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509.6-201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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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贵
4.6.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4.6.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4.6.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1.6.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4.7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1.7.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4.7.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7.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建立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b)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d)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e)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f)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g)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h)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i)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j)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k)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1)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m)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n)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交通标准6.1.1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建筑内部装修 1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实要求。 6.1.2养老院、福利院、幼儿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应限制可然物品的储存量、禁止存放聚氨酯类以 及在燃烧质产生火量有罐烟气的物品。
6.2明火(动火)管理
6.2.1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 签批动火审批手续;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6.2.2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 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6.2.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6.2.4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禁使用明火。
6.2.5养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的公共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6.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6.4.1燃油、燃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494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6.4.2燃洲、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出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 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 6.4.3燃油、燃气设备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5.4.4 医疗机构建筑附设的厨房使用燃气附,应采用管道方式供气,并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4.5 定期检查燃汕、燃气管道及器具,连接胶管应每年更换次。 6.4.6 使用燃油、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保持室内避风良好。 6.5 用电管理 6.5.1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6.5.2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 6.5.3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利维修应围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 5.5.4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于续。 6.5.5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敬热等防火保扩措施。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 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5.6,在室内使用高温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看管。 6.5.7场所在使用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7.1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进行每目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7.2养者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 除遗留火源。
7.3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k)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楼板、防火墙利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m)员工消防知识的莹握情况。
8.6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8.7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9.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自的畅通,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9.2养老院、福利院、幼儿阅在使用期间疏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9.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止确府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止常使用 9.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9.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 效。 9.6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 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9.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调内不应设置台阶。 9.8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9、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榭栏、卷帘门。 9.10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榭栏。 9.11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 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院、福利院、幼儿园应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包括药品库房、供氧站、可燃物资仓库、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空调机房 锅炉房、厨房等:
12.1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消防控制室应建立以下制度和操作规程: a)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b)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c)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d) 消防控制室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e) 消防控制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f)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g) 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 h)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i)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j)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k) 消防控制究故障处置程库
消防控制室应建立以下制度和操作规程: a)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b)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c)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d) 消防控制室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e) 消防控制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f)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g) 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 h)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i)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j)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k) 消防控制室故障处置程序。
2.2.1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班不应少2人。 12.2.2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在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 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认真记 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2.2.3应确保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2.4消防控制密应能实时掌握消防储水设施、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的电气 空制柜开关的工作状态等信息,发现消防设施工作状态不正常应立即报告消防控制室贵任人,并通知相 关部门处理,以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消防泵进、出水管 阅门、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处丁常开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 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的电气控制柜开关处干自动控制位置。
12.2.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正常二工作状态下,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 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设置在手动状态时, 火灾发在时应具有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2.2.6严禁撞自关停消防控制密的消防设施:
3.1因避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面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紧,应认定为火灾隐惠。 13.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 安全贵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非对已确认的火灾隐惠安排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完 毕后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13.3单位应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13.4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3.5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贵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 隐惠整改情况复函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3.6重大火灾隐惠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13.7对宁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生管部 加威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1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4.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 资料; C)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利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成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14.1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养者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 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15.2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及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 他民用建筑内时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租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具有独立的 安全出口。 15.3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 卡地下建筑(室)内。 15.4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15.5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使用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中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 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15.6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 络监控中心
16.1.1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 散预案。
16.1.2.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人。规模较火的养老院、 福利院、幼儿园应由专门机构负贵,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贵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b).. 火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利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16.2.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 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16.4预聚的宜质和完馨
土建标准规范范本17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7.1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 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
17.2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7.3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用内,不得拉自移动火场中的 任何物品。 17.4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自清理火灾现场。 17.5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火灾调查。 17.6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17.7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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