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62-2021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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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层燃锅炉烟气治理工艺流程

    根据输送量、输送距离、平立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6.6.4.2后一级输灰装置的输灰能力应大于前一级的输灰能力和/或卸灰阀的排灰量。 6.6.4.3卸灰、输灰和排灰装置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避免粉尘的泄漏和漏风。 6.6.5喷淋冲洗系统 6.6.5.1喷淋冲洗系统的水源宜与湿法脱硫除雾器冲洗用水一致,水质宜符合JB/T10989的有关规定。 6.6.5.2 供水管路宜设过滤器,过滤器宜设置检修维护旁路。 6.6.5.3 湿式电除尘器内部的供水管路及喷嘴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的材质制作。 6.6.5.4 喷嘴处的水压宜控制在0.200.40MPa。

    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6.6.6电气与控制系统

    6.6.6.1湿式电除尘器的高压绝缘部件应采取加热、保温、热风吹扫隔离等措施避免发生结 6.6.6.2电除尘器(含湿式电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电场区人孔门、高压开关柜门应与 实现安全联锁。 6.6.6.3绝缘子内外壁应保持干净、无损伤,绝缘装置应符合JB/T5909的有关规定

    6.7.2工艺流程与工程构成

    6.7.3脱硫剂制备系统

    6.7.4吸收与氧化系经

    4.1吸收与氧化可一体化设计或分体设计。吸收系统常采用空塔喷淋,氧化系统宜采用氧化 仓+侧搅拌器的组合或氧化空气管网+喷射搅拌的组合。

    6.8氧化镁法烟气脱硫

    6.8.2工艺流程与工程构成

    5.8.3脱硫剂制备系统

    6.8.3.1脱硫剂宜选用轻烧氧化镁,氧化镁纯度宜高于85%,酸不溶物宜低于6%。 6.8.3.2宜设氧化镁熟化工序,熟化温度宜高于70℃,熟化时间宜大于2h。 6.8.3.3氧化镁储罐宜设置热风搅动和或流化板

    镁法烟气脱硫典型工艺

    6.8.3.1脱硫剂宜选用轻烧氧化镁,氧化镁纯度宜高于85%,酸不溶物宜低于6%。 6.8.3.2宜设氧化镁熟化工序,熟化温度宜高于70℃,熟化时间宜大于2h。 6.8.3.3 氧化镁储罐宜设置热风搅动和/或流化板。 6.8.4吸收与氧化系统 6.8.4.1 吸收塔可采用空塔喷淋或旋流板塔等形式,按副产物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氧化系统, 6.8.4.2 副产物为硫酸镁时,宜设置氧化系统将脱硫产物全部氧化为硫酸镁。 6.8.4.3 吸收系统设计液气比宜大于5L/m。 6.8.4.4吸收系统循环液的pH宜控制在5.0~7.0

    6.8.4吸收与氧化系经

    4.1吸收塔可采用空塔喷淋或旋流板塔等形式,按副产物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氧化系 4.2副产物为硫酸镁时,宜设置氧化系统将脱硫产物全部氧化为硫酸镁。 4.3吸收系统设计液气比宜大于5L/m。 4.4吸收系统循环液的pH宜控制在5.0~7.0。

    6.8.5.1除雾器常为旋流板式或双级折流板式。 6.8.5.2除雾器宜设自动冲洗,能对除雾器全断面进行冲洗,冲洗时不得留有冲洗死角,冲洗喷嘴喷 洒投影面宜设计不小于30%的重叠区。 6.8.5.3冲洗水宜分区设计,每个分区的供水宜单独控制,各个分区不应同时供水, 6.8.5.4可采用副产物处理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的回用水作为冲洗水水源。 6.8.5.5吸收塔需补水时,宜采用工艺水对除雾器进行冲洗的方式补水,水质宜符合JB/T10989的有 关规定。 6.8.6废水处理系统 6.8.6.1 设有副产物处理系统的工程,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清液宜回用,可用于氧化镁浆液配制或除雾 器冲洗等。 6.8.6.2 无副产物处理系统的废水宜纳入全厂或所在区域的废水系统统一管理。 6.8.6.3 脱硫废水的设计处理能力宜根据物料衡算确定。 6.8.6.4 单独设置废水处理系统时,宜采用中和、压滤脱水、澄清等工序去除污染物。 6.9 钠碱法烟气脱硫 般规定 工 6.9.1 6.9.1.1 吸收塔入口烟气颗粒物浓度宜小于50mg/m 6.9.1.2 入口烟气温度宜低于 50℃,超温时宜对入口烟气作应急降温处理, 6.9.1.3 有碱性废液可用时, 宜优先选用碱性废液替代(或部分替代)钠碱作为脱硫剂,脱硫后的吸 收液宜返回原碱性废液处理系统。 6.9.2 工艺流程与工程构成 钠碱法烟气脱硫主体工程主要由吸收、除雾、废水处理等系统组成,典型工艺流程见图6。 工艺水 除雾系统 净烟气 O 不 副产物 >副产物 钠碱 碱液槽 吸收 处理系统 >回用水 系统 废水 回用水 锅炉烟气 循环泵 处理系统 >外排废水 污泥 图6钠碱法烟气脱硫典型工艺流程 6.9.3吸收系统与除雾系统

