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24-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冶金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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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 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警示标志: f 消防车道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2.2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 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需要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 常青草皮: c)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 花卉及绿篱; d)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不应绿化。 4.2.2.3管线、桥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应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 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b) 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 区; c) 架空敷设或外露的管道应有与输送介质相一致的识别色; d 跨越厂区道路的架空管道、桥架不应低于5m,两侧应有限高标志及防撞设施; e 蒸汽管道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 管线带的下部; f) 易燃易爆类介质管道应有防雷接地装置,管道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 S 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h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 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 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不应在管线或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j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50414的规定。 4.2.2.4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化学废渣(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 存设施、场所内。 4.2.2.5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以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 或长期使用的物料周转库。 4.2.2.6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 以上。 服

    4.2.2.2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2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走道 应平整,不应堆放物品,不应被占用。备品备件、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实行定置管理。 4.2.3.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 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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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5治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存在积水,不应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作业场所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 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2.3.6具有金属熔融状态作业或吊运区域,应有防雨措施。 4.2.3.7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 主体设备上越过。 4.2.3.8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 距不应小于0.5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2.0m, 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4.2.3.9钢水、铁水、液渣运输线及吊运通道,治炼炉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 管(专用渗水管除外);水管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时,应采保护措施。 4.2.3.10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5cm;无脚物, 4311人行过桥及 下

    a) 桥宽不小于0.8m,两侧设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 b) 跨越输送灼热金属的过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两侧设不低于1.5m的防护挡板; C 有可能发生飞溅金属屑、渣或氧化铁皮处的人行过桥,两侧应设置不低于2.0m的防护挡板: 有高速轧件上窜危险处的人行过桥,应设置金属网罩,其网眼应小于最小轧件的尺寸。 4.2.3.1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影响范围内。

    4.2.4操作室、值班室

    4.2.4.1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设置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影响范围内。因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 间时,应有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2.4.2不应设在冶炼炉台下方或正对治炼炉炉口、炉门、铁口、出钢或浇注方向,无法做到时,应 有安全屏护并采用视频监控。 4.2.4.3不应设置在起重机吊运通道下方,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有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 明显标志。 4.2.4.4不应设在煤气、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排灰、排水、泄压等区域,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管 道或管道的法兰、阀门、膨胀器等上方或正下方 4.2.4.5不应直接引入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应通过变送器将检测信号引入室内。 4.2.4.6出口不应正对邻近的铁路、道路。

    4. 3. 1通用要求

    4.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4.3.1.2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 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应灵敏 可靠。 4.3.1.3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4.3.1.4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装置。 4.3.1.5行走设备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选用安全滑接输电装置, 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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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1料场堆取料机和抓斗吊车的走行轨道,两端应设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两车在同一轨道、同 一方向运行时,相距不应小于5m,并采用防碰撞措施。 4.3.2.2料堆与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3.2.3料场行走机械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设接地良好的 裸线防护网,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识或信号灯。 4.3.2.4采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时,轨道不应有坡度,应设止挡器。 4.3.2.5机械化料场,在料条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旋转式洒水装置;其他料场应配备洒水车。 可燃性料场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4.3.2.6细粒物料场应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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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1带式输送机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431和GB14784的规定。 4.3.3.2带式输送机应设开停机及事故警铃;通行侧应设事故拉绳开关。 4.3.3.3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人行过桥之间距离不应大于70m;通廊应至少设1个出 地面的出口。 4.3.3.4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m;一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应小于1.3m 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4.3.3.5带式输送机通廊应设置完整、可靠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足够照明。 4.3.3.6封闭式通廊应根据物料及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且除尘设备与胶带联锁运转。

