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249-2020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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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批量的废弃消毒剂原液、化学试剂原液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h) 废弃的麻薛、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批量的废奔疫苗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标准管理。
6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交接运送要求
6.1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进行医疗废物内部运送。 6.2有电梯或规模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医疗废物内部运送车辆;无电梯的或规模较小的医疗卫 生机构可使用硬质密闭容器进行医疗废物内部运送。 6.3医疗废物内部运送车辆和硬质密闭容器外表面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应防渗漏、防 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清洁消毒:内部运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6.4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点收集运送时应标注标签,标签宜采用信息化手段产生,内容应包括医疗废 物产生单位和科室(部门)、时间、类别、重量等信息。 6.5医疗废物内部运送人员在每个分类收集点完成医疗废物收集后,应与各科室(部门)的医务人员交 接确认。交接确认宜采用电子联单,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科室(部门)、交接时间、类别、重 量、交接人等信息。 6.6医疗废物内部运送时间和路线应相对固定,应避开诊疗高峰,选择人流物流最少的路线。 6.7医疗废物内部运送完毕后,应对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和分类收集点进行清洗和消毒,并记录清 洗消毒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信息。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参见附录C。 6.8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医务人员放置于硬质密闭容器 内带回所属医疗机构;当天无法带回的,应由医务人员次日按要求带回止回阀标准,不得交由病人或家属自行处置; 应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和硬质密闭容器的清洗消毒并记录。 6.9流动采血车和献血屋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放置于硬质密闭容器内于每日工作结束后带回所属采供 血机构;应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和硬质密闭容器的清洗消毒并记录。 6.10救护车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交给相应医疗机构急诊室。
7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要求
8.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在48h内集中收运。 8.2承担医疗废物集中收运的单位应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符合上海市相关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8.3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周转箱内集中收运,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单位应进行医疗废物 交接确认,交接确认宜采用电子联单。 8.4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应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 8.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应符合GB19217的要求;第三方机构使用 的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宜符合GB19217的要求或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车辆厢体为封闭式,车厢门能锁闭; b)车厢内应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 c)车厢底部应设有防液体渗漏装置; d)车辆应标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e)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 8.6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不应搭乘其他无关人员、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行驶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 严防丢失、遗撒医疗废物,不应中途丢弃和取出医疗废物。 8.7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和周转箱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参见附 录C。
9.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集中处
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集中处置
DB31/T1249—202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焚烧环境应符合GB/T18773的要求,并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a)焚烧场所不得带人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b)焚烧时医疗废物应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c)楚烧完毕后,应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参见 录C。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包括清洗消毒运送车辆、周转箱、焚烧场所等)产生的污水应经污水 受施消毒处理,应符合GB/T31962、DB31/199、GB18466等的要求后方可排放。 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可自行楚烧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应依法规范处置并符合9.2、9.3的要求
a) 焚烧场所不得带人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b) 焚烧时医疗废物应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C 楚烧完毕后,应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参见附 录C。 9.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包括清洗消毒运送车辆、周转箱、焚烧场所等)产生的污水应经污水处 理设施消毒处理,应符合GB/T31962、DB31/199、GB18466等的要求后方可排放。 城上海市左关场宝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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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职业卫生防护和健康体检要求
A.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查单位的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配备 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选择应符合GBZ/T213、GB/T18664、DB31/T689.1等的要求。 A.2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衣、防渗透隔离衣或防水围兜、医用外科口罩、防穿刺防水手 套、工作鞋、工作帽等防护用品进行日常工作;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佩戴护目镜或防 护面罩(屏);进行甲类传染病、乙类按照甲类管理传染病以及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或防护型呼吸面罩,并在工作衣外穿着连体 防护服。 A.3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应按规定脱去防护用品,一次性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按医疗废物处 理,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放人专用密封袋至指定地点按附录C要求进行消毒,手卫生应符合WS/T 313的要求。 A.4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其中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至少每12个月 体检一次,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和处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至少每6个月体检一次。 A.5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内容应包括乙肝、内肝、梅毒和HIV的感染情况,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按GBZ188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做好职业健康体检。 A.6必要时应对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A.7职业暴露后应按GBZ/T213等的要求进行评估、处理以及追踪检测相关指标