    6.8.6废水处理系纷

    6.9.2工艺流程与工程构成

    9.3吸收系统与除雾系

    图6钠碱法烟气脱硫典型工艺流程

    6.9.3.1钠碱法脱硫塔可采用旋流板塔等塔形,并配置除雾器。 6.9.3.2pH宜控制在5.5~7.0。 6.9.3.3除雾器应设冲洗水,可用澄清液作为冲洗水。 6.9.3.4 碱性废液法脱硫废水宜排到原废水处理系统,必要时设氧化系统。 6.9.3.5需回收脱硫副产物亚硫酸钠(NazSO3)时,吸收系统宜添加合适的阻氧剂。

    钠碱法脱硫的除雾系统与氧化镁法的系统相似,可参照6.8.5的有关规定执行。 6.9.5废水处理系统

    钠碱法脱硫的除雾系统与氧化镁法的系统相似,可参照6.8.5的有关规定投

    6.10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

    6.10.1.1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宜参照HJ178有关规定执行。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和适用范 围宜参照GB/T19229.2有关规定执行。 6.10.1.2有电石渣等干粉碱性废渣可用时,宜优先选择干粉碱性废渣作为脱硫剂。 6.10.1.3脱硫副产物宜根据其理化特性进行综合利用。 6.10.1.4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锅炉负荷及燃煤品质的变化,提高工艺的适应性与可调节性,必要时 设置净烟气再循环系统,确保低负荷时反应器床层的稳定。

    6.10.2工艺流程与工程构成

    6.10.5 灰循环系统

    6.10.5.1灰循环系统主要由空气斜槽、灰量控制阀门、流化风及加热器等组成。 6.10.5.2运行时宜根据吸收塔压降信号调节循环灰的流量。 6.10.5.3空气斜槽宜单独设置流化风机,流化风宜加热至80℃以上。

    6.11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6.11.1烟气治理工程所在区域应设置事故或检修时药剂的收集设施,所有废水和收集液不得直接外排。 6.11.2废水应优先回用,不能回用时应采取措施使其符合GB8978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后排放。 6.11.3各种粉料在装卸、贮运、计量、制备过程中宜优先采取全封闭方式,必要时设置除尘设施。 6.11.4烟气治理工程产生的副产物宜综合利用。 6.11.5脱硝装置运行时应控制脱硝还原剂的喷入量,氮逃逸应符合HJ562和HJ563的有关规定。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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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启停及低负荷时,应及时减少或停加还原剂,控制氨逃逸。 6.11.6采用液氨或氨水作为脱硝还原剂时,应有防氨气泄漏的措施。 6.11.7失效的催化剂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处置,或按GB18598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8废弃滤袋宜参照HJ2301妥善处理。 6.11.9湿法脱硫后的烟气应除雾,除雾后烟气中液滴含量宜参照HJ179的有关规定执行。