    烧结球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2025的规定

    焦化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GB12710的规定。

    炼铁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2002的规定。

    东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2001的规定。

    轧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2003的规定

    跌合金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2024的规

    4. 4. 1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4.2.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AQ7011的规定。 4.4.2.2起重机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电磁起重机运行区、易燃易爆场所、强电磁辐射 区域、采用放射性元素检测仪表的区域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使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 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4.4.2.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AQ7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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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4起重机应装设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装置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事故、 超载的信号装置。 4.4.2.5桥式起重机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 4.4.2.6除地面操作的电动葫芦吊车酌情安装外,其余各类起重机械应具有吊运物体时易于识别的启 动、运行、放置的音响警报装置。 4.4.2.7物料和成品的装卸,应根据其特性尽量采用专用吊具。采用电磁盘吊时,必须有防止突然停 电的备用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4.4.2.8吊索、吊具应完好无明显伤损,且应现场存放在标定额定吨位的固定吊架上。报废索具应明 确标识后另行存放。

    4.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 5. 1. 1一般要求

    4.5. 1.2煤气回收与净化装置

    4.5.1.2.1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 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4.5.1.2.2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 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 4.5.1.2.3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5.1.2.4重力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4.5.1.2.5电除尘器应设自动切断装置,当除尘器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4.5.1.2.6袋式除尘器的箱体和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和泄爆装置。 4.5.1.2.7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可靠的 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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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4.5.1.2.9高炉重力除尘器、高炉布袋除尘器、转炉一次电除尘器等设备工作平台应至少设2个方向 对的出入口。 4.5.1.2.10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出入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 温度计。

    4.5.1.3煤气管道及附属装置

    4.5.1.3.1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应设置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5.1.3.2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一氧化碳含量较高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5.1.3.3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炽热物件通过、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5.1.3.4架空管道与熔融金属、熔渣出口及其他火源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4.5.1.3.5主要路口、分岔处、用户入口处的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主要 道路的煤气管道应标示标高,两侧设置防撞护杆。 4.5.1.3.6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应设上、下两道阀门。 4.5.1.3.7煤气管道排水器应符合AQ7012的要求,煤气管道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取煤气计算压 力加500mmH0与煤气计算压力1.2倍的较大值,且不小于3m。煤气管道U型水封给水管应设U型给水 水封和逆止阀。 4.5.1.3.8水封装置(含排水器)的水封高度应便于观察,高水位溢流排水口应经常检查;水封装置 的清扫孔不应出现泄漏, 4.5.1.3.9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 管切断阀。 4.5.1.3.10剩余煤气应点燃放散,剩余煤气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m,放散 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4.5.1.3.11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燃烧器3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 4.5.1.3.12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应有防止煤气互窜的措施;混合煤气压力在运行中应保持正压。 4.5.1.3.13煤气加压站加压机的电动机应采取压力联锁安全措施,当煤气吸气压力降到正常指标以下 应发出低压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最低值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

    4.5.1.4.1应与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保持防火间距,不应设在居民稠密区。 4.5.1.4.2柜区周围应设围墙与外部环境隔离,并设安全警示牌,围墙高度不应小于2.2m。 4.5.1.4.3煤气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4.5.1.4.4柜区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4.5.1.4.5煤气柜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时,应设航空障碍灯。 4.5.1.4.6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到达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相 位降到下线时自动停止向外输送煤气或自动冲压的装置。 4.5.1.4.7干式柜外部电梯和内部吊笼应采用防爆型。 4.5.1.4.8布帘式煤气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4.5.2氧气及相关气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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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与乙炔、氢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设在乙炔、氢气管道的下方或支架两侧: b) 与油质、有可能泄漏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时,应设在该类管道的上方或支架两侧; C 与可燃气体管道共架平行敷设时,阀门应相互错开一定距离; d 不应与可燃气体管道(不含乙炔)、油质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电缆线同沟敷设,且氧气 管道地沟不应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 e 通过高温区域的氧气管道应增设隔热设施,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 氧气管道的弯头、三通不应与阀门出口直接连接。 g 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熔融金属地点和明火地点等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10m,明火及油污 不应靠近氧气管道及阀门。 h 架空氧气管道应在管道分岔处、与电力架空电缆的交叉处、无分岔管道每隔80m~100m处以 及进出装置或设施等处,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5.2.13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 同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储罐与安全阀之间若需要装设中间截止阀门时,宜加装同等级的截止 阅门,正常运行时该截止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加锁、挂牌。 4.5.2.14气瓶充装前应进行检测。 .5.2.15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和吹扫放空阀。 4.5.2.16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 千得低于4.5m。放散管口距操作面应大于4m,附近无明火场所。 4.5.2.17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 气汇流排间等不应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4.5.2.18液氧排放口附近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质及杂物。液氧排放口附近地面不应使用含有易燃、易

