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55-2021 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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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业务接待员应根据维修人员的故障诊断结果以及和客户商定的维修项目,本着自愿、合法 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 4.2维修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5.4.2维修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
a)M站经营者及客户名称;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号牌、品牌型号、行驶里程等基本信息; c) 签约日期及地点; d) 维修项目; e)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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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标准f)送/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质量保证期; h)结算方式及期限; i)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f)送/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g)质量保证期; h)结算方式及期限; i)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5.1M站经营者应根据维修合同确定的维修项目填写派工单,派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 、维修人员、维修配件、维修工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2维修人员根据派工单上的维修配件明细领取配件。
5.6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5.6.1维修作业应符合DB12/T689的规定,使用技术状况良好的维修设备,按照派工单所列的维修项 目、作业部位,参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后应进行自检,并签字 确认。 5.6.2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采用合理措施防护车身内外表面等部位。 5.6.3M站经营者宜采用可视窗口或视频设备、网络等方式,供客户实时查看在修车辆。 5.6.4M站经营者不得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的维修服务,以及不得破坏 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5.6.5M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维修作业范围。车辆如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付或维修项目需变更的, 1站经营者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告知客户原因,积极与客户协商解决方法。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按规定 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5.6.6维修作业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质量检验员实施车辆维修过程检 验,并做好过程检验记录。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不应进入下一道工序,应返工作业,返工后应重新 进行检验,并保留重新检验记录。
7.1质量检验员应核查维修项目的完成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竣工车辆实施竣工检验,并填写 工检验记录。对峻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由维修人员返工作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不得交付客户使用。 7.2竣工检验合格后,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录A)
辆不得交付客户使用。 5.7.2竣工检验合格后,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录A)
5.8.1车辆维修竣工后,维修人员应对车辆外表和内饰进行简单清洁,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并通 知业务接待员 5.8.2对于检验合格的车辆,业务接待员应按照DB12/T689的规定做好交车试车服务。 5.8.3客户接车时,业务接待员应配合客户对维修车辆进行验收,客户如提出试车要求,应陪同客户 进行试车,并做好记录(记录信息包括表显里程、试车有无异常、车辆状况等),验收合格后,由客户 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办理结算手续。 5.8.4客户在验收车辆时如发现维修质量问题,经质量检验员检定情况属实的,M站经营者应予以返 修,不得将带病车辆交付客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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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价格结算应符合DB12/T689的规定。价格结算员应按照备案的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配件价 格等核定维修费用,列明维修结算项目;按照JT/T1133的要求开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发票 做好价格结算服务,由客户签字确认。 5.9.2M站经营者应向客户交付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和维修发票 5.9.3客户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有疑问时,M站经营者应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出合理解释。
设备标准5.10维修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5.10.1M站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至少应包括:维修合同、 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5.10.2M站经营者应按照DB12/T894和I/M制度要求如实填报,及时将承修车辆的排放维护修理信 息上传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 5.10.3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并能随时提供给客户查阅或复印。 5.10.4M站经营者应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5.11返修与投诉处理
5.11.1通过M站维修检验的车辆应到原1站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再次未通过1站污染物排放达标要 求的车辆,应由原M站进行返修,M站经营者应按照DB12/T689的规定开展返修服务。 5.11.2M站经营者应建立车辆返修制度,做好车辆返修记录,对返修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制定和落实 应对和改进措施。 5.11.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通过I站检验,且M站经营者不能或者无法提 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通过I站检验的相关证据的,M站经营者应及时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 者无理拒绝 5.11.4若经维修人员重新故障诊断,确定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维修项目,经与客户沟通及认可的前提 下,补充签订合同,按照5.4~5.10的流程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 5.11.5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通过I站检验的,原M站经 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M站经营者修理。 5.11.6车辆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客户, 由客户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5.11.7M站经营者应建立及健全维修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受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 受理时限、处理时限等,并做好客户投诉处理的相关记录
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M站经营者应符合DB12/T689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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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 [3]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 [4]《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5]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贯彻落实《天津市2020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工作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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