B.1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基本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要求
B.1.1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由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和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组成。 B.1.2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数量、运送频次、人员情况、场地环境和路线安排等实际 需求情况,配备相应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 B.1.3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包括医疗废物内部运送工具、称重设备、数据采集设备、现场打印 设备、可做电子签名的人员/地点唯一标识、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上述设备应具备实时采集、自动存储、 即时显示、自动处理、自动传输等功能。 B.1.4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应可自动生成每袋/盒医疗废物唯一溯源编码,用于医疗废物的 统计和追溯。
B.2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基本要求
B.2.1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 a)机构信息:机构名称、所属辖区、机构地址、机构级别、核定床位数等; b)科室信息:科室(部门)名称等; c)人员信息:姓名、所属科室(部门),包括收运人员和科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 B.2.2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医疗废物基本信息: &) 医疗废物产生信息:每袋/盒医疗废物唯一溯源编码、种类、数量、质量(精确到0.1kg)、医疗卫 生机构名称、科室(部门)名称等; b 医疗废物内部交接信息:医疗废物交接时间、交接双方姓名等; ) 医疗废物人库信息:每袋/盒医疗废物唯一潮源编码、交接双方姓名、设备编号、周转箱唯 RFID编码、交接时间等; d) 医疗废物出库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每袋/盒医疗废物唯一潮源编码、周转箱唯一RFID编 码、交接双方姓名、交接时间等。 B.2.3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基本信息: a) 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地址、处置资质等; b) 周转箱信息:周转箱唯一RFID编码等; c)人员信息: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姓名等。 B.2.4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应在医疗废物质量、库存量、状态、人员操作、运送时间等方面设置异常 预警。 B.2.5B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应具备多检索条件合并查询并导出医疗废物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统计 分析等功能
B.3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拓展功能
鼓励医疗卫生 节进行精细化 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的容器,并与 变物管理信息系统衔接,跟踪管理医疗废物的全生命周期
形位公差标准B.4医疗皮物管理值息平台数据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存储、利用、安全应符合相关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应符合以下要求: a)自建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应提供统一上传接口,对信息数据进行核查、核对,将 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基本信息实时接人“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 b)“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应提供与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废 物模块统一对接接口,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态环境音 等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应符合以下要求: a)自建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应提供统一上传接口,对信息数据进行核查、核对 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基本信息实时接人“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 b)“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应提供与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医关 物模块统一对接接口,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等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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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C.1.2~C.1.6列出的是常用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如有其他符合国家要求的消毒剂(器械)也可 使用。 C.1.2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和工具、周转箱及其他有关物品表面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1%~ 3%过氧化氢或1000mg/L含氯(溴)消毒液进行喷酒或擦拭,作用至少30min。 C.1.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暂存设施的地面、墙面消毒:常规使用1%过氧化氢或500mg/L的含氯 (漠)消毒液进行喷洒、擦拭或拖地,作用时间30min;有明显污染的使用3%过氧化氢或1000mg/L的 含氯(溴)消毒液进行喷酒、擦拭或拖地,作用时间至少60min。 C.1.4仪器设备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1%~3%过氧化氢或500mg/L含氯(溴)消毒液擦拭消毒。 C.1.5防护用品消毒:耐热耐湿的用品可使用压力蒸汽121C作用20min30min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耐湿的用品可使 用1000mg/L含氯(溴)消毒剂浸泡30min。 C.1.6手消毒:手消毒方法应符合WS/T313的要求。 C.1.7甲类传染病、乙类按照甲类管理传染病以及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 废物以及相关物品的消毒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
C.2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2.1应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进行消毒效果监测: a 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 b)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物体表面; c) 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和工具物体表面; d)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如周转箱)物体表面。 .2.2应符合以下监测要求和判定标准: a) 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效果应符合WS/T367、GB/T30690的要求,生物监测每月 次,判定标准应符合GB15982的要求; b) C.2.1中b)、c)、d)的消毒效果监测,每季度一次,监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应符合GB15982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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