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60-202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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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式中: M一综合评分; Ki一控制项权重; Mk一控制项得分; K2—评分项权重; M,一评分项得分。

    表3.3.5评价权重选取表

    3.4.1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等级可分为四个级别 纸箱包装标准,即AAA

    级、AA级、A级、B 级。 3.4.2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等级的确定应根据表3.4.2的确 定。

    表3.4.2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等级

    3.4.3对于1年内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污染事故及停产的污水 处理厂,最高评价等级应为B级;对于1年内出现过出厂水水质 不达标,造成地表水污染的污水处理厂,不应评为AA级及以上 等级;对于1年内受过政府处罚的污水处理厂不应评为AAA 级

    4.1.1进水泵房的运行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进小求房的 1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 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 2污水处理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 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 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的规定: 3污水处理厂应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保持正常 稳定的运行,并定期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校验: 4污水处理厂应在进水口安装进水连续采样装置和水质在线 连续监测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918规定的污染指标和采样化验频率检测进水水质; 5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 运行单位或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 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4.1.2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生物反应池系列池组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 也进水水量,均匀配水,并保持均匀的曝气、推流和搅拌: 2根据生物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 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区的进水量、气水比、溶解氧(DO)和 氧化还原电位(ORP)等工艺参数:

    4.1.2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生物反应池系列池组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 也进水水量,均匀配水,并保持均匀的曝气、推流和搅拌: 2根据生物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 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区的进水量、气水比、溶解氧(DO)和 氧化还原电位(ORP)等工艺参数: 3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 定和设计要求;潜水搅拌器,潜水推进器、鼓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 机。回流污泥泵、剩余污泥泵,刮吸泥机、膜分离装置及高压泵等 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应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

    5排放口安装和运行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的相关规定; 6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非放标准》GB18918的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厂出水的采样和水质检

    4.2污泥处理处置系统

    4.2.1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步建设、 同期运行。

    同期运行。 4.2.2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处理后污泥的 含水率、转运要求和去向应满足环评要求及污泥处置接收协议的要 求。 4.2.3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 中应防止二次污染,并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进行处理。 4.2.4污水处理厂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工况,不得 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污泥处理过程中应控制药剂消耗量并保持 加药装置运行精准。 4.2.5外运污泥应检测每一批次(车)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 制指标,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的相关要求。 4.2.6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泥输出体积或质 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4.2.7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应采用合 格的专用密闭容器,以防止污泥外溢和撒落。 4.2.8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最终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相关要求

    4.2.5外运污泥应检测每一批次(车)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 制指标,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的相关要求。 4.2.6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泥输出体积或质 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4.2.7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应采用合 格的专用密闭容器,以防止污泥外溢和撒落。 4.2.8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最终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

    4.2.8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最终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3恶臭气体处理系统

    4.3.1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的处理设施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 步建设、同期运行。 4.3.2厂界环境的臭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规定的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 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

    4.3.2厂界环境的臭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规定的)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 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 4.3.3污水处理厂的臭气收集输送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风机和集气罩、集气与输气管道等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巡 检和维护; 2气体输送管道应保持密闭状态,并记录管线压降; 3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每班排放1次,管道的 过流风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4.3.4采用生物滤池除臭工艺的的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物滤床应按时检测恶臭气体的流量和污染物浓度,以及 处理装置的温度、湿度、压力、pH值等运行参数: 2生物滤床应保持适宜的湿度,当出现生物膜脱膜,膨胀, 生物滤床板结,土壤床出现孔洞短流等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并记录备检。 4.3.5采用化学氧化法除臭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根据臭气污染负荷及时调整加药量; 2应根据填料塔的压降,及时对填料进行清洗或更换; 3系统运行时应控制pH、臭气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等运

    4.3.3污水处理厂的臭气收集输送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风机和集气罩、集气与输气管道等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巡 检和维护; 2气体输送管道应保持密闭状态,并记录管线压降; 3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每班排放1次,管道的 过流风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4.3.4采用生物滤池除臭工艺的的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物滤床应按时检测恶臭气体的流量和污染物浓度,以及 处理装置的温度、湿度、压力、pH值等运行参数; 2生物滤床应保持适宜的湿度,当出现生物膜脱膜,膨胀, 生物滤床板结,土壤床出现孔洞短流等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并记录备检

    1 应根据臭气污染负荷及时调整加药量; 应根据填料塔的压降,及时对填料进行清洗或更换; 3 系统运行时应控制pH、臭气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等运 行参数。

