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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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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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 和隐惠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4. 14.1风险辨识
4.14.1.1机构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4.14.1.2应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应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分
4.14.3风险控制措施
4.14.3.1机构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险控 制措施。 4.14.3.2机构应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4.14.3.3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机构应进行原因分析, 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
4.15.1.1机构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 防控责任制。 4.15.1.2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施设 排查清单(见附录B)。 4.15.1.3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和管 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5.1.1机构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 防控责任制。 4.15.1.2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施设备的隐患 排查清单(见附录B)。 4.15.1.3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和管理活动, 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5.1.4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惠排查。隐惠排查的具体频次宜符合以下要求: a)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隐惠: b)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每日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c)部门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排查: d)机构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业务活动实际,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a)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隐惠; b)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每日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c)部门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排查: d)机构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业务活动实际,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15.1.5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 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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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机构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15.2.1机构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4.15.2.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机构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15.2.3重大事故隐惠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6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15.2.4机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蔬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 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 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15.2.5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惠,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15.3验收与评估
4.15.3.1治理完成后,机构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4.15.3.2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有条件的机构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 行评估:其他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15.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4.15.4.1机构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年至少统计分析1次。 4.15.4.2机构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向从业 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4.15.4.3机构应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 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惠排查治理情况。
4.16.1.1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个
4.16.1.1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4.16.1.2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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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1机构应制订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16.2.2机构应结合养老服务防护需要制定嚏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 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6.2.3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习
4.16.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16.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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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2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并开展先期处置
a)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b)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 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 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根据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 故现场证据。
4. 16.6应急评估
机构应开展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完毕后的应急处置评估。
4. 17. 1事故报告
4.17.1.1机构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 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7.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接到报告后,本单位安全 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 地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4h。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 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17.1.3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态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17.1.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4.17.2事故调查和处理
18.1机构应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 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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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机构安全生产档案内容应包括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风险管理、重 危险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等方面。 18.3安全文件和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下列内容: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b)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及会议资料等; C 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等: d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e 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 g)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5.2.1居室内设有开散式阳台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5.2.2 供失智老年人居住的居室阳台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5.2.3居室的外窗应采取限制窗户开启范围的防护措施,并合理设置可开启范围。 5.2.4 居室墙壁边角应做钝化处理。 5.2.5 居室居住设施应无尖角突出部分,并配置必要防护装置, 5.2.6居室内部品与家具布置应安全、稳固,家具的抽屈、柜门应配置防脱落装置。 5.2.7 居室卫生间及浴室的地面应平坦,经过防滑处理。 5.2.8居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在合适位置安装安全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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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厨房和餐厅应采取有效的除五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臭虫)措施,满足卫生防疫等要 求。 5.3.2餐厅(食堂)地面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油迹、无积尘。 5.3.3餐厅(食堂)应使用必要的防滑倒措施。 5.3.4洗衣房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设置洗涤、烘干、整理和存放区域。 5.3.5洗衣房的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无渗漏,
5.4.1墙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 5.4.2公共区功能间存在高差时,可采用台阶、坡道以及台阶和坡道相结合方式过渡。 5.4.3台阶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5.4.3台阶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台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 b) 台阶踏步踏面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32m,踏步有效高度不宜大于0.13m; C 台阶踏步应作防滑处理,采用防滑条时,防滑条不宜突出踏面; d) 台阶应设置安全警示带; e 当台阶宽度大于3.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扶手。 5.4.4 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b) 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C 坡道起止点应有直径大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d 坡道每上升0.75m时,应设置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e) 坡道应设置安全阻挡设施: f 坡道应作防滑处理。 5.4.5公共走廊、过厅、楼梯梯段、公共卫生间、出入口台阶、轮椅坡道、公共浴室等处应设置扶手 扶手应安装牢固,宜保持连续。 5.4.6楼梯梯段、出入口台阶、轮椅坡道应在两侧均设置连续扶手。 5.4.7 设置单层扶手时,扶手设置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设置高度应 0.85m~0.90m,下层扶手设置高度应为0.65m~0.70m。 5.4.8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5.4.9公共区域内的窗户、阳台处应有防护设施。 5.4.10 )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在室内公共区内合理设置公共卫生间,并有防滑措施
室外活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b)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 c)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 d)当看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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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在康复训练器械上设置警示标志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 在无人监护情况下禁止使用器械: b) 供老年人、残疾人等使用的专用器械: 不当操作可能带来安全隐惠; d) 使用器械存在应予注意的安全事项。 6.1.4康复训练器械的可调节部位应配有安全锁装置,并易于被使用者识别和使用。康复训练器械与 人体接触的部位或其他必要部位应采用必要防护措施。 6.1.5康复训练器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每次使用前后应再次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
6.2.1应选择适宜的健身器材
应按操作规范安全使用轮椅、约束带、假肢、矫形支具等辅助器具,并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按 应指导老年人使用机构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
