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777-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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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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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分级限值 5.1控制指标 5.2标准分级与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水回用与污泥处置要求 7.1污水回用控制要求 7.2污泥处置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封头标准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分级限值 5.1控制指标 5.2标准分级与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水回用与污泥处置要求 7.1污水回用控制要求 7.2污泥处置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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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其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 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标准分级限值、水污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回用控制与污泥 处置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不同环境功能区设计规模处理量小于350m/d的农村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相关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排放管理以及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设计处理规模大于等于350m/d的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GB18918的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DB63/T1777—2020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wastewater)污水产生量小于350m/d的农村地区(包括农区和牧区的自然村、行政村、牧业村、牧区聚集点/区等)及城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房、厕所等家庭排水,以及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农(牧)家乐及畜禽散养农户等的排水,不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和乡镇企业工业废水。3.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处理设备的总称,包括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进行处理的各类设施。3. 3污水回用(Wastewaterreuse)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景观环境、绿化及城市杂用水或其它可有效合理利用等用水的行为。3. 4受纳水体(receivingwater)指接纳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的河流、湖泊、水库或其他水体。4一般要求4.1在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湖泊和渔业水体、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排污的保护区(地)及污水禁止排放区内,不应新建排污口,对原有排污口应按要求进行整治和取缔4.2应根据农村(包括牧区聚集区)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与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环境容量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选择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和牧区聚集点,宜选择采用分散式污水处理模式和设施进行生活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4.3有条件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和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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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应采用雨污分流;宜采用适宜于当地农村条件、经济可行和易于管理的新技 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且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和淘汰的材料与技术;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达标后出水应优先考虑进行污水回用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分级限值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放去向、受纳环境的环境功能及敏感性、受保护目标、污水处理规 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具体分级标 准及限值见表1。
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6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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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不应排入GB3838地表水1类功能水域。 6.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II、IⅢ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水源涵养区除外)时,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6.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的,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中的二级标准。 6.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村庄或集镇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时,应根据处理规模,按 照如下规定执行: a)处理规模大于等于100m/d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b)处理规模在20m/d(含)~100m/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中 的二级标准; c)处理规模小于20m/d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中的三级标准。 6.5出水流经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人工湿地、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间接排入受纳水体时,根 据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环境功能,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明确的,所流经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对应 环境功能的上述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b) 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不明确的,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不应低于表1中三级标准的控制要求,且 应保证所流经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的水体不发生黑臭。 6.6出水排入周边无受纳地表水体、地下水位较深且易于蒸发的环境(如荒漠、无耕作功能的滩地等) 中时,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不应低于表1中的三级标准的控制要求。
7污水回用与污泥处置要求
7.1污水回用控制要求
生水水质要求 出水回用于农田、草场(包括天然草地与牧场、人工草场)和林地灌溉的,根据灌溉对象的不 同,应符合GB5084、GB20922的规定要求; b 出水回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要求; C) 出水回用于绿地灌溉用水的,应符合GB25499的规定要求; d 出水回用于生态景观环境用水的,应符合GB/T18921的规定要求。 e 出水回用于城市杂用水用途的,应符合GB/T18920的规定要求。 7.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不得回用于回灌地下含水层补给地下水。
阀门标准7. 2 污泥处置要求
7.2.1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泥应合理处量 年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7.2.2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泥回用于农用时,其相关控制指标和施用条件须满足GB4284的有关规定。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 非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相关要求, 范化排污口,并宜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设计处理规模小于20m/d的农村污水处理设 不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特殊情况下的监测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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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间接排入受纳水体时,可将所流经的人工湿地工程、 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的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排放的末端出水进行监测考核。 3.3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等要求,应按照HJ/T91的有关规定执行。 3.4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有新发布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 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水污染物的测定,
环境标准表2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实地 9.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采取必要运维管理措施保 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9.3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并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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