    4.3.6采用活性炭吸附法除臭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

    1运行中应控制硫化氢等臭气的流量、浓度、温度、湿度、 J、pH值等运行参数; 2当系统的气体流量和压力等指标超出额定范围并确定为吸

    附饱和时,应及时更换活性炭(吸附剂); 3应对饱和的吸附材料进行解吸再生,吸附材料废弃时应进 行无害化处置。 4.3.7采用全过程除臭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定期对生物填料的运行情况及除臭效果进行观测; 2 应定期对活性污泥投加泵及污泥输送管道进行检查与维 护; 3应定期对微生物培养箱的供气系统进行巡检,保证气体供 应; 4应根据进水水质和水量,以及臭气强度等因素调节活性污 泥的投加量。

    附饱和时,应及时更换活性炭(吸附剂); 3应对饱和的吸附材料进行解吸再生,吸附材料废弃时应进 行无害化处置。

    4.4厂界环境噪声控制系统

    4.4.1污水处理厂的噪声振动污染控制设施、设备应与污水、污泥 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4.4.2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发出的噪声振动,并控 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 4.4.3污水处理厂的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和设备的减振降噪效果 环境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 4.4.4污水处理厂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符合现行压 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相关要求

    4.5设备及设施维护系统

    4.5.1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及设施应在移交时同步建立台账和档案, 包括移交时的资料数据和使用后的动态增减变化。 4.5.2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污水处理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规程,对运 转设备及涉及安全方面的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发现问题及

    转设备及涉及安全方面的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发现问题及

    时抢修,并做好记录。 4.5.3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可采用日志、周报或月报 的形式及时、真实、完整的记录和保存设备运行和使用情况 4.5.4污水处理厂所有设备应有足够的零配件,耗损材料的备件, 并建立相关档案

    4.6.1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功能完善的设施运行中央控制平台和大 并幕显示器,全面记录并实时反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 4.6.2污水处理厂的中央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显示、数据处理、数 据记录和数据分析及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图等功能。 4.6.3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规模应与设计一致,现场数据记录应与 上位机数据记录保持一致。 4.6.4中央控制系统的记录不得修改,既定关键数据的监控不得撤 销,系统不得具有系统数据修改和系统监控目标选择性撤销等功 能。 4.6.5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记录应齐全,应按要求及时存档备检, 所记录的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 4.6.6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染物在线 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及《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的相关规定。

    4.6.7运行控制与显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控制室上位机界面应准确、全面、清晰、实时地反映全) 工艺运行和设备运转情况,显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预报警 变量正常等不同状态: 2计算机、模拟盘及可编过程控制器(PLC)的数据显示应 与现场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3控制设备开启时,继电器动作应与设定一致,不得有超出

    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4执行机构应正确执行控制室发出的指令,且无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5上位机显示应规范,红色灯光表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黄色灯光表示预报警:绿色灯光表示设备或过程变量正常。4.6.8水量水质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应符合以下要求:1中控系统应实时记录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进、出水水质(CODcr、氨氮等关键指标)等运行数据,并依据记录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2将进水和出水的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SS等作为选择性指标时,中控系统可作相关记录并依据数据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得1分;3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再生水流量计并记录和传送流量数据,应具有表征再生水水质的色度、浊度等特征性指标的监测和数据记录,有明确用途的再生水应同时监测和记录其他选择性水质指标。4.6.9关键设备运行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应符合以下要求:1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备的运行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2污水提升泵的运行数据包括吸水池液位和提升泵的运行电流、运行频率和运行时间等;3曝气设备如为鼓风曝气,应记录鼓风机风量、(总)电流;如为机械曦曝气,应记录设备运行(总)电流:曝气设备的运行时间、转速或开启度等:4污泥脱水设备的运行数据应包括运行时间、运行电流和加药量等运行数据,并宜作为选择性指标。4.6.10关键运行参数的数据记录和显示应符合以下要求:1中央控制系统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溶解氧(DO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2采用普通活性污泥法相关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应实时记录和13

    显示各生化池的氧化还原电极电位(ORP)、活性污泥浓度等数 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3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工艺的污水处理)应实时 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运行液位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 化曲线; 4采用曝气生物滤池(BAF)工艺的污水处理)应实时记录、 显示反冲洗风机和反冲洗水泵等设备的运行时间、反冲洗气量、反 冲洗水量、堵塞率等数据,以及实时记录和显示生物滤池水头损失 等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4.7.1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整理、保存建设及其运行的相关信息,

    4.7.1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整理、保存建设及其运行的相关信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 CJJ60的各项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台账。