    7.1.1SCR脱硝反应器

    7.1.1.1催化反应器入口烟气的流速、流向、温度、NH/NO.摩尔比等偏差值宜参照GB/T21509中规 定的“第一层催化剂入口烟气条件”执行;催化反应器下游的空预器应考虑防腐。 7.1.1.2每层催化剂均宜设置吹灰装置,吹灰装置可采用蒸汽吹灰或声波吹灰等方式。 7.1.1.3 反应器宜按数值模拟和或物模的结论进行设计。 7.1.1.4 反应器入口宜设置温度检测仪表,反应区温度应符合催化剂的使用要求。 7.1.1.5 反应器侧壁宜设置催化剂的装载门和检修人孔。 7.1.1.6 反应器本体可采用整体悬挂或支撑方式安装, 反应器外壁应保温。 7.1.2脱硝还原剂储存设备 脱硝还原剂储存设备的设计宜参照HJ562、HJ563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氨气稀释与喷射设备 7.1.3.1 稀释空气风机的设计体积流量应不低于氨气最大消耗量(体积流量)的20倍。 7.1.3.2 稀释空气风机宜按一用一备设置 7.1.3.3 喷射设备宜采用喷氨格栅的形式。 7.1.3.4 喷氨格栅应按防堵塞、 抗磨损设计。 7.1.4 湿法烟气脱硫吸收塔+ 7.1.4.1 常见的湿法烟气脱硫吸收塔形式有喷淋塔、旋流板塔、 瑞流塔等 7.1.4.2 湿法烟气脱硫吸收塔塔体宜采用碳钢内衬玻璃鳞片制作,也可采用全玻璃钢或麻石等非金属 材料制作。 7.1.4.3采用喷淋塔时,喷淋区塔壁要做特别的防冲刷磨损设计,必要时局部衬贴耐磨板。 7.1.4.4 湿法脱硫吸收塔内构件均需做防腐处理,或采用防腐性能不低于S31603的材质。 7.1.4.5 吸收塔及其塔顶烟窗的强度设计应符合NB/T47041的有关规定。 7.1.5浆液泵 7.1.5.1 脱硫浆液循环泵采用金属泵时,所有过流部件均应耐磨耐腐,运行时浆液中氯离子的浓度宜 低于20g/L。 7.1.5.2浆液泵设有在线备用泵时,切换阀宜尽可能靠近管路分界点。 7.1.5.3 浆液泵入口宜设有排净口,泵出口宜设冲洗水。 7.1.6 烟气切换门 7.1.6.1 烟气切换门宜采用带密封风的挡板门,密封风机停运时密封风管路宜同步关闭。 7.1.6.2 密封风加热器之后的密封风管路应保温。 7.1.6.3 吸收塔进出口烟气的切换与隔断也可采用插板门。 7.1.6.4 插板门的插板宜垂直向上开启。 7.1.6.5 用于烟气隔绝的插板门宜设有插板的锁紧装置。

    7.1.7风机 7.1.7.1工业锅炉新建时,锅炉引风机的选型应考虑烟气治理工程所需克服的烟气阻力;烟气治理工 程改、扩建时,若原有锅炉引风机裕量不足宜优先考虑改造引风机,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增设增压 风机。 7.1.7.2增压风机宜布置在颗粒物浓度低且无烟气结露风险的区域。 7.1.7.3全 氧化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洁净区,应定期检查并清理氧化风机入口滤网及消音器。 7.1.7.4氧化风机、流化风机可采用罗茨鼓风机。 7.1.7.5氧化风机出口管路上宜设置水喷淋装置。 7.1.8除雾器 7.1.8.1除雾器宜与湿法烟气脱硫吸收塔一体布置。 7.1.8.2 采用折流板式除雾器时宜符合JB/T10989的有关规定,

    7.2.1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烟气治理工程的工艺要求。 7.2.2 SCR反应器中直接与高温(≥350℃)烟气接触的部件材质宜选用Q355材质。 7.2.3 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采取合适的防腐措施。 7.2.4 与低温湿烟气接触的设备部件应选用合适的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在接触表面衬贴相应的耐腐蚀 材料。 7.2.5 当承压部件衬贴非金属材料时,应保证非金属材料与金属材料之间的黏结强度。 7.2.6 6湿式电除尘器的阳极板可采用合金或导电玻璃钢制作, 导电玻璃钢的技术指标参照DL/T1844 执行。 7.2.7治理工程的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的其他要求宜参照GB/T27869、HJ178、HJ179、HJ562、HJ563、 HJ2020、HJ2028和HI2053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烟气治理工程检测与过程控制的设计应能实现整个工程的正常运行控制与启停操作。 8.1.2控制系统与仪表设备选型宜兼顾锅炉主体工程检测与过程控制系统的选型原则。 8.1.3控制系统宜集中设置在一个控制室内,控制系统宜设有与锅炉主控制系统通讯的接口,锅炉负 荷、进出口烟气参数、仓罐料位等参数可实现共享。 8.1.4烟气治理工程与锅炉主体同步建设时宜统筹考虑控制方式。 8.1.5烟气治理工程宜配置人工检测、分析和比对用仪器,检测实验室宜由全厂统筹考虑。 8.1.6宜设一套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对现场设备的运行环境进行监视,

