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3966-2021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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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DB32/ 39662020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 符合表2规定的要求。
表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市政常用表格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 行。 4.4.2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包括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 清洗剂等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 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 保持密闭。 4.4.3打磨、清洗、调漆、烘干、流平等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 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处理。涂装作业过程中,除全部使用VOCs 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外,禁止露天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调漆、喷漆、干燥、清洗、 流平作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要求。 4.4.4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 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 量和去向,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3年。 4.4.5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排放的废气应符合表1要求。 4.4.6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使用VOCs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 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供主管部门查验。应记录的数据包括: a)每种VOCs物料中VOCs的含量,VOCs物料每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 和处置方式,物料中VOCs含量以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 废气收集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 类、更换/再生周期与更换量、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等;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等;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c)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
4.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 行。 4.4.2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包括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 清洗剂等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 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 保持密闭。 4.4.3打磨、清洗、调漆、烘干、流平等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 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处理。涂装作业过程中,除全部使用VOCs 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外,禁止露天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调漆、喷漆、干燥、清洗、 流平作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要求。 4.4.4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 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 量和去向,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3年。
4.4.5敬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
4.4.6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使用VOCs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 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供主管部门查验。应记录的数据包括: a)每种VOCs物料中VOCs的含量,VOCs物料每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 和处置方式,物料中VOCs含量以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 废气收集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 类、更换/再生周期与更换量、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等;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等;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c)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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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 监测。
硅钢片标准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位置设置应当按照GB/T16157、HJ/T397、HJ/T373 和HJ732的规定执行。 5.2.2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 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 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 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 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2.4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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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 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3.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 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1本标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 6.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5.4对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点监控限值,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 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或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保温标准规范范本DB32/ 39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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