    4.5.2.14气瓶充装前应进行检测

    4.5.2.15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和吹扫放空阀。 4.5.2.16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 不得低于4.5m。放散管口距操作面应大于4m,附近无明火场所。 4.5.2.17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 气汇流排间等不应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4.5.2.18液氧排放口附近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质及杂物。液氧排放口附近地面不应使用含有易燃、易 爆的材料建造。

    5.3.1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2MPa的压缩空气站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楼层内,机器 气罐间应为单层,屋面不应设置与压缩空气站无关的设备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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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2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他 房间的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的钢筋混凝土 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 4.5.3.3压缩空气站应设置热工仪表、热工报警信号及自动保护装置。 4.5.3.4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网或护栏。 4.5.3.5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4.5.3.6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运行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4.5.3.7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4.5.3.8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4.5.3.9轴功率大于2kW、额定排气压力为0.05MPa~5MPa的遥控压缩机应在工作现场配有启动、停车 装置。

    4.5.4.1站内各种热水管道及设备的高点应设放气阀,低点应设放水阀。 4.5.4.2站内应设凝结水取样点。蒸汽总管和蒸汽分支管应装设阀门。

    a)过热蒸汽管路的最低点、流量测量孔板前和分汽缸底部应设起动疏水阀; b) 分汽缸底部和饱和蒸汽管路安装起动疏水阀处还应安装经常疏水器; c)换热设备的凝结水出口应安装经常疏水器。 4.5.4.4分汽缸、分水缸及除污器应有设备铭牌、编号。分汽缸、分水缸及除污器应有排污装置,排 污阀无渗漏,排污管畅通,并引至安全地点,排污无振动;应设有旁通管路;除污器应有排气管。 4.5.4.5供热设备管道及附件应保温。 4.5.4.6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管沟内空 气温度不应超过40℃。 4.5.4.7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5.4.8蒸汽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排放管口应引到安全位置。热力管道补偿器应符合介质最 高工作温度要求。 4.5.4.9当热水供应系统换热器热水出口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器出 口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4. 5. 5污水处理

    4.5.5.1污水处理设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环境潮温场所的,应进行强制通风。室内的 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4.5.5.2污水处理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 主机及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4.5.5.4污水池边缘应设有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5.5.5净化池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 4.5.5.6沉淀池、调节池、曝气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5.5.7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化学品的储存和放置应按其特性及使用要求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并应有明显标识; b) 化学品对应的材料数据表应完整有效并方便查阅:

    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a)化学品的储存和放置应按其特性及使用要求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并应有明显标识; b)化学品对应的材料数据表应完整有效并方便查阅; c)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药剂罐区应有防泄漏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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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用于化学清洗的酸、碱泵,应按设备使用要求定期检查并添加润滑油; e)化学清洗配药罐清洗液位应控制在30%~70%

    4. 6. 1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通用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 6. 2 消防供配电

    4.6.2.1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二级负荷供电。 4.6.2.2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 用消防水泵。 4.6.2.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 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4.6.2.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4.6.3供电电源及场所

    4.6.4电缆和电缆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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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4.3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保持通风良好。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 或其它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装置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关闭。 4.6.4.4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设施,并采取防渗水和防渗油措施。 4.6.4.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4.6.4.6密集敷设电缆的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不应敷设油气管或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 备,且不宜敷设热力管道。 4.6.4.7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m3.0m长的区段及沿该电缆并行 敷设的其它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等防火措施。 4.6.4.8高温车间的特殊区域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出铁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b) 穿越或临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喷铁水、 铁渣的措施; 钢水罐车和渣罐车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溅及隔热措施; 电弧炉、钢包精炼炉的短网在穿过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应采取防磁措施: e 电炉水冷电缆应远离磁性钢梁,或采用非磁性钢梁; 横穿热轧车间铁皮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铁皮沟的过梁内,或在管线外部加装隔热层及钢 板保护。

