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FA 030802-2-2017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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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上料时产生的粉尘。出渣口用罩遮挡,防止粉尘飞扬,并加以喷雾等水处理。
4.2.1.5铁液球化处理
4.2.1.6浇注冷却
4.5.4其他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 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 结果。 5.1.2新建铸造企业和现有铸造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铸造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 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铸造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中天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8、HJ/T397、HJ732、HJ/T373或HJ/T 75、HJ/T76的规定执行。铸造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5.2.2对铸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照明标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分
5.2.3VOCs排放浓度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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