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403-2021 健康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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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体工程学ergonom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
用气相色谱,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 土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和。
管件标准2.0.15新风系统freshairsystem
为满足卫生要求、弥补排风或维持空调房间止压而向房间供应经处理的室外空 的系统。 2.0.16直饮水finedrinkingwater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标准后,供给建筑使用者直接饮用的水。 2.0.17 心理健康mentalhealth 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已的潜力、能够应对正常的生活压力、能够有成效地从事工作 有幸福感的状态。
2.0.18智能坐便器smarttoile
2.0.19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i
在室内参考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 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 射光照度之比。
2.0.20透射指数transmittingcolourrenderingindex(RAT
太阳辐射透过玻璃后得一般显色指数。
3.0.1完成健康建筑设计的民用建筑应为全装修建筑。 3.0.2健康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的技术与经济特性,融入建筑设计全过程,采用促 进人们身心健康的技术、产品、材料、设备和设施,并应对建筑设计进行全过程控制。 3.0.3健康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生态环境、经 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0.4健康建筑设计文件应有健康设计专篇,同时,应注明对健康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 的技术要求,
4.1.1健康建筑设计应满足使用舒适、空间合理和促进健康等要求,实现人民日益增长 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4.1.2健康建筑应优先采用被动措施,完善建筑布局、朝向、形体及间距,优化围护结 构保温、隔热及窗墙比例,促进室内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及降噪。 4.1.3健康建筑设计应尊重所在地区历史文脉,因地制宜传承地域文化,提高人们文化 修养,增强历史自豪感和幸福指数
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4.2.2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满足以下
3096的要求,应控制环境噪声值大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且不大于3类声环 竟功能区标准限值,即昼间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在55dB~65dB之间,夜间环境噪声等效 声级在45dB~55dB之间
4.2.4噪声敏感房间隔声性能应遵循以下原则设计: 1住宅卧室与邻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 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C)不小于55dB,除住宅卧室以外的噪声敏感房间与相邻房间 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T+C) 不小于50dB; 2室外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 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2nnf.+Ctr)不小于40dB; 3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良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T.)不大于60dB。 4.2.5建筑物内外部振动源应对噪声敏感房间无结构噪声干扰,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 原则: 1居住建筑中有睡眠要求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昼间低频等效声级(LAe,T,1)不 大于35dB(A),夜间低频等效声级不大于(LAeqT,L)30dB(A); 2公共建筑中需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低频等效 声级(LAeg,T.L)小于35dB(A)
4.2.4噪声敏感房间隔声性能应遵循以下原则设计: 1住宅卧室与邻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 击频谱修正量之和(DT.+C)不小于55dB,除住宅卧室以外的噪声敏感房间与相邻房间 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aT.+C) 不小于50dB; 2室外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 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2n.nf.*+Ctr)不小于40dB; 3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良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T.)不大于60dB。 4.2.5建筑物内外部振动源应对噪声敏感房间无结构噪声干扰,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 原则: 1居住建筑中有睡眠要求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昼间低频等效声级(LAe,T,1)不 大于35dB(A),夜间低频等效声级不大于(LAesT,L)30dB(A); 2公共建筑中需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低频等效 声级(LAeg,T,L)小于35dB(A)
4.2.4噪声敏感房间隔声性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通十线两侧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降噪等措施: (2)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措施; (3)设置通风隔声窗或其他措施降低室内换气时噪声; (4)运用声音的要素,结合建筑或建筑群的景观设计,进行声景设计:
水。 4.3.3建筑外门窗、幕墙设计应采取措施,有效阻隔室外空气污染物进入室内 1建筑外门可自动关闭; 2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GB/T31433中要求的7级; 3建筑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规定的 3级。 4.3.4合理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调节措施改善室内热湿环境,在自由运行状态下 室内热湿环境满足人体适应性热舒适的要求。 4.3.5建筑围护结构应合理进行保温隔热设计,同时建筑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温度应 符合表4.3.5的要求。
表4.3.5屋顶和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4.4.2天然光光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每套住宅中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3规定的采光系数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不少于4个时,其中应有不 少于2个居住空间满足要求;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少于75%的面积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采光系数要求: 3采光系统的颜色透射指数(RaT)不应低于80; 4顶部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7,侧面采光有效进深范围内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 0.4; 5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窗台面受太阳反射光连续影响时间不应超过30min。 6有条件时室内主要功能空间不小于75%面积比例区域的天然光照度值不低于