    4.7.2建设信息台账记录的信息应包

    1设施建设期的项目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文件、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件,包括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 运时间和污水处理服务区范围、汇水面积、服务人口及入驻的工业 企业等情况; 3管网建设情况、污水收集量的变化情况、污染减排量核算 清况及环境统计情况等。 4.7.3运行台账记录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1按日记录的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的产生量、转移量 及其去向情况; 2曝气系统、污水提升、污泥处理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 维护保养与修理情况等: 3按月记录设备的用电量、用药量、十污泥处置量等。

    1按日记录的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的产生量、转移量 及其去向情况; 2曝气系统、污水提升、污泥处理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 维护保养与修理情况等: 3按月记录设备的用电量、用药量、干污泥处置量等。

    4.7.4污染减排台账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总量等情况: 2设施运行产生的电耗、药耗、污泥减量化处理和无害化处 置等情况; 3新增污染减排能力及运行减排效果的动态变化情况等。 4.7.5设施改造台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完善管网增加减排量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 理设施配套管网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展情况,并说明管网完善 后新增加的服务范围、面积、人口、工业企业和水量及浓度变化等 情况; 2对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建设项 目,包括但不限于:改、扩建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 提高的处理水量、增加的污染减排总量和改善水质的绩效证明材 料; 3污水回用增加减排量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回 用工程的回用规模、回用途径、处理工艺和设备及出售回用水的价 格等批准资料。 4.7.6污水处理厂的信息记录包括设施运行记录、运行凭证和运行 报告等。

    4.7.7设施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单体设备的运行情况,累计运行时间,及现场各类仪表的 运行数据的统计表; 2运行情况记录表:按月统计的月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 出厂污泥量,耗电量等; 3中控系统主要数据统计表,设备故障时间统计表,各处理 单元工艺的运行状态报表: 4中控系统主要情况变化趋势曲线图:月流量(进、出水水 量、鼓风量和污泥量)、约束性指标CODcr、氨氮(以N计), 以及关键工艺参数DO、MLSS等:

    5污水回用量、回用设施运行情况和回用水出售业绩等资 料。 4.7.8设施运行凭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和 限期整改及处罚通知等; 2电费缴纳凭证、药剂采购凭证、污泥处置转运凭证。 4.7.9设施运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运行单位应定期总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减排情 况,根据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减排台账编制年度设施运行报告,并 利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无线上传等手段及时发送设施运行报 告; 2设施运行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水水量水质情况、 污水处理量及排水达标情况、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主要污 染物减排情况:设施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等: 3污水处理厂运行中发生突发性事故、设施运行故障、进水 水量过大导致超负荷运行、进水水质严重恶化等直接影响达标排放 的重大情况时,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 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4污水处理量不足、进水浓度低、污泥产量较高或较低、耗 电量偏低、主要处理设施和设备维修、事故停运等影响污染减排的 情况说明。

    5.1.1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且运行管理人员 数量应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需要,人员配置及评分按表5.1.1 执行。

    表 5.1.1 人员配置

    5.1.2污水处理厂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通过行 业协会、省住建厅等权威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 得城镇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上岗证书或培训证书。 5.1.3计分方法应执行以下规定:

    5.1.3计分方法应执行以下规定

    1人员配备满足处理规模要求得1分,人员总数每超1%扣 0.2分; 2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3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比例满足处理规模要求得1分,每降 1%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4关键岗位人员持证比例满足要求得1分,每降1%扣0.1分, 直至扣完为止。

    5.2.1污水处理运行费用应足额到位,运行经费到位率应按照下式 计算:

    到位污水处理费用 X 100% (5.2.1 应到位处理费用

    5.2.2考核计分方法应执行以下规定: 1 运行款额到位率100%,得4分; 2 运行款额到位率大于80%(含),小于100%,得2分; 3 运行款额到位率小于80%(不含),大于60%(含),得 1分; 4 运行款额到位率低于60%(不含),不得分

    5.3污水处理负荷及污染物消减

    5.3.1城镇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负荷率的计算应执行以下规定:

    1污水处理总量数据应取自“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 统”全年数据: 2城镇污水排放总量和其他设施污水处理量取自《吉林省城 镇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负荷率以设计处理水量为准,超 过设计处理水量时,按设计处理水量进行统计;

    4城镇污水处理率应按照下式计算

    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负荷率应按照下式计算:

    全年实际处理量 ×100% 设计水量×365

    6当采用污水处理负荷率考核时,计分方法应执行表5.3.1 的规定:

    表5.3.1采用污水处理负荷率考核表

    7当采用城镇污水处理率考核时,计分方法应执行以下规定: 成镇污水处理率≥80%时,得3分:城镇污水处理率低于80%的 每降低1%(含)减1分执行。 5.3.2污染物削减量的考核应执行下列规定: 1污染物指标应包括CODcr、BOD5、氨氮、TP、TN、SS等 指标。 2污染物削减率(M)应按照下式计算:

