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24-2021 工业企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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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废弃化学品的分类收集、贮存应符合GB/T31190要求。 10.2废弃化学品的包装、暂存、转运、储存及利用处置应符合GB/T27476.1、GB/T27476.5及GB15603 舰定, 10.3不具备废弃化学品处置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弃化学品。
11.1工业企业应针对实验室主要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定符合GB/T29639要求的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1.2工业企业应针对实验室工作区域主要危险化学品特性,编制简明、实用的岗位应急处置卡,并张 贴于醒目处。 11.3工业企业应及时完善更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处置卡的相 关内容。
12.1实验室风险评估内容应包括危险化学品风险特性评估、危险化学品储存、移取过程风险评估、接 触危险化学品的仪器设备、废弃化学品处理等。 12.2每年应至少1次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及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开展风险评估;新购入危 险化学品时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12.3有条件的企业可组织行业内专家或具有评估能力的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评估档 案,保留评估信息
节能标准规范范本附 录A (资料性) 表A.1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物配存表
①无配存符号表示可以配存 ②△表示可以配存,堆放时至少隔离2m ③×表示不可以配存。 ④①有注释时按注释规定办理。 1)除硝酸盐(如硝酸纳、硝酸钾、硝酸 铉等)与硝酸、发烟硝酸可以配存外,其 他情况均不得配存。 2)无机氧化剂不得与松软的粉状可燃物 (如煤粉、焦粉、碳黑、糖、淀粉、锯末 等)配存。 3)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 食用油脂及活动物不得与贴毒品标志及 有恶臭易使食品污染熏味的物品以及畜 禽产品中的生皮张和生毛皮(包括碎皮) 畜禽毛、蹄、角、鬃等物品配存。 1)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 食用油脂与按普通货物条件贮存的化工 原料、化学试剂、非食用药剂、香精、香 料应隔1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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