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2/T 34-2020 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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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212/T342020
前合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 矿山废弃地复垦 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公园建设
DB 4212/T 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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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稳定,对人类和 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造成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使矿山区域的生态功能得 到保护和恢复。
矿山生态修复应统筹兼顾矿山与周边区域的生产和生活,全面协调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
矿山生态修复应针对不同的破坏类型及其破坏程度,合理选用植被恢复方式,以求达到良 效益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5.1对于受污染的矿山废弃地,宜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热处理等技术进行场地修复。 5.2应对开采平台和中转场地等进行场地平整处理,覆土厚度应不小于30cm。 5.3应根据现场情况对堆渣面进行改造,局部可做成阶梯式坡面,坡面坡度应不大于25°,覆土厚度 应不小于30cm,并设置截、排水沟,建立矿区排水系统,坡脚应设置拦挡坝。 5.4矿山废弃地经修复治理后,应符合TD/T1036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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