    4. 7. 1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通用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 7.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

    4.7.2.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主控制楼(室)、主电室、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电力室等)、主操作室、调 度室等;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主机房、硬软件开 发维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 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重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 台容量在8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C 柴油发电机房: d)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连接总降压变电所的电缆隧(廊)道 厂房外长度大于100m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4层的电缆隧(廊)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 内的电缆桥(支)架,与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的或穿越3个及以上 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e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油管廊、地下储油间,距地坪标高大于24m且油箱 总容积大于等于2m"的平台上的封闭液压站房、距地坪标高24m以下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 10m的地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油质萍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油间、燃油泵房、桶装油库、油箱间、油加热器间、 油泵房(间); g)不锈钢冷轧机区、修磨机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h)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地坑)、涂料预混间、彩涂混合间、成品喷涂间、溶剂室、硅钢 片涂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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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醇仓库、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硅粉仓库、化工材料等甲类和乙类物 品贮存仓库,纸张等丙类物品贮存仓库;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泡灭火系统、气体 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4.7.2.2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a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b 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总降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C 柴油发电机房安装在车间内,且总装机容量大于400kW: d) 厂房内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廊)道、厂房外连接总降压变电所或其他变(配)电所的电缆 隧(廊)道;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电气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地上电缆夹层; e 高层丙类厂房,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 品仓库; 油箱总容积大于10m的地下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和储油间; 不锈钢冷轧机组、大于6000t的油压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h 涂层室、涂料预混间、防锈油存储间。 4.7.2.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苯精制,焦炉地 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危险环境2区内以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4.7.2.4电气室、油库、液压站等的风机与灭火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7.3.1储存锌粉、碳化钙、低亚硫酸钠等遇水燃烧物品的仓库不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7.3.2氧气、煤气及其他可燃气体、液体的生产、净化、储存区应有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设施 7.3.3铁合金、烧结、炼钢、连铸、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内 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8. 1 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8.2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管理

    4.8.2.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系保管、领用和废弃登记等制度。放射性同位素 应存放在专用的安全储存场所。 4.8.2.2含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应设专人管理,在使用现场应有明显的警告标识,作业时应注意保持 安全距离。 4.8.2.3使用放射性装置的部位或处所,周围应划定禁区,并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

    4.8.3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 机械排风设施;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 气体泄漏报警和机械排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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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水封井 等密封隔断设施; C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4.8.3.2车间供油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一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重油 的存油量不应大于30m;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屋顶与厂房隔开;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 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d 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5次/h和7次/h计算 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h计算。 4.8.3.3液氯(氨)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与其它工作间隔开,设有观察窗及直通室外的外开门; b 加氯间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通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4. 8. 4 其他要求

