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310001-2020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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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配置岸上接收设施或者流动接收船。船闸可根据需要,采用流动接收 船的方式达到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能力要求。 5.2.2港口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应根据码头泊位的设计通过能力确定,并应不低于表2 中的要求。港口码头配备流动接收车作为接收、中转设施时,流动接收车的容积不宜小于2㎡。
表2港口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习
长江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容积应不小于15m;其他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 施的容积应根据泊位设计数量确定,应不低于表3要求。水上服务区配备流动接收车作为接收 时,流动接收车的容积不宜小于2m。
最3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客
6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1.1船舶含油污水流动接收船上岸点应配置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 阀和计量等装置,设备应符合JTS/T175的有关规定。其他接收单位的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可配置
0B32/T310001—2020 DB31/T310001—2020 DB32/T310001—2020 DB31/T310001—2020
6.2.2港口码头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其容积应不低于表4要求。
食品添加剂标准表4港口码头船舶含油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习
水上服务区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设施容积应不小于1m。 召闸应结合船舶日常待闸情况和场地条件,在上下游远调站、待闸区等分别配置容积不小于1m 油污水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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