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92-2020 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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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陶瓷工业企业应积极采取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应遵循 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5.2.2陶瓷工业企业应使用无毒、低毒或少害的辅料替代含铅、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色、釉 料及其他辅助添加剂,应采用低硫、低氯、低氟、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原料和添加剂。 5.2.3陶瓷工业企业应积极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窑炉应采用保温、密闭性好的设备,高 温废气宜采取热交换技术回收热能,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5.2.4废气治理工程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废气治理工艺和设备。 5.2.5干粉状物料的输送设备宜密封并处于负压状态运行,减少污染物外泄。 5.2.6原料和固体废弃物运输应遮盖防止洒落,堆场应设置围墙和顶盖。
5.3.1废气治理工程规模由喷雾干燥塔烟气、窑炉烟气、含尘废气各个部分的设计总风量确 定。 5.3.2依据4.2确定的各废气治理系统的风量确定治理系统的建设规模,此外,还应考虑脱硫 吸收液循环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和除尘器过滤面积等因素。 5.3.3脱硫系统的吸收液循环系统循环水量、副产物处理系统脱水能力、除尘器的过滤面积 也是建设规模的组成部分
5.4.1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构成。 5.4.2主体工程包括喷雾干燥塔烟气治理系统、窑炉烟气治理系统和含尘废气治理系统
饮用水标准5.4.1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构成。
a)喷雾干燥塔烟气治理系统 喷雾干燥塔烟气治理系统一般由管道及排气筒系统、除尘器、吸收剂制备和脱硝加药系 统、吸收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浆液排放和回收系统、检测与过程控制系统构成。 b)窑炉烟气治理系统 窑炉烟气治理系统由管道及排气筒系统、烟气预处理系统、吸收剂制备系统、吸收系统、
副产物处理系统、浆液排放和回收系统、检测与过程控制系统构成。 c)含尘废气治理系统 含尘废气治理系统由集气罩、管道及排气筒系统、除尘器、卸灰和运输系统、风机、检 测与过程控制系统构成。 5.4.3辅助工程包括电气系统、给排水与消防系统、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与结构等, 5.4.4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及循环水系统等
5.5.1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总体布置应纳入陶瓷企业建设工程总体规划中,并应与其相 关的工艺布置统一考虑,合理布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87、GB13691的相关规定。 5.5.2陶瓷废气治理工程平面布置应满足各处理单元的功能和处理流程要求,废气治理设备 应尽可能靠近污染源,且靠近回收物料的回用点布置,布置宜顺应流程、集中紧凑,并满足 施工、安装与维护等方面的要求。排气筒应尽可能避免布置在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上风向。 5.5.3风机、空气压缩机、排气筒等高噪声源应尽可能远离厂界布置,并充分利用厂内建筑 物隔声。 5.5.4易产生粉尘的原料库、成品库和固体废物暂存库等应考虑运输方便,避免布置在周边 环境敏感目标的上风向,应采取室内储存的方式,通风口、运输通道的设置应尽量远离厂界。 5.5.5烟气脱硫工程应优先选用占地面积小、流程简洁的工艺。吸收剂制备系统与吸收塔相 距较远时,宜在各吸收塔附近设置吸收剂中间罐。采用粉状脱硫剂时,物料装卸区的设置应 考虑风向。采用碱性废渣如电石渣、白泥等作脱硫剂时,吸收剂制备系统优先考虑布置在便 于物料运输的地方。烟气脱硫系统的总图设计应符合HJ179的要求。 5.5.6窑炉烟气SNCR脱硝系统的总图设计应满足HJ563的要求。 5.5.7含尘废气治理系统总图设计应符合HJ2020的要求。
65.1.1陶瓷废气治理工程应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评 批复和排污许可的要求,明确废气治理目标,并结合陶瓷企业的规模、燃原料种类及用量 尧成温度、废气量、废气成份和污染物浓度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治理工艺。 5.1.2陶瓷废气治理工艺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国家鼓励发展的 环境保护技术目录、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的废气治理工艺 技术和装备。 6.1.3陶瓷废气治理新工艺及装备应取得中试试验数据后方可使用。鼓励采用多污染物协同 治理技术。 6.1.4窑炉烟气应采用余热回收利用措施,设计时与废气治理系统一并考虑。 6.1.5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应兼顾职业卫生防护GBZ1、GBZ2.1、GBZ2.2的污染物职业接触 限值要求。 6.1.6除尘系统、脱硫系统和脱硝系统均不应设置烟气旁路
6.2废气治理工艺选择
6.4.2.2窑炉烟气脱硝剂的喷嘴安装位置,应设置在温度不低于850℃C的高温段, 量避免直接喷射到产品上。
6.4.3.1除尘设备布置在车间内的,净化后的废气应设计管道接到室外高空排放,且排气筒高 度不得低于15米,并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 6.4.3.2袋式除尘工艺的设计参照HJ2020执行。 6.4.3.3湿电除尘工艺的设计参照JB/T11638和HJ2028执行。 6.4.3.4含尘废气治理工艺的设计参照GB13691、HJ2020执行,
6.4.4 脱硫系统设计
6.4.5二次污染控制