    3污染物削减率大于等于90%的按最高分值计,污染物削减 率小于90%,按照实际消减率计,计算公式如下:

    得分=Z(A×M:)/n

    A一最高分值,按照3计取。 M一第i种污染物的削减率,污染物包括CODcr、BOD5、氨氮 TP、TN、SS 等指标。 n1一计算污染物指标的种类数

    5.4污水及污泥处理质量

    1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规定的项目为依据,同时结合地方规定和要求进行。 2应检查当日出水水质,CODcr、BODs、氨氮、TP、TN、 SS、粪大肠菌群数等有一项不达标,视为一天水质不达标。 3出水合格率(N)应按照下式计算,出水合格率低于90% 不得分。

    4计分方法应按照下式计算:

    ×100% 抽查月天数

    得分=Z(B×N)/n2

    B一最高分值,按照5分计取; Ni一第i种污染物出水的合格率,污染物包括CODcr、BODs、 氨氮、TP、TN、SS、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 n2一出水水质要求达标的污染物指标的种类数。 2污泥处理质量的检查及评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 污泥含水率应以年平均值进行统计。

    2年平均含水率≤60%(污泥最终处置对含水率有特殊要求 的,以要求的含水率为准)得3分。 3年平均含水率每增加1%,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5.4.3污泥处置质量的检查及评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污泥最终稳定无害化处置质量指标考核项目包括:蠕虫卵 死亡率、粪大肠菌群值、总汞、总铅、总、总铬、总镉7项。有 项不达标,视为不合格,不得分; 2污泥稳定化处置包括十化、焚烧、卫生填理、堆肥等,年 污泥安全处置率应按照下式计算:

    3计分方法应按下式执行:

    全年污泥安全稳定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总量

    年污泥安全稳定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总量

    得分=分值×污泥安全处置率

    5.4.4污水处理厂全年污泥的理论产生量应按以下原则计

    5.4.4污水处理厂全年污泥的理论产生量应按以下原则计算: 1设有初沉池时,初沉污泥的产生量根据原污水悬浮物浓度 及沉淀效率按下式计算:

    W初一初沉污泥量,m/d; n一初沉池沉淀效率; C一进入初沉池污水中悬浮物浓度,mg/L; 9平一污水处理厂平均日流量,m3/d; p一初沉池污泥密度,以1000Kg/m计; P1一污泥含水率。 2剩余污泥的产生量可按照下式计算:

    5.5.1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是指扣除利润、设备折旧、设备大修、税 费以外的直接运行费用。 5.5.2污水运行成本应按下式计算:

    耗+年药耗+年供热供+年水费+年人员工

    5.5.3污水处理厂规模划分、运行工艺和处理成本核算要求执行下 表:

    水处理厂规模划分、运行工艺和处理成本核算要求执行下

    表5.5.3污水处理厂处理成本核算表 单位:元/m

    5.5.4计分办法应按照表5.5.3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在规定范围内得5分; 2 高于所规定范围上限5%(含)内,得4分; 3 高于所规定范围上限10%(含)内,得3分: 4 高于所规定范围上限15%(含)内,得2分; 高于所规定范围上限20%(含)内,得1分: 6 大于所规定范围上限20%,不得分。

    5.6.1恶臭气体考核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5.6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

    1恶臭气体处理考核项目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规定的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 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考评; 2现场条件应符合臭气收集输送系统及除臭工艺运行要求,

    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排放,得2分。有一项不满足扣0.5 分,扣完为止。

    5.6.2环境噪声考核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2环境噪声考核应按照以下要求

    1环境噪声控制考核项目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 噪声标准》GB12348、地方标准及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 要求进行考评; 2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 形成污染,设施和设备的减震减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符合要 求,得2分,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5.7.1主体构筑物考评应包括:进水泵房、格栅渠道、沉砂池、沉 淀池、二级生化池、三级生化池、深度处理池、消化池、浓缩池、 储泥池等。

    5.7.2构筑物的检测及评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个被考评单位,构筑物抽检数量为8座,少于8座的, 全部检查; 2构筑物无渗漏,表面无鼓起和脱落现象,油漆良好无锈蚀; 3堰板出水均勾,池面清洁,闻阀齐全有效,无跑、冒、滴、 漏等现象; 4构筑物的计分方法按照总分4分,每有一项不符合扣0.5 分,扣完为止。 5.7.3机械设备考评项目应包括:格栅除污机、吸砂机和砂水分离