7.1.4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 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 机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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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机构应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天对机构在用电梯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并做出记录。 7.1.6机构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1.7机构应指定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 续使用。 7.1.8机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资料齐全,
8.1.1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8.1.2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符合规定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 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8.1.3炊事机械危险部件应有必要的防护装置。 8.1.4炊事机械具有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密封,并设专人管理。 8.1.5炊事机械操作现场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8.2.1设备工作运行时,应动作正确,安全可靠,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 3.2.2 设备上的仪表指示应准确、灵敏、可靠。 8.2.3设备应具备自动加热清洗功能。 8.2.4设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过载或过热保护装置。电源开关具备漏电保护功能。 8.2.5设备上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应张贴在设备(或重要部件)显著位置,且清晰、完整 3.2.6应指定专人、专车、固定线路转运老年人的未清洗衣物、已清洗衣物。转运车辆应依据衣物未 清洗、已清洗状态分区放置、标识清晰。转运车辆,应做到每日定时清洗、消毒。 8.2.7衣物应当分类清洗,清洗时宜适量加入衣物消毒液。 8.2.8受到血液、体液、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应采用封闭运输、单独清洗方式,清洗后高温灭菌。
8.3.1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低温防冻保护 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并定期校验。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 油油标应醒目,油位正常。
8.3.2制冷机组附属的压力表、
a)处于设备下方的过道,净空高度不能低于2m; b)机房中制冷剂的储存量不应超过150kg。机房中不应储存易燃、易爆的制冷剂; c)机房门应向外平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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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应建立化粪池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检测、维护、清理和安全标识标牌设置等工作。 3.5.2化粪池周围以及并盖应设置安全警示和防火标识标牌,并设置规范的管理信息牌,明确化粪池 听有人、使用人及管理责任单位等基本信息。 8.5.3应委托具备化粪池清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化粪池清理工作,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签订化 粪池清理服务协议。
8.5.4清理机构应按照如下要求开展服务
应提供作业许可程序、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 b) 应在化粪池清理作业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由养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C 应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防护器材和应急装备: d 应对作业现场氧浓度、可燃性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e 应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甲烷、氨气、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悬挂当心中毒安全警示标 志; 应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开展清理工作,做到“三通二无一净”(即进、出口通,排水管道通, 无块状粪渣,无沉积物,清掏作业场地干净)。 应及时转运处理化粪池内清理出的粪便、污物、杂物等
8.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8.6.1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24h值班。值班 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 8.6.2各出入口、走廊、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等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室外 活动场所(地)等重点公共区域配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实现全覆盖。 8.6.3视频监控设施宜选用具备高清影像和夜视功能的产品。监控录像保存期不应少于1个月。机构 重点场所采集的监控录像保存期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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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紧急呼叫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SELV)。 8.7.2居室内老年人床头、卫生间、浴室等起居场所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且便于触及。 8.7.3餐厅、盟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 3.7.4紧急呼叫装置应实时将呼叫信号传输至值班室(或护理站)
.1.1 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具体岗位和工作职责如下: a 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 b) 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履行制定并督促落实消 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惠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 疏散演练等职责: C) 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9.1.2 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具体如下: a)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C)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d)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9.1.3 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a)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b 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e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f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9.1.4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经消防安全培训方能上岗,所有员工 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9.1.5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志愿消防人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9.1.6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 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9.2 建筑物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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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应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9.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9.3.3应配置火场逃生及疏导引导器材
9.5.1机构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白天、夜间防火巡查频率每日各不应少于2次,并填写《防火巡查 记录》
9.5.2防火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d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f) 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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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D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C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锅炉房、配电间等)的管理情况: d 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e)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g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h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i)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j) 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k 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m 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n 防火巡查情况; o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P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3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机构应及时予以消除。
9.7.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9.7.3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演练(或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不应少于1次,重点开展失能失 智老人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9.8.1发生火灾时,机构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 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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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 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不锈钢板标准10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
一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 一一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0.1.2动火作业应取得动火许可证。 0.1.3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10.1.4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取不燃 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0.1.5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灭火器材 10.1.6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0.1.7 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 10.1.8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系统和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清洗频率每年不应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10.2.1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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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应选择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要采 取的预防措施, 10.3.2应由专业人员改动、拆除、包裹或遮挡燃气设施、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以及安装、拆除燃气 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0.3.3燃气设施和管道的开关、阀门应保持启闭止常,无泄漏。 10.3.4应在燃气调压间或在阀门、法兰盘上方0.5m~2m范围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0.3.5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确认气瓶质量完好。如发现气瓶漆色、钢印等辨 别不清,有效检验期超期,气瓶损伤(变形、划伤、腐蚀)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 10.3.6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使用。 10.3.7移动气瓶应采用手搬瓶肩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使用拖拽、滚 动或用脚端等错误方式搬运气瓶。 1038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厨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装置
11.1.1应为有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11.1.2有壹食风险的老年人,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用餐、或提供辅助用餐服务。 11.1.3在老年人半卧位状态下提供辅助用餐服务时,应确保其精神状态清醒,半卧位应抬高床头 30°,以免造成呛咳,误入气管。老年人用餐后,应保持其坐位或半卧位。 11.1.4辅助用餐时,应控制用餐速度,出现呛咳应立即停止。 11.1.5对吞咽功能异常的老年人,应遵医嘱或给予管饲喂食。管饲护理一般由医护人员进行操作,折 理员可在培训后承担管饲喂食工作。
11.2防误食中毒措施
1.2.1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物。 1.2.2药品应妥善保管pvc标准,不同类型药品应按规定分类放置,不应将外用药装入内服药瓶中。 11.2.3药品应置于失智老人不易触及的位置。 1.2.4有毒化学制品(如:杀虫剂、洗涤剂、清洁剂、灭鼠药和农药等)和消毒用品(如:消毒液、 消毒剂等)应妥善保管,不应放置于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应将有毒化学制品和消毒用品灌装于临时性 容器(如:饮料瓶等)中。 11.2.5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11.2.5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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