3001x的时数平均不小于4h/d,且天然光照度值高于10001x的时数多于250h/a的区 域面积比例不大于10%
景住建筑室内各表面反射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建筑室内各表面反射出
4.4.4改善室内和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宜采取下列措施:
1合理采用中庭、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措施加强室内天然采 光; 2设置导光管、反光板、散光板等设施将室外光线反射到进深较大的室内空间; 3无直接天然采光的室内大空间,尤其是儿童活动区域、公共活动空间,宜采用 集光、导光技术,引入天然光; 4地下空间宜采用导光管、采光井、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措施充分引入天然光; 5公共建筑中除有特殊私密性或光线要求的区域,隔墙宜采用透光材料与可调百 叶的组合墙体形式,避免内区大范围出现暗房间; 4.4.5合理控制眩光、改善天然采光均匀性宜采取下列措施: 1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阳光直射,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 2合理设置如格栅、百叶、挑檐、雨棚、窗帘、镀点玻璃等,减少高亮度区,遮挡 设施宜可调节: 3窗框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面,宜采用浅色墙面; 4在采光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通过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对窗的不 舒适眩光进行计算,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不宜高于表4.4.5规定的数值。
表4.4.5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I
外立面设计不应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2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 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的规定。
主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均应能自然通风并满足以
1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不小于5%; 2每户宜至少设置1个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的卫生间: 3在采暖季节宜采用可调节的小扇窗、自然通风器应具有便于通风换气的措施, 通风器应设开关调节装置,易于操作和维修,应有过滤和隔声功能; 4外窗开启扇宜选用平开加内倒的开启方式,有利于防坠落、通风; 5户型设计时,宜考虑两个方向设置外窗,当户型仅能满足单侧通风时,宜设户内 门设可开启通气口: 6住宅建筑的凹口净宽小于1.50m时或凹口的净宽和净深比小于1:2时,凹口内不 应设置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 4.5.2公共建筑应对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进行设计,使平面布局、空间组织和门窗设置有 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保证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 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70%,并满足建筑室内舒适度要求
4.5.3加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宜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拔风并、通风道、自然通风器、太阳能拨风道等诱导气 流的措施;拔风井、通风道等设施应可控制; 2有中庭的建筑应在上部设置可开启窗,可开启窗在冬季应能关闭; 3屋面集中排风道宜设置无动力风帽促进自然通风; 4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5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4.5.4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宜采取以下措施: 1设计可直接采光通风的半地下室; 2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时,下沉式庭院应避免汽车尾气对上部建筑产生的影 响; 3地下室设置通风井或窗井
4.6全龄友好和无障碍
4.6.1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并应 形成连续的无障碍系统。
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居住建筑设应电梯; 2地上楼层数大于1层的公共建筑,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居住建筑每单元 至少设置1部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4.6.3为满足适老适幼的通行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公共活动区、供老年人和儿童使用的用房和设施应无尖锐突出物,墙、柱、 建筑家具等阳角处应有避免磕碰的保护措施,并合理设置可供安全撑扶的设施; 2住宅户内楼地面宜无高差。 4.6.4设置方便使用者的人性化空间或设施,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对所有建筑使用者开放的公共服务餐厅; 2公共建筑中应设置: 1)方便使用者饮水和休息的茶水间, 2)为建筑内的保洁人员设置休息间, 3)设置母婴室或公共卫生间设置有婴儿打理台, 4)卫生间设置肘动、感应、脚踏等非手动冲洗阀和洗手龙头; 3居住建筑中,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并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设置儿童临 时托管场所,并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4.6.5建筑家具、服务窗(台)、卫生器具、安全抓杆扶手和用材等应符合全龄人体工 学的使用要求,满足坐姿、触感和视觉的无障碍要求。 4.6.6人流密集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公园、博览建筑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处,以及轨 道交通站台安全闸门前宜设置老幼病残孕优先等候区
4.6.7建筑设计宜为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并宜满
1宜配置基本医学救援设施; 2宜设置医疗急救健康通道; 3宜配置急救呼叫装置
4.7.1建筑设计、材料选用及细部节点,应考虑其安全性、防坠落等要求,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建筑围护结构构件、装饰线脚等非结构构件与结构主体之间,应通过专项安全 力学设计,结构进行连接构件的预留预埋,防止坠落、倒塌及撞击,连接技术应安全 可靠; 2建筑门窗、幕墙、玻璃雨棚、室内隔断、玻璃栏杆等应合理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 能的玻璃:
3空调室外机应预留安装及检修位置,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防正坠落; 4建筑物出入口均应雨篷; 5楼梯间、建筑落地窗及阳台等应设置防护栏杆,风井及窗井内应设置防坠网以 防人员坠落; 6建筑应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 4.7.2地面或路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应采用防滑地 面,防滑等级干态地面不宜低于Bd级、潮湿地面不宜低于Bw级; 2老幼活动场地、健身活动场地等活动场所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不宜低于 Ad、Aw级; 3建筑坡道、楼梯踏步的防滑等级宜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 滑构造技术措施。 4.7.3公共活动区域、走廊、楼梯、厨房、卫生间地面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并应满 足下列要求: 1公共活动区域、走廊、楼梯的地面防滑系数不应小于0.5; 2厨房、卫生间、洗浴空间的地面防滑系数不应小于0.8。 