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EPI 23-2019 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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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对于重力流进水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进水端应设置进水速闭闸门和电动闸门双重安全保

    5.2.1膜生物处理系统或膜过滤系统前应设置超细格栅。超细格栅宜设置在沉砂池或初泛 根据膜元件或膜组器的类型进行选择,

    .2mm粒径范围内砂粒

    5.3.8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时,膜池宽度的确定应考虑柱网间距及膜组器尺

    3.8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时污水标准规范范本,膜池宽度的确定应考虑柱网间距及膜组器尺寸

    T/CAEPI 23—2019

    5.3.9 膜池应设起吊装置,上部空间高度应满足设备起吊要求,起吊重量应按湿重考虑。吊车轨道的 布设应根据柱网布置、膜组器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5.3.10鼓风曝气系统的曝气器,应选用较高充氧性能、布气均匀、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蚀、操作 管理及维修方便的产品。曝气器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HJ/T252的规定。膜池曝气宜选择大气泡曝气设 备。 能

    备。 5.3.11鼓风机的选型应根据风压、单机风量、控制方式、维修管理等条件确定,选用噪音小、能耗低、 效率高的设备。鼓风机的风量调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曝气控制系统,达到节能降耗的效果。

    鼓风机的选型应根据风压、单机风量、控制方式、 维修管理等条件确定,选用噪音小、能耗低、 暴气控制系统,达到节能降耗的效果。

    5.4.1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不同水质目标选择,不同工艺单元及其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 占地紧凑、运行稳定、经济合理的要求

    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不同水质目标选择,不同工艺单元及其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地紧凑、运行稳定、经济合理的要求。 .2 当采用混凝沉淀工艺作为深度处理工艺时,宜采用高效沉淀工艺,混合时间宜为1.0mi n,絮凝时间宜为8.0min~15.0min,污泥回流量宜占进水量的3%~6%,斜管长宜为1000mm~1500 角宜为60°

    min,絮凝时间宜为8.0min~15.0min,污泥回流量宜占进水量的3%~6%,斜管长宜为1000mm~1500mm, 倾角宜为60°

    亏水宜采用紫外线消毒,必要时可采用次氯酸钠

    5.4.4再生水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等,具体利用方式和水质指

    5.4.4再生水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等,具体利用方式和水质指 标应符合GB/T18921、GB/T19923、GB/T18920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5.1 污泥处理工艺的选择应重点考虑工艺的安全性和占地面积。 5.5.2 污泥的浓缩脱水应在地下厂区内进行,宜采用一体化设备处理。 5.5.3 当需要在地下厂区内将污泥脱水至80%含水率时,宜选择带式浓缩脱水一体机或离心式浓缩 脱水一体机。 5.5.4 当需要在地下厂区内将污泥进一步脱水至30%~60%含水率时,宜选择污泥低温干化工艺。

    5.6.1除臭通风宜整体统筹、系统设计。臭气应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通风应设置机械送风、排 风,满足自然进风条件的局部区域可采用自然进风。除臭设计应符合CJJ/T243的有关规定,通风设计 应符合GB50019的有关规定

    水泵房、格栅、沉砂池、生物反应池、污泥储池、污泥脱水机房等区域应封闭,并保持微负压

    变电所、配电室、中央控制室、鼓风机房、设备间等区域应设置为微正压。 5.6.3 臭气应通过优先选择封闭式设备、臭气源密封、栅渣污泥及时清运、设备清洗等措施进行源头 控制。 5.6.4 臭气收集风管应合理布置,管路系统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各分支管路阻力的不平衡率不应大 于15%。 5.6.5 臭气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要求、污染物性质及负荷、场地情况、投资等因素确定,宜选用生物 除臭作为主要除臭方法。生物除臭装置的填料使用寿命不宜低于15年。 5.6.6 臭气源所加盖、罩及支撑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臭气收集风管宜采用难燃玻璃钢或不锈钢等耐 腐蚀材料。生物除臭装置主体框架及外壳宜选用玻璃钢、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 5.6.7 臭气收集处理宜选用噪音小、能耗低的高效引风机,风机壳体和叶轮材质应选用玻璃钢等耐腐 蚀材料,并宜采用变频器调节风量。 5.6.8 各区域通风量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鼓风机房等房间可按排除余热计算通风量,各区域换气 次数可按表1的规定取值

    通风系统宜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表联动控制, 同时宜采用远程集中控制系统进行监测与控制 通风系统风管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送、排风管宜采用不燃无机玻璃钢风管或镀锌钢板风管,