    )对于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4.9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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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1球团、烧结、炼铁原料场地面及堆取料机头应设雾化抑尘装置,地下设排水系统。 4.9.1.2翻车机、汽车受料槽应设在室内,并设除尘装置。操作室应采取良好密闭及隔声设施。 4.9.1.3转运站、皮带通廊、矿槽顶层应设置洒水栓,在工艺充许情况下,采取喷雾加湿措施。 4.9.1.4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及头尾处应设局部密闭罩并设除尘装置。 4.9.1.5矿槽应密闭并设置余压消除装置和除尘装置。 4.9.1.6矿、焦槽运输系统、返矿系统及各转运站应设除尘装置。 4.9.1.7 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粉收集及尾气净化系统和两个中间罐泄压净化系统应安装袋式除尘器。 4.9.1.8球团配料、混合、膨润土料棚、链篦机、成品球团矿堆场及成品装车矿槽等产尘点,在密 基础上设除尘装置。 4.9.1.9烧结熔剂燃料仓库、破碎室、筛分室、配料室、转运站各产尘点,应设布袋除尘装置。除生 器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 4.9.1.10 烧结室、环冷机各产尘点应设除尘装置。 4.9.1.11 高炉炉顶、出铁口、主铁沟、铁口换气、撒渣器、摆动流嘴、渣沟等处应设吸尘点并设除 装置。吸尘罩型式及罩口风速应能有效防止烟气外逸。 4.9.1.12 炼钢转炉、LF炉应设除尘装置。 4.9.1.13 连铸钢包作业、中间罐倾翻作业平台应设除尘装置。 4.9.1.14 铁合金、石灰料仓等物料输送跌落点应设除尘装置。 4.9.1.15 钢渣处理过程应米用喷水抑尘或机械除尘。 4.9.1.16 通风管道应设置清灰孔,各除尘器出入口应设闸板阀及测试孔。 4.9.1.17 除尘装置卸、输灰宜采样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卸、输灰过程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4.9.1.18 除尘装置应在生产系统启动之前启动,在生产系统停机之后停机, 4.9.1.19 钢板修磨应采用移动式除尘器, 4.9.1.20 酸再生系统、热镀锌锌锅、铅浴炉等应设有效的除尘设施,

    .9.2噪声与振动控制

    4.9.2.1对于产生强噪声设备,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 声、吸声、隔振等噪声控制措施。 4.9.2.2磨煤机、破碎机、筛分机、空压机、强力混合机、鼓风机、除尘风机及机泵等应设置独立基 础或减振措施,强振设备与管道间应采取柔性连接方式避免振动传播, 4.9.2.3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4.9.2.4对隔振要求较高的场所 设备和其他振动源(铁路、公路于线)

    4. 9.3 高温、热辐射控制

    4.9.3.1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场所内的起重机天车驾驶室、车间内主控室、操作室等 应安装空调,休息室温度不应高于28℃。 4.9.3.2高温强热辐射岗位操作室其位置应与高温强热辐射生产设备(高炉、电炉、转炉、连铸机、 热轧机)保持一定距离,但应便于观察、巡视、操作。

    4.9.3.3应对高温强热辐射源设置隔热屏护装

    4.9.3.4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用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

    DB12/T724.24202

    4.9.4.1散发有毒气体的设备、装置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4.9.4.2可能泄漏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固定监测报警装置。 4.9.4.3可能积聚或突然逸出有毒气体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装 置的出口不应对居民、行人产生影响。 4.9.4.4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不应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管道,并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4.9.4.5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的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的材 料,场所内应设置喷淋器、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4.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

    4.10.1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4.10.1.1企业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10.1.2应根据危险有害因素、作业方式等为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功能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 4.10.1.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经过一次发放或二次发放后最终应由 使用人签字,并保存各次发放记录。 4.10.1.4不应用发放货币或其他物质来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10.1.5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4.10.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4.10.2.1高温炉窑作业人员应配备防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隔热阻燃防砸鞋、隔热服或热防护服、阻 燃耐高温工作帽。 4.10.2.2高温强热辐射岗位作业人员应配备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工作服、特制的防护帽、 面罩及防红外线辐射眼镜 4.10.2.3酸洗、碱洗、电镀锌、电镀锡等作业人员应配备耐酸碱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护手 套、防异物眼护具。上五 4.10.2.4酸洗和碱洗区域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喷淋器、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4.10.2.5轧钢及其他易受足趾伤害的作业应配备安全鞋。 4.10.2.6 煤气、氧气、彩涂等作业人员应配备防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4.10.2.7 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应穿防静电服装。 4.10.2.8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根据现场的噪声值配备相应的耳塞或耳罩。 4.10.2.9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和保卫等专业人员及实习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 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或借用相应的劳动防护 用品。

    4.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 11. 1 通用要求

    4.11.1.1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装束整齐安全。 4.11.1.2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状态 4.11.1.3作业人员不应饮酒后上岗作业。未经允许,非本岗位人员不应操作设备。