6.4.5.1陶瓷工业废气治理系统应按照环评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妥善收集、集 中预处理,确保废水不堵塞管道,综合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过程。 6.4.5.2脱硫装置的浆液和清液等应循环利用。少量外排废水应送全厂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 用。 6.4.5.3原辅料、中间物料、各种泥、收尘灰等的转运、装卸、贮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酒 落、扬尘及渗水等泄漏情况。 6.4.5.4袋式除尘器卸灰宜采取粉尘加湿机、气力输送或干粉密闭罐车等措施。收集的粉尘 宜采取直接化浆经管道送至球磨工序或浆池回用。 6.4.5.5脱硫吸收剂制备系统,应按照HJ179设计除尘系统。 6.4.5.6采用SNCR或SCR法脱硝时,应严格控制系统产生的氨逃逸量,SNCR脱硝系统氨 逃逸质量浓度应控制在8mg/m以下,SCR脱硝系统氨逃逸质量浓度应小于2.5mg/m。 6.4.5.7废气治理系统的风机、空气压缩机等高噪声源宜设置隔声性能良好的独立机房,机 房宜设计机械通风和消声系统,室内布置吸声体,噪声控制应满足GB/T50087和GB12348 的规定。 6.4.5.8当风机及排气筒距厂界较近,且后端无废气治理设备时,风机出口应安装消声器, 排气筒不得安装伞形防雨风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6.4.5.9废弃脱硝催化剂、废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GB18597要求收集、暂存,最终按管理要 求送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脱硫石膏、废弃布袋等其他一般固废按照GB18599要求贮存 处置。
7.1.1废气治理设备的使用寿命应与工艺设备的使用寿命相匹配。 7.1.2窑炉烟气脱硫设备的选择除考虑脱硫效率外,还应兼顾陶瓷企业的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氯化物和氟化物等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脱硫设备的制造应符合HJ/T288、HJ/T319的规定。
脱硫系统的吸收液循环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的设备选择、制造应符合HJ179的规定。 7.1.3喷雾干燥塔烟气宜采用耐温、耐腐蚀的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的设计要求、制造应 符合HJ2020、GB/T6719的规定。 7.1.4罗茨鼓风机应符合HJ/T251要求。离心通风机的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 7.1.5湿法脱硫系统的其他设备,还应符合HJ179的相关要求。SNCR脱硝系统的设备,还 应符合HI563的相关要求。SCR脱硝系统的设备,还应符合HJ562的相关要求。
7.2.1脱硫系统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择优选取耐腐蚀的金属或非金属材料。金属 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的选择参照HJ179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含氟较高的废气,防腐材料中不 得含有二氧化硅的成份。 7.2.2SNCR脱硝系统的材料,应符合HJ563的相关要求。SCR脱硝系统的材料,应符合HJ 562的相关要求。 7.2.3含尘废气治理系统一般采用碳钢材料Q235,应符合HJ2020的规定。 1.2.4袋式除尘系统的材料,还应符合HJ2020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材料,还应符 合HJ179的相关要求。
8.1.1陶瓷企业废气治理工程应在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出口烟道、除尘器、引风机、脱硫设备 入口、排气筒等设备、设施处安装检测仪器仪表,并将分析检测数据引入控制室。仪表选型 应能适应废气温度、水分、含尘、含酸的环境。 8.1.2除尘设施和脱硫设施前后应设置规范的永久性监测平台和采样孔,并符合GB/T16157、 HJ/T397的相关规定。 8.1.3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陶瓷企业,其喷雾干燥塔和窑炉烟气排放口应设置烟 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符合HJ76的要求;连续监测应按HJ75执行。 8.1.4脱硫设备、脱硫剂及脱硝剂储槽应安装液位计及配套的报警装置,脱硫剂储槽应安装 密度计、DH计等在线监测仪器,循环泵出口应安装压力表
8.1.5检测项目主要包括:
a)废气各处理工段主要工艺参数:温度、流量、氧含量、含湿量等; b)主要设备运行状态:压差、电流、轴承温度等; c)主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铅及其化合物、镉 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以HCI计); d)脱硫剂:pH值、密度、流量、成分、液位、累计使用量等; e)脱硝剂:流量、成分、液位、累计使用量等; f)氨逃逸质量浓度。 8.1.6袋式除尘系统的检测,还应符合HJ2020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检测,还应符 合HJ179的相关要求。SNCR脱硝系统的检测,还应符合HJ563的相关要求。SCR脱硝系 统的检测,还应符合HJ562的相关要求。
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进行控制,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等: 对参与控制的检测参数,应设报警上、下限值,设声光报警和必要的联锁保护;并配套必要 的应急处理响应装置。 8.2.2除尘、脱硫、脱硝控制室可结合系统和现场情况设控制室,并入主工艺控制系统统 监控。对于除尘、脱硫、脱硝系统控制室的烟道中的废气温度、压差、含湿量、废气流量 主要污染因子等重要参数也应引入主工艺控制系统,并增设独立的监控画面显示。 8.2.3废气温度、含湿量、流量,除尘器压差、电压,引风机电流,电机绕组、轴承温度等 废气检测参数发生异常,污染物分析检测值超过排放限值时,应及时检查物料变化、主工艺 工况、除尘系统、脱硫系统及脱硝系统等运行状况,并通过控制调整及时消除异常。 8.2.4袋式除尘系统的过程控制,还应符合HJ2020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过程控制 还应符合HJ179的相关要求。SNCR脱硝系统的过程控制,还应符合HJ563的相关要求 SCR脱硝系统的过程控制,还应符合HJ562的相关要求
9.1.1陶瓷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工程电气专业的技术要求宜与生产过程中电气专业的技术要求 致,工作电源的引接和操作室设置宜与生产过程统筹考虑,高、低电压等级和用电中性接 地方式宜与生产设备一致。 9.1.2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52、GB50054、GB50055、GB50057和GB50194等标准 的规定;照明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9.1.3袋式除尘系统的电气系统,还应符合HJ2020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电气系统, 还应符合HJ179的相关要求。SNCR脱硝系统的电气系统,还应符合HJ563的相关要求 SCR脱硝系统的电气系统,还应符合HJ562的相关要求。