    5.7.3机械设备考评项目应包括:格栅除污机、吸砂机和砂水分离 机、刮泥机、鼓风机、各种泵体、膜系统设备、投药装置、消毒装 置、脱水机、污泥干化装置等主要机械设备。

    1每一个被考评单位,机械设备抽检数量为7台; 2 外观整洁干净、螺栓齐全牢固、转动部位不失油:

    3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附属设备工作止常; 4整机运行平稳可靠,仪器仪表准确灵敏; 5设备台帐及维修维护档案资料齐全。 5.7.5设备的计分方法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污水系统设备年运行天数不得少于350天,其中设备1分 档案1分,满分为2分; 2污泥系统设备年运行天数不得少于350天,其中设备1分 档案1分,满分为2分

    5.8.1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用化验室,且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 监控能力。

    5.8.1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用化验室,且其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 监控能力。 5.8.2化验分析方法、化验检测项目和周期、检测仪器设备,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及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 的要求执行。

    5.8.3 污水分析项目、频次及分值应按附录C执行。 5.8.4 污泥化验分析项目、周期和评分应按附录D执行。 5.8.5 水质及泥质化验分析项目的检测频率及计算方法应按下式 执行,检验频率小于50%不得分

    实际检验次数 检验频率: ×100% 规定检验次数

    5.8.6水质及泥质化验分析项自计分方法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5.8.6) 实际得分值=应得满分值×检验频率

    5.8.6水质及泥质化验分析项自计分方法应按以下公式计

    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且执行到位,各岗位工作人

    5.9.1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且执行到位,各岗

    5.9.2应制定生产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目安排合理,生产组织应 有保证,工艺调整应有控制方案。 5.9.3应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的要求,及 时、准确、完整的上报信息。 5.9.4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应完整、设施运行凭证应齐全、设施运 行报告应完备。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进水和出水的水量计量数据。污水提升泵的运行参数、污 水超越管的阀门开启状态等; 2生物反应池污泥回流泵的运行情况及进水水量、回流污泥 量、供气量、污泥排放量、水温、溶解氧、混合液沉降比、混合液 悬浮固体浓度(MLSS)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 等数据; 3污水处理)应统计全)耗电量(月、年的统计平均数值), 分析耗电量与污水处理量(月、年的统计数值)的符合度: 4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检测并记录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 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悬浮物 (SS)、pH、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 和粪大肠菌群等。

    5.9.6应设置设施改造台账,相关记录应完整、及时、准确、工整

    5.10安全及规章制度

    5.10.1污水处理厂应编制《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 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 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5102污水外理厂应编制安全规程、包括关键岗位应挂证上岚

    5.10.2污水处理厂应编制安全规程硅钢片标准,包括关键岗位应持证上岗、

    5.10.2污水处理厂应编制安全规程,包括关键岗位应持

    操作现场应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设施、易发事故地点应设有警 示牌、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安全防护的仪器、仪表等内容。 5.10.3污水处理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安全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证书。 5.10.4污水处理厂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护救生用品;有毒、有害 场所应配备安全防护仪器、仪表、器具。 5.10.5污水处理厂应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易燃易爆危 险品能按规定进行处置。 5.10.6污水处理厂应按计划进行消防、安全等演事故练,记录填 写应及时、真实、齐全、准确。 5.10.7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运行单位,不得参加绩效考核评比;发 生过一般性安全事故的运行单位,须酌情扣分

    5.11计量仪器、仪表和器具

    5.11.1污水处理厂应配置完善的用于控制生产工艺指标的计量仪 器、仪表和器具以及用于检验监测污水、污泥质量指标的计量仪器、 仪表和器具。 5.11.2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计量仪器、仪表和器具台帐及卡片,相 关记录应齐全、真实、可靠。 5.11.3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检定计划,制定计量仪 器、仪表和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对计量仪器、仪表和器具 进行正常维护、校准和检定并取得合格证。 5.11.4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应核查计划表,并及时填写计量仪器 仪表和器具使用、维护、维修记录

    自动监控测量仪器设备是指能够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染物

    信息技术标准规范范本和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状况进行在线自动监控和测量的装置。 5.12.2各污水处理运行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和安装自动在线 监控测量系统

    5.12.3计分方法按照以下

    1有自动监控测量仪器设备,并能够与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 平台联网,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自动监控测量仪器设备能够正常采集、传输数据。得1分 每缺少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3连续保持监测数据。得1分,一处不正常扣0.1分,扣完 为止; 4自动监控测量仪器设备有运行、维护、维修记录。得1分, 每缺少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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