    DB12/T724.24202

    4.11.1.4作业过程中,作业行为应符合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应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该岗位无 关的活动。 4.11.1.5排除设备故障或进行设备清洁保养时,应关停设备、断开不必要的动力源,悬挂警示牌。 4.11.1.6作业结束后,应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 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操作牌。

    4. 11.2危险作业

    4. 11. 2. 1通用要求

    4.11.2.1.1危险作业应严格危险作业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没有相关作业票证或作业票证不 符合要求,不应从事相应作业。 4.11.2.1.2应由审批单确定的交底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告知交底,交底应保存记录或在审批单 上由交底人签字确认。 4.11.2.1.3危险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国家有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持证上岗, 4.11.2.1.4危险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 的安全措施,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1.2.1.5现场作业应全程监护,现场监护人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4.11.2.1.6遇5级以上强风时,不应进行露天危险作业。 4.11.2.1.7危险作业完成后,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该项作业

    4. 11. 2. 2 动火作业

    4.11.2.2.1动火作业前,应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易燃物品与动火点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适用的灭 火器材。 4.11.2.2.2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场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危险分析,确定安全 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有专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4.11.2.2.3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管道上动火作业时的电焊回路线,应可靠连接在动火点旁 的焊件上,不应借用其它设备和管道作回路线。 4.11.2.2.4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是否留下火种,

    4.11.2.3.1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等级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11.2.3.2使用的各类梯台结构件应安全牢固无缺陷。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吊篮应按照规范要求搭设 和验收,搭设作业人员应有相应资质。 4.11.2.3.3高处作业下方可能坠落的半径范围内应设置警戒,并不应堆放杂物。 4.11.2.3.4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悬挂在建筑物设施 或固定装置上,不应悬挂在移动物体上;登高时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部位,宜设置悬挂 安全带的固定装置。 4.11.2.3.5高处作业应使用专用登高设施。 4.11.2.3.67 高处作业时,不应利用煤气管道、氧气管道作起重设备的支架。 4.11.2.3.7 多层交叉作业应设置防护棚、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并注意下层人员。 4.11.2.3.8 上屋面、石棉瓦面(玻璃钢瓦)作业,事先应检查屋面安全情况。作业时,要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不应直接踩在石棉瓦(玻璃钢瓦)面上。

    4.11.2.4有限空间作业

    DB12/T724.24202

    4.11.2.4.1检修设备时,应预先切断与设备相连的所有管道,并执行设备操作牌制度。 4.11.2.4.2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应在作业前30min内取样检测(取样 应有代表性),不应提前,并应根据测得浓度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4.11.2.4.3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金属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4.11.2.4.4应建立作业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前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情况、作 业前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和通风情况、作业中检测情况、作业后清点人数情况等

    4. 11.3有毒有害气体作业

    4.11.3.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区域的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便携式报警仪和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应 有专人监护。 4.11.3.2在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应保证设施内 氧气含量不低于19.5%;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 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 4.11.3.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 4.11.3.4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应使用空气直 接置换煤气。 4.11.3.5不应在雷雨天、夜间进行带煤气作业。 4.11.3.6停送煤气作业完毕后,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4.11.4检维修作业

    4.11.4.1检修、维修作业应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应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4.11.4.2主体设备大修、申修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应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4.11.4.3检修项目涉及危险作业,应提前制订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并按危险作业审批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人 4.11.4.4检修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安全确认及联系确认工作。 4.11.4.5检修前应向检修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未经企业的书面同意,检修单位不应进入机器或在设备 上工作,不应任意拆卸设备或操作设备。 4.11.4.6检修竣工验收前,检修单位应进行现场检查。工具、材料不应被遗漏在现场和机械设备内。 企业应对检修前封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进行检查处理。

    5.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2/T724.1的规定。 5.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5.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5.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5.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5.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5.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5.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岩土工程5.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5.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5.11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5.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5.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

    DB12/T724.24202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DB12/T724.242021

    气象标准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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