9.2给排水与消防系统
9.2.1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014和GB50015的规定,并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 司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消防通道、防火间 距、安全疏散的设计和消防栓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9.2.2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116的有关规定,并配置消防器材,
9.3.1废气治理工程值班室、高噪声设备隔声室等建筑物内应有设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 统,并应符合GB50019、GB50243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9.3.2废气治理系统脱硝剂存储室等有可能逸出大量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9.4.2厂房建筑的防腐、采光和结构应符合GB50009、GB50033、GB50046和GB50191 的有关规定。
1O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1劳动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 除潜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0.1.2工作人员应培训上岗,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维折 保养。 0.1.3应按照GB/T16483等标准的要求管理脱硝药剂等化学药剂。 10.1.4陶瓷企业生产和废气治理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0.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GB/T28001的要求。 0.2.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 验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0.2.3涉及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0.2.4设置密闭罩的建筑陶瓷自动成型压机的检修工作,应在设备停机状态下进行。 0.2.5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GBZ2.1、GBZ2.2的要求。严格控制颗粒物、氨气等无 组织排放,在易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的位置应配套废气收集及净化装置。对高噪声的风机、 水泵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1.1.1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专项工程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2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图和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应取得 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施工。 1.1.3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 相关专项工程规范的规定。 1.1.4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配件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应取得供货商的产品 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1.5施工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国家工程质量、安全与职业卫生、消 防等标准。
11.2.1工程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应符合GB50252、GB50254、GB50257、GB50275、 GB5030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 南污染影响类》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性使用。 11.2.2生产性主体工程与废气治理工程应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现有生产设备或改造设施 应单独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11.2.3工程配套建设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与工程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11.2.4工程在生产试运行期应对废气治理工艺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 验收的技术支撑文件。性能试验内容包括: a)耗电量测试,分别测量各主要设备单体运行和设施系统运行的电能消耗; b)漏风率测试试验,测试除尘系统和脱硫系统的漏风率; c)风机运行试验,测试风机运行时风量、风压、噪声等参数,包括启动和运行时的参 数; d)满负荷运行测试,治理系统通入最大流量的废气,考察各工艺单元和设备的运行工 兄; e)系统压力损失测试,测试除尘系统和脱硫系统正常运行时系统的阻力损失; f)废气成分检测,在工艺要求的各个重要部位,按照规定频次、指标和测试方法进行 发气主要成分检测,分析各类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12.1.1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维护、环保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1.2未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气治理系统。 12.1.3废气治理系统运行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治理系统的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 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运行。 