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966-2016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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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辐射安全管理方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文件化的辐射安 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并纳入单位年度总体工作目标。 核技术利用单位各级组织应制定辐射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辐射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签订各级组织的辐射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予以考核。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做出承诺,构建企业自身的辐射安全保障机构,将良好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和管 理的各个环节,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核安全文化需要让 核安全理念成为自觉行动;建立一套以安全和质量保证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 实;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形成安全意识良好、工作作风严谨、技术能力过硬的人 大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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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辐射安全组织机构和职责
5. 2.1 组织机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除外)的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4个轻工业标准,分别为辐射防护负责人、 福射防护专职人员、质量保证专职人员和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专职人员,每岗最少在岗人数1名; 使用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2个,分别为 福射防护负责人、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专职人员,每岗最少在岗人数1名; 生产、使用放射性药物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非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单位,销售(含建造) 使用I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1个,为辐射防护负责人,最少在岗人数1名; 在岗人数以其中要求高的为准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人是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的辐射安全职 责,做到“一岗一责”。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并建立考核机制,对各级辐射管理部门、辐 射防护管理人员及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 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5.3.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辐射安全管理条件。按规定的辐射安 全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费用,建立费用台账。 5.3.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辐射安全管理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纳入单位安全生产 或环境保护专项费用计划: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辐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辐射安全管理教育及辐射安全上岗培训和配备监测、防护用品; 辐射安全环境评估、辐射源监控、辐射事故隐惠评估和整改;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辐射安全标志及标识; 工作场所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与辐射安全管理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其他相关计划。
5.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5.4.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识别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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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 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形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 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将适用的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各相关部门,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4.2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5.4.2.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通过识别和评估,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转化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单位法人应组织审定并签发辐射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并纳入到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中,严格执行落实,形成相关记录和档案。 5.4.2.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其活动种类和范围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理规定、去污操作规程、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 的维护与维修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监测仪表使用与检验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三废” 管理规定、废旧放射源的返回/送贮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安全管理制度等。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制定相应的放射性药物治疗病房管理规定、患者管理规定、 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防护规定等规章制度。 5.4.2.3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将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并进行宣贯、 培训、考核。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每年至少1次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 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福射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
5.5.1辐射安全许可制度
5.5.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执 可证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 相天审批手续齐全。
5.5.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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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辐射安全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 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6.1教育培训管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订和严格执行辐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辐射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 和设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
6.2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5.6.2.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组织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 法人、各级负责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管理人员(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参加辐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 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5.6.2.2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辐射安全与防护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方面。 5.6.2.3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生产、销售、使用I类放射源的: 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一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 一使用伽马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上述所列活动的单位的辐射防护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上述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 周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及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接受初 级辐射安全培训。 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5.6.2.4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 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取得高级别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再接受低级别的辐射安全培 川。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每4年接受1次再培训。 5.6.2.5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已转岗、脱离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 岗者,应进行辐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其他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前,场所所在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辐射安全教 育培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辐射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辐射危害及应急 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7.1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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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其活动种类和范围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 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并根据其活动类型潜在危害的大小, 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 5.7.1.2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场所、 设施、暂存库/暂存设备、运输工具、包装容器,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合理的场所分区布局,安 全联锁系统,工作状态显示,安全监控报警设施,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器材、防护用品、 监测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应急物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暂存设施及明确的标识等。 5.7.1.3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各 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日常检查,
5.7.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维修管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定 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并留存相关记录,
.7.3场所监测及管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配备与其活动类型相适应的辐射剂量监测仪、个人/场所剂量报警仪、个人剂 计等监测设备,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配备表面污染沾污仪,相关监测仪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 验。 核技术利单位应根据监测方案对相关场所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委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 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进行整改。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及监测仪器校验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监测及退役终态辐射监测,由核技术利用单位委托经自治区及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5.7.4个人剂量监测及管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 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核技术利用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个人剂量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健全辐射工作人 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 应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5. 7.5 警示标志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确保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上设置明显 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 标志和告知牌。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 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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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辨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参照附录A和附录B辨识并确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类别,并建立档案,包 辨识; 基本特征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安装/放置/使用位置、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操作规程; 辐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
