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71-2021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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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1712020
表2白洋淀及其上游流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
4.3.1农村卫生所污水符合GB18466消毒处理要求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农用时应符合GB4284的规定,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 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5.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末端排放口,并按照GB15562.1设置排放口标志 5.2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情况的监测按照HJ91.1规定执行。 5.3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HJ945.2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5.4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所列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测定方法。 5.5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圆钢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 物的测定。
表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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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将现场瞬时采样检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 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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