    事故通风风管宜采用镀锌钢板风管。

    5.7.1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宜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地下厂区内直接噪声源应采用隔声、消声, 吸声、隔振降噪等措施综合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T50087的规定, 5.7.2 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应采用封闭式建筑,机房内应采取降噪措施。 5.7.3 曝气沉砂池配套风机、除臭系统配套风机应配备隔声罩,且面板应采用防腐材质。 5.7.4 未加盖池体宜进行水力优化,降低噪声。未加盖池体所在空间区域较大时,可采用局部设置吸 声体或对壁面进行声学处理的措施消除混响。

    6.8地下箱体结构设计

    5.8.1 地下箱体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009、GB50010的有关规定, 5.8.2 地下箱体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宜按二级执行,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对于重要工程 的关键构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按一级执行。 5.8.3 种植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宜小于5kN/m,汽车活荷载应根据JTGD60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 楼梯均布活荷载不宜小于3.5kN/m 5.8.4 构件受力计算时,屋面种植土覆土重度宜取饱和土重度20kN/m,抗浮计算时宜取15kN/m2~16 kN/m2。 5.8.5 地下箱体外墙侧向土压力取值应符合GB50069的有关规定, 5.8.6 计算地下箱体外墙时,地下箱体外地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m。地下箱体外地面为 车行通道时,应考虑行车荷载,不宜小于20kN/m。 5.8.7 水位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永久荷载考虑,水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可变荷载考虑。 5.8.8 设备荷载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荷载参数取值。 5.8.9 地下箱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时,应符合JGJ/T178的有关规定 5.8.10 主要承重混凝土构件侧壁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或隔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 5.8.11 钢筋混凝土构件厚度大于等于150mm时应配置双层钢筋。 5.8.12 水处理构筑物内壁应做好防腐措施,并应符合GB50046的有关规定。 5.8.13 基坑支护设计应符合JGJ120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T/CAEPI 2320196地面层6.1地上建设模式6.1.1地面层的设计建设应统筹兼顾地下厂区,与生态综合体有机结合,可进行景观生态、公共服务能源回收等多种模式的综合利用。6.1.2景观生态可包括空间绿化、人工湿地等,充分营造绿色生态的自然环境;公共服务可包括居民运动休闲场所、公共艺术空间、科普与科研基地、观光农业等;能源综合回收可包括水源热能、太阳能、风能等回收开发。6.1.3地面层排气筒高度及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确定。6.1.4厂区地面雨水收集与处理宜结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遵循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厂区内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宜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6.2地面辅助建筑设计6.2.1采光井、风井及排气筒、疏散楼梯间出口等地面辅助建筑的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2.2在满足地下厂区自然采光要求的前提下,采光井应结合地面层建设模式设置,应采取有效措施隔离、保护采光设施。6.2.3风井及排气简不应设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应采取降噪、隔离行人、防雨雪及小动物的措施。6.2.4地下厂区对外出入口应设置雨水排水沟渠,地下厂区与地面层连接处可设置遮雨棚,防止雨水进入地下厂区。7主要辅助工程7.1电气与自控7.1.1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52、GB50054、CJJ/T120的规定。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供电设施。7.1.2变电所的防火、建筑、采暖与通风等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变电所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应方便进出线、方便设备运输。7.1.3对于需设置变电所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20kV及以下变电所宜设置在设备操作层,不宜与水池及水渠相贴邻,不得设置在水处理构筑物层。当与水池及水渠相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电气设备机房应能够防止水淹,安装于潮湿环境或用于地下厂区环境控制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9

    7.1.5 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不应米用油浸(充油)式设备。 7.1.6 地下区消防设备缆线应选用耐火电缆。其他设备缆线应选用阻燃电缆,当需要增强防火安全 时,可采用低烟、无卤的阻燃电缆。桥架材质宜选用铝合金。 7.1.7 地下厂区内有防腐、防爆要求的用电设备布线,应采用穿金属管布线、暗敷。 7.1.8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控制和安全保护功能,以保障生产运行的安全 处理效果的稳定、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方便操作和管理为基础,其设计应符合GB50014、CJ/T120 的规定。 7.1.9 自动控制系统宜兼顾现有、新建和规划要求,并设有或预留数据上传通讯接口。 7.1.10 自动控制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要控制设备应采用穴余结构,包括控制器穴余 电源穴余和通信网络元余。预处理段的自动控制系统宜采用防腐型设备。 7.1.11 地下厂区应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对外出入口安防系统。 7.1.12 下列区域应设置氨、硫化氢、甲烷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宜设置氧气测量仪和温/湿度测量仪 1 设备操作层:预处理区域、生物池厌氧区、污泥处理区域: 水处理构筑物层:管廊、辅助车间、集水坑等巡检区域 3 其他人员活动较密集区域、臭气易聚集区域、厂内低洼处 7.1.13 提升泵房、水处理构筑物层集水坑等区域最低处应设置液位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7.1.14 当生物处理采用多级A/O工艺时,宜在分段进水配水管渠上设置流量计。