    8.2.1烟气治理工程的过程检测参数主要包括:工艺运行参数、各设备的状态参数、各类物料和副产 物参数、公用工程参数等。 8.2.2工艺运行参数、设备状态参数的监视与控制仪表宜具备远传功能,设置必要的报警装置。 3.2.3进出口烟气温度、除尘器灰位、循环液pH值与密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仪表宜设余。 8.2.4需要现场监护才允许启停操作的设备应设必要的就地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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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pH计、密度计等测量仪表宜定期进行校验

    8.3.1控制系统应具备联锁保护、报警、历史数据保存与查询等功能,主要参数的历史运行数据及曲 线的保存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 8.3.2操作人员在控制室内应能对烟气治理设施进行控制与监视。 8.3.3控制系统宜对料位、液位、浓度、pH值、除雾器冲洗、袋式除尘器清灰等关键参数和工艺过程 进行自动调节与控制,

    表1日常分析检测项目及检测周期

    9.1.1烟气治理工程供配电应符合GB50052的有关规定,高压电源应符合HJ/T320中的有关规定。 9.1.2应充分利用锅炉主体工程的裕量,裕量不足时宜参照HJ179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管线穿墙填料应为不可燃材料。 9.1.4失电后对治理工程会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用电设备应设计双电源供电, 9.1.5宜设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以确保计算机、CEMS、检测仪表、调节装置、火灾报 警装置、应急降温装置、紧急喷淋等重要负荷的用电可靠性

    9.2.1工程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9.2.1工程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9.2.2工程建筑的室内装修宜参照GB50222执行。 9.2.3宜设置事故照明系统,照明的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有关规定。 9.2.4建筑与结构的设计应符合GB50009及相关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与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011的有关规定

    9.3给排水与消防系统

    9.3.1烟气治理工程的给排水与消防水系统宜由锅炉主体工程统一考虑。 9.3.2烟气治理工程新增的给排水与消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3、GB50014、GB50016、GB50222 等的有关规定 9.3.3脱硫、脱硝工艺用水应与生活用水管网隔离。 9.3.4氨区、液氨贮罐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084、GB50219等的有关规定。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3.1烟气治理工程职业卫生的设计应符合GBZ1、GBZ2.1、GBZ2.2的有关规定。 10.3.2噪声较高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措施,并尽量将噪声源和操作人员隔开,噪声和 振动控制应符合GB50040和GB/T50087的有关规定。 10.3.3在使用液氨、氨水、烧碱等有害介质的建筑物中,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眼器、事故淋浴器等 设施。

    11.1.1施工单位应按已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1施工单位应按已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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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工程施工应按有效的施工图文件、设备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等进行。 11.1.3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工具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焊接、吊装、涂装等作业时 应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 11.1.4防腐内衬、玻璃钢部件及塑料除雾器等应在相应区域动火作业结束后再安排作业。 11.1.5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对工程各部件和附属设备进行检查与单独试运转,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11.2.1土建、机务设备、电气、热工仪表及控制、保温、防腐衬里等的安装与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利 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务设备、电气、热工仪表及控制、保温、防腐衬里等的安装与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

    11.2.4除尘工程技术性能试验主

    12.1.1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 推的有关规定 12.1.2配备足够的操作、维护、检修人员及检测仪器。 12.1.3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法、运行规程、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12.1.4制定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备品配件管理制度,确保装置稳定可靠地运行。

    1.1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

    项目管理、论文12.2人员与运行管理

    12.2.1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人员宜单独配置,宜至少配置1名专职管理人员。

    2.1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人员宜单独配置,宜至少配置1名专职管理人员。 2.2烟气治理工程投运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 2.3管理和运行人员应系统掌握主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正常操作和应急处理流程。

    2.4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设备的定期切换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5各类记录除保存纸质版记录外宜同步保存电子版文件,记录保存时长不得低于3年,工程其 长文件资料的保存宜参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12.3.1烟气治理设施的检修维护宜纳入全厂统筹考虑,检修周期和工期宜与锅炉同步。 12.3.2应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规定。 12.3.3维修人员应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2.3.4对于取暖锅炉等间隙运行的装置应重视其停运期间的保养。

    12.3.1烟气治理设施的检修维护宜纳入全厂统筹考虑,检修周期和工期宜与锅炉同步。 12.3.2应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规定。 12.3.3维修人员应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2.3.4对于取暖锅炉等间隙运行的装置应重视其停运期间的保养。 12.4事故应急 12.4.1 应提前组建事故应急机构、储备应急物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4.2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4.3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注意留存证据,现场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应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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