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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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
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
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
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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