    7.2.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照明系统应符合GB50034、GB51309的有关规定,包括止常照明和应急照 明,其中正常照明应采用灯光照明与自然采光相结合的方式。 7.2.2 灯光照明系统应根据使用环境、生产功能和重要性设计,宜选用具有防潮、防腐蚀功能的低温 节能型照明灯具,宜采用智能照明

    导光及反光装置等形式将自然光引人设备操作层。对于工作人员长期操作、维护、巡视、监控,或者人 年频繁出入的区域,宜优先采用自然采光系统设计。区域内有自然采光系统时,灯光照明系统宜光感控 制,保证夜晚开启。

    2.4 照明采光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工作人员的舒适度,一般照明的光源色表宜为冷色表或中间 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60,照明设计宜符合下表2的规定。

    更均匀度不宜小于0.60,照明设计宜符合下表2

    2.5对于结构复杂、空间狭小、视觉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作业场所,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 准值可按GB50034的分级提高一级。

    7.3.1 供暖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有关规定,宜优先选择水源热泵供冷、供热。 7.3.2 供暖设计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厂区建(构)筑物散热损失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宜根 据热量平衡确定是否需要供暖。 7.3.3 内部热湿环境保障宜优先采用通风方式,当通风不能保障室内环境要求时,应设置空调或供暖 系统。 7.3.4 在严寒、寒冷地区,二次沉淀池等未加盖池体所在区域宜设置暖风机或预热送风,防止墙体结 露、设备腐蚀。 7.3.5 在室外空气湿度较大的地区,宜对变电所、配电室、中央控制室等含有电气设备的房间除湿,

    7.4.1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7.4.2 地下厂区结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宜按戊类厂房标准划分防火分区。如需突破GB50016对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限制,应进行消防专项论证。 7.4.3 出水水质满足GB/T18920的要求时,可作为消防水源,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 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要求。 7.4.4 地下厂区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并应符合GB50974的有关规定。地下变电所、配电室宜设置气 体灭火系统,并应符合GB50370的有关规定。地下厂区、地面层建筑物内应配备手提灭火器,并应符

    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

    4.5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集中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消防联动控制的要求应符合GB GB16806的有关规定。

    7.4.6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变电所、配电室、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泵房等火灾发生期间仍需继续工作的场所; 2) 防烟楼梯简的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走道、楼梯间。 7.4.7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1251的有关规定。排烟及补风系统可与送、排 风系统兼用。 7.4.8 水处理构筑物层管廊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主通道宜通过采光井、通风井等自然排烟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7.4.9 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事故后排风系统,并设置下排风口。事故后排风系统的手 动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7.4.10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主供电负荷等级。 7.4.11 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中央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等厂内重要部位,应设置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GB13495、GB17945及GB51309的有关规定。总建筑面积 大于20000m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0h,

    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中央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等厂内重要部位,应设置 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GB13495、GB17945及GB51309的有关规定。总建筑面积 00m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0h,

    5.1.1 8.1.2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照GB11651和国家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有关规定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准备充足,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地下厂区出入口位置宜设置检查岗 检查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8.1.3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应经过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掌 握本岗位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理、紧急救护的方法。各岗位人员应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加药间等区域应设置紧急洗眼器、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器具

    8.1.2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照GB11651和国家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有关规定,

    2.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职业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Z1、GBZ2.1、GBZ2.2和GB128 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9.1.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工艺设备安装应符合GB51221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工应符合行业标准JGJ180、JGJ311及JGJ120的有关规定。地基处理应符合JGJ79、GB 关规定。

    施工缝处宜设置钢板止水带等止水措施

    9.1.7 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 验。满水试验应按照GB50141的规定进行。 9.1.8 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9.1.9 基坑回填应在地下箱体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9.1.10 地下箱体顶板、内部等区域的机械及车辆荷载、材料堆放荷载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9.1.11 施工期间和运行使用期间,应按照JGJ8的有关规定进行变形测量,并根据GB50007的有关 规定进行沉降监测。

    2.1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分别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垫片标准,设备试运行及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GB

    泵与风机应按最大设计台数进行48h运转试验。水泵及污泥泵应进行流量、机组功率的测 进行特性曲线的测定

    宜进行特性曲线的测定。

    宜进行特性曲线的测定。

    9.2.3系统联动调试的时间不应小于 72 h

    幕墙标准规范范本9.2.3系统联动调试的时间不应小于 7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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