置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放射性同位素 备/设施和射线装置定期检查、监测,并留存相关记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组织辐射事故隐患 排查工作,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相关的场所、环境、人 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 8. 4隐患治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5.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
5. 9. 1登记建档
5. 9. 2 台账管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 放射源台账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类别、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使用地点、存放 地点、责任人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台帐应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数 量、使用量、使用时间、存放地点、责任人等;射线装置台账应包括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 途、来源和去向、使用地点、存放地点、责任人等,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应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档案相一致。
5. 9. 3 查验与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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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定期进行查验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帐物相 符,并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5. 9.4 存放管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贮存/出入库辐射安全管理制 度,建立相关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 全措施,设置明显电离辐射标志、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双人双锁等,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 符,并选用合适的辐射 定期测量
5.9.5废旧放射源返回/送贮管理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与使用放射源的单 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转让I类、II类、IⅢI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转让时,转入 单位应取得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制定送贮计划或方案,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放 射源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应费用, 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9.6场所和设施退役管理
使用1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便用 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退役工作完成后60日内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 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监测表。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 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5.9.7转让、进出口活动的审批管理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在每次转让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 转让审批表,并提交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及转让双方签订的 转让协议,并取得审查批准。转入和转出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1份放射性同位素 转让审批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的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 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核技术利用单位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8转移活动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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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 , 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发布,做好应急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0.2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该技术利用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类型,按规定配备必要和足够的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女 处理工具(长柄夹具等)、去污用品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铅衣、铅眼镜、铅帽子、铅围裙、 铅围脖、口罩等)、必备的警示标志和标识线、灭火器材及应急包装容器等,并建立辐射应急 备物资的管理台账和维护保养记录,保持完好、可靠、方便易取,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每年开展 项演练,每2年开展1次综合演练,评价演练效果,形成记录和总结,并留存相关档案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时限要求及事故报告的责任部 门、责任人进行上报,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处置工作 承担处置过程中的辐射安全责任和由事故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 单位法人应直接指挥抢救,妥善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部门协助现场抢救和警戒工 作,保护事故现场;单位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个人剂量计、防护用品),对伤亡人员及 时进行抢救处理
5.10.6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付组织的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 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必要时请外部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按时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10.7整改和预防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落实辐射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 培训教育措施:
5.10.8事件/事故管理
该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事故/事件档案和事故/事件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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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辐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与不定期辐射安全检查相结合,加强对本 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确保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有效实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辐射安全检查应编制辐射 安全检查表,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辐射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 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留存相关记录
12.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从公共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舆情应对4个方面开 沟通工作。
5.12. 2 公共宣传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舆情预警和应对方案,建立舆情信息报送渠道和舆情应对机制,注意搜 信息,并在发现热点舆情或收到舆情信息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环境保 ,同时按要求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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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年进展、安全绩效进行自我评估,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提出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标 隹化的计划和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制辐 寸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形成正式文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并通报单位所 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存在的安全隐惠及其整改情况;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对辐射安全管理目标、 该安全文化的培育、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和完善,持续改进,保证核安全文化建设在本单位 得到有效落实,不断提高辐射安全管理水平
5. 14.1综合性当案
核技术利用单位地理位置示意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装/使用/暂存位置示意图; 单位基本情况。
5.14.2辐射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及工环境保护验收档案
淄射安全件可证(正本和量副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及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及审批文件
5.14.3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和备案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备案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交接清单; 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对象档案。
5.14.4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档案
物料平衡台账; 放射源生产/库存/销售/使用台账; 放射源安全技术说明书、编码卡、标号等资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台账; 放射性同位素定期查验记录档案; 移动放射源的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记录档案。
放射源生产/库存/销售/使用台账; 放射源安全技术说明书、编码卡、标号等资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台账; 放射性同位素定期查验记录档案; 移动放射源的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记录档案。 6.14.5射线装置管理档案 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台账; 中子发生器使用记录; 射线装置安全技术说明书、设备参数、生产厂家等资料; 射线装置销售对象档案; 射线装置的定期查验记录档案
5.14.5射线装置管理档案
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台账; 中子发生器使用记录; 射线装置安全技术说明书、设备参数、生产厂家等资料; 射线装置销售对象档案; 射线装置的定期查验记录档案
放射性废物送贮/清洁解控/处理档案; 废旧放射源返回/送贮备案档案; 放射性核素发生器返回记录; 废中子管、靶等的处理档案。
5.14.7监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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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档案;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记录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辐射监测仪器比对或刻度档案; 排入环境的放射性气溶胶、废液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或浓度、时间、审批及其他情况的 或证明; 移动式放射源出入库监测记录档案。
废旧放射源计算机管理系统; 放射源台账及备案文件档案; 废物/废源的处理记录档案; 废旧放射源的再利用档案。
5.14.9辐射安全设施管理档案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台账: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维修工作记录; 设备设施性能检查维护记录档案
5.14.10辐射事故/事件管理档案
辐射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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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事件报告情况; 辐射事故/事件处理处置情况及总结报告等档案
5.14.11人员管理档案
人员上岗前培训/再培训档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 其他人员培训档案。
5.14.12辐射安全检查档案
辐射安全检查资料;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人防标准规范范本5.14.13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类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4.14场所和设施退役档案
5.14.15其他档案
建筑技术交底DB15/T966201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放射源分类办法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 原分为I、II、IⅢI、IV、V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I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II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II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 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IV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 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V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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