是同一柴油机系族的成员标准: a) 氧化型催化器 b) 三元催化器 c) deNOx与选择性还原NOx(附加还原剂) d) 其他deNOx系统 e) 被动再生颗粒物捕集器 f) 主动再生颗粒物捕集器 g) 其他颗粒物捕集器 h) 其他装置
10.2.1电子控制策略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材料
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由机械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
A.2.1机械型号: A.2.2机械名称: A.2.3机械环保代码或车辆识别代码(VIN): A.2.4生产日期: A.2.5商标: A.2.6机械系族: A.2. 7 机械分类: A.2.8排放阶段: A.2.9 机械的识别方法和位置: A.2. 10 机械环保信息标签位置: A. 2. 11 机械环保代码或VIN码标示位置: A. 2. 12 诊断接口位置: A. 2. 13 机械生产企业名称: A.2. 14 机械生产企业地址: A. 2. 15 机械生产企业法人姓名和住址: A.2. 16 机械进口企业名称(如适用): A.2.17 机械进口企业地址(如适用): A.2. 18 机械进口企业法人姓名和住址(如适用):
A.3.2排放控制策略信息
A.3.2.1机械或柴油机的生产或进口企业应将该机械任何影响排放的技术要点、柴油机排 放控制策略、防篡改的措施、柴油机系统直接或间接控制与排放有关变量的方法,以及附录 C和附录D中所要求的驾驶员报警系统和驾驶性能限制系统的详细说明整理成文件包,文件 包可以包括两部分: a)正式文件: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可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方。 b)扩展文件:应予保密。扩展文件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或由机械生产企业保 存,但应保证在型式检验有效性进行确认时可随时检查这些文件。 A.3.2.2文件应该描述附录C和附录D要求的驾驶性能限制系统的功能操作,包括检索系统 相关信息所需的参数。该材料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 A.3.2.3扩展文件包应包括所有辅助排放控制策略(AECS)和基本排放控制策略(BECS) 巢作信息,包括说明AECS修订参数、AECS工作边界条件、可能启动AECS和BECS指示等说 明。扩展文件还应包括燃料系统的控制逻辑、正时策略和所有工况期间切换点的说明。它还 应包括一个附录C和附录D中所需的驾驶性能限制系统的完整描述,包括相关的监控策略。 A.3.2.4按7.2.1制定的新生产机械达标自查计划。
A.3.2.5按8.2.1.1制定的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
A.3.2.5按8.2.1.1制定的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
3.3 对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的柴油机机型或系族,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说明防止篡改和修改排放控制电子单元的规定,其中包括防止对机械生产企业认可 或者校准的设备进行更新; b) 按GB20891一2014附录G规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c)用于型式检验扩展或确定劣化系数的其它型式检验文件(如适用)。 .3.4型式检验的报告格式见GB20891一2014附件FA及本标准附件AA。 .3.5新生产机械达标自查和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见附件AB。 A.3.6排放关键零部件要求见附件AC。 4.3.7对有多种运行模式的机械,应提供技术文件说明各工作模式的应用特点。 4.3.8其他附属文件清单(如适用)
A.3.3对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的柴油机机型或系族,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a) 说明防止篡改和修改排放控制电子单元的规定,其中包括防止对机械生产企业认 或者校准的设备进行更新; b) 按GB20891一2014附录G规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C 用于型式检验扩展或确定劣化系数的其它型式检验文件(如适用)。 A.3.4型式检验的报告格式见GB20891—2014附件FA及本标准附件AA。 A.3.5新生产机械达标自查和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见附件AB。 A.3.6排放关键零部件要求见附件AC。 A.3.7对有多种运行模式的机械,应提供技术文件说明各工作模式的应用特点。 A.3.8其他附属文件清单(如适用)
附件AA (规范性附件) 型式检验报告格式 型式检验报告类型: 口柴油机系族内源机型式检验报告 口柴油机系族内各柴油机型的型式检验报告 口装有未型式检验柴油机的机械的型式检验报告 AA.1第一部分 AA.1.1厂牌(生产企业商标): AA.1.2型号: AA.1.3生产企业名称: AA1.4机械(或机型)识别方法和位置(如标记在机械上): AA.1.5标签的位置和固定方法: AA.1.6 总装厂的名称和地址: AA1.7生产企业法人的姓名和住址(如适用): AA.2第二部分 AA.2.1 附加信息(如适用): AA.2.2 负责进行测试的检验机构: AA2.3测试报告的日期: AA.2.4测试报告编号: AA.2.5 5备注(如适用): AA.2.6日期: AA.3检验机构的测试报告 AA.3.1与装有柴油机机械型式检验相关的信息 AA.3.1.1柴油机厂牌(柴油机生产企业名称): AA.3.1.2 型式和商品描述(提及各种变型): AA3.1.3柴油机上的柴油机生产企业代码: AA.3.1.4类别:柴油 AA3.1.5柴油机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AA3.1.6柴油机生产企业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如适用): AA.3.2在AA.3.1提及的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的柴油机 AA3.2.1柴油机/柴油机系族的型式检验编号: AA.3.2.2柴油机控制单元(ECU)的软件标定号: AA.3.3与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柴油机(或系族)型式检验相关的详细说明(柴油机在机械 上的安装条件也要考虑) AA.3.3.1 最大和(或)最小进气阻力: AA3.3.2允许的最大排气背压: AA.3.3.3排气系统容积: AA.3.3.4限制条件(如有): AA3.3.5后处理安装位置(在排气管路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24比平
给水标准规范范本附件AA (规范性附件) 型式检验报告格式 型式检验报告类型: 口柴油机系族内源机型式检验报告 口柴油机系族内各柴油机型的型式检验报告 口装有未型式检验柴油机的机械的型式检验报告
AA.3检验机构的测试报告
AA.3.1与装有柴油机机械型式检验相关的信息 AA3.1.1柴油机厂牌(柴油机生产企业名称): AA.3.1.2型式和商品描述(提及各种变型): AA.3.1.3柴油机上的柴油机生产企业代码: AA.3.1.4类别:柴油 AA3.1.5柴油机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AA3.1.6柴油机生产企业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如适用): AA3.2在AA.3.1提及的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的柴油机 AA.3.2.1柴油机/柴油机系族的型式检验编号: AA3.2.2柴油机控制单元(ECU)的软件标定号: AA3.3与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柴油机(或系族)型式检验相关的详细说明(柴油机在机械 上的安装条件也要考虑) AA.3.3.1 最大和(或)最小进气阻力: AA.3.3.2允许的最大排气背压: AA.3.3.3排气系统容积: AA.3.3.4限制条件(如有): AA3.3.5后处理安装位置(在排气管路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AA.3.4柴油机/源机的排放水平
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DF):计算/定值 NRSC或NRTC测试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DF)和排放值见下表
表AA.1NRSC试验循环排放结果
评定标准AA3.4.2NRTC试验循环排放结果见表AA.2
表AA.2NRTC试验循环排放结果
AA.3.4.3非标准循环排放试验点的排放结果见表A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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