12.1.4应建立健全与废气治理系统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运行、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 12.1.5加强废气治理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废气治理系统应与生产系统保持正常、稳定、连续 运行。废气治理系统的大修应考虑与生产设施大修同步进行。 12.1.6废气治理系统运行过程中,所有参与过程控制的废气检测参数、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 放参数装饰标准规范范本,应有完善的现场历史记录,历史记录至少保存3年。 12.1.7工艺设备开机时其配套的除尘系统和脱硫系统应先开机运行;工艺设备停机时,其配 套的除尘系统和脱硫系统应延后停机,确保工艺设备系统内存留的废气全部得到净化处理。 SNCR脱硝系统需在工艺设备内温度达到850℃时开机,在工艺设备内温度降低到850℃时停 机。工艺设备正常启停机及临时停运期间的废气治理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应视为有效数据 12.1.8袋式除尘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还应符合HJ2020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运行与 维护,还应符合HJ179的相关要求。SNCR脱硝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还应符合HJ563的相关 要求。SCR脱硝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还应符合HJ562的相关要求
12.2人员与运行管理
2.2.2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a)必要的工艺技术知识、安全知识; b)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要求的条件; c)治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d)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e)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脱硫效率、脱硝效率、除尘效率的控制和调节,以及保持 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f)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g)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h)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i)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j)常用有毒有害化学品运输使用知识及防毒、防腐蚀、防火等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2.3应建立废气治理系统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a)系统启动、停止时间,系统启动过程持续时间,系统启动、停止过程中废气治理设 施启动和退出时间; b)原材料进质量分析数据,进厂数量,进厂时间; c)系统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至少应包括装置进出口颗粒物含量、二氧化硫含量、 氮氧化物含量、废气温度、废气流量、废气压力、用水量、脱硫剂消耗量、脱硝剂消耗量等; d)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的记录; e)废气连续监测数据记录; f)废水、废渣和副产物产生和储存、处置情况的记录: g)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 h)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等。 2.2.4制定交接班制度和巡视制度,运行人员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2.2.5制定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制度,并加强使用及装卸过程的监控
12.3.1废气治理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应储备足够的备品、备件。 12.3.2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对维修无法满足使 用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更新。 2.3.3维修人员应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2.3.4计量装置、压力容器及其配套件应日 期检验
12.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4.1根据废气治理工程运行及周围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环境风险事件,按 照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和环发[2015]4号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预警、响应、指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并配备相应的人力、物资和设备等资源,确保环境 安全。 12.4.2陶瓷企业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员工培训、组织演练,并在组织结构和制度上保证 废气治理系统发生事故或其它导致二次污染的情况发生时,应急救援职能人员能够根据应急 响应级别,按照预案要求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各司其职,及时有效地展开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12.4.3废气治理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12.4.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更新和备案,使之规范、符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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