4.7.4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飘窗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 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 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 临开散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顶部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 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7.5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 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3空调室外机应预留安装及检修位置,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防正坠落; 4建筑物出入口均应雨篷; 5楼梯间、建筑落地窗及阳台等应设置防护栏杆,风井及窗井内应设置防坠网以 防人员坠落; 6建筑应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 4.7.2地面或路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应采用防滑地 面,防滑等级干态地面不宜低于Bd级、潮湿地面不宜低于Bw级; 2老幼活动场地、健身活动场地等活动场所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不宜低于 Ad、Aw级; 3建筑坡道、楼梯踏步的防滑等级宜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 滑构造技术措施。 4.7.3公共活动区域、走廊、楼梯、厨房、卫生间地面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并应满 足下列要求: 1公共活动区域、走廊、楼梯的地面防滑系数不应小于0.5; 2厨房、卫生间、洗浴空间的地面防滑系数不应小于0.8。 4.7.4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飘窗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 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 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 临开散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顶部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 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7.5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 时m
4.8.1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应尽可能远离噪声源。 4.8.2建筑内应设置交流活动场所,交流场地的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0.2%且不应 小于20㎡。 4.8.3建筑内应合理布置交流空间,并提供使用者相互交流与沟通的网络服务平台:
表 4. 8. 4 卫生间主要功能区域要求
4.8.5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
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地域发展等合理确定,确保使用者身心健康。 4.8.6厨房、茶水间设计应满足表4.8.6规定。
表4.8.6厨房、茶水间设计功能区域要求
茶水间操作台前活动空间深度不小于1000mm。 茶水间操作台高度不大于850mm,吊柜下缘距地高度不大于1650mm。
4.8.7应规范设置餐饮厨房区、食品销售场所,餐饮厨房区不同作业区之间的分离或 分隔措施,食物销售场所与非食品销售场所应分开设置。 4.8.8设置日常使用的楼梯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梯间离主入口距离不大于15m,且设有明显的楼梯间引导标识和鼓励使用楼 梯的标识; 2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 3利用建筑内空间合理设计室内步行系统: 4.8.9建筑设计应考虑使用者的安全与便捷,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公共区墙面无尖锐突出物,且墙、柱、家具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并设有安 全抓杆或扶手; 2公共建筑室外存在高差区域具有明显标识或做坡道处理。 4.8.10综合医院应在ICU、住院部等设置病人陪护人员的生活休息场所,保证陪护人 员健康。 4.8.11室内和有顶区域下方应禁止吸烟;当在建筑周边设置吸烟区时,应远离人行通 道、出入口、可开启外窗、新风引入口等,并应保持10m及以上距离,且应放置吸烟 有害健康的标识
.8.11建筑室内应设置可供健身专用空间,满足
1居住建筑应按户型面积天小设置健身空间:144m以上户型,设置46m健身专 用房间;144m以下户型,结合客餐厅或阳台空间,设置2m健身区域; 2办公建筑应按照使用员工数设置健身空间,面积达到不少于18m且每名员工 0.1m。
.8.12非办公建筑的公共建筑应按以下要求设
至内这划健身空通风良好,值不小寸芯闻日 件时,面积不小于总面积的1%且不小于200m。 2健身设施总台数不小于建筑总人数的1%,应包括心肺功能训练器材和力量训练 器材,两种训练器材的种类各不少于4种,并配有使用指导说明。 3单独提供瑜伽室、健身操房等运动类空间,且配有多媒体播放设备等器材与设备。 4.8.13供健身人员使用的服务设施,宜满足以下要求 1设有更衣和淋浴设施,且存衣柜及淋浴头数量均不小于建筑总人数的0.5%; 2设有健康检测设备和应急呼救设施。 4.8.14建筑公共空间配置景观小品或艺术品,及舒缓压力的音乐播放装置,通过改善 视觉、听觉环境以丰富对人体知觉的影响,促进心理健康。
4.8.15公共建筑应设置自主情绪调节与心理减压空间,包含咖啡吧、沙盘游戏室、 宣泄室、放松室等
5.1.1健康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资源能源条件等因 素合理设置,除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外,还应实现用水安全、卫生、舒适、便捷等健康 性能的提升
5.1.2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水质保障及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和周
境产生不良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建筑与 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2.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生活热水原水的 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生活热水的水质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521的要求。 5.2.2城市杂用水、游泳池用水、空调用水、景观用水等各类用水水质均应符合现行 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应有严格的水质保障措施。 5.2.3在各类用水供水系统关键性位置和代表性测点处应预留接口,为定期检测建筑 各类用水的水质提供条件。 5.2.4宜结合智慧建筑、智慧水务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水质在线检测。水质 在线监测系统应具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 可连续记录一年以上的运行数据。 5.2.5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 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要求。 5.2.6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的位置与污染源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及其构造和配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2.7生活饮用水管道宜使用铜管或不锈钢管,其布置和敷设应避免造成生活饮
1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必须采取防护措 施;
接; 3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 程度确定。
活饮用水总硬度(以CaCO:计)不大于300mg/L,有条件的,不大于150mg/L。 5.2.9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应设置消毒装置,确保生活饮用水中菌落总数不大于 00CFU/mL。有条件的采取有效水处理措施,使生活饮用水中菌落总数不大于20CFU/mL 5.2.10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采取措施控制嗜肺军团菌擎生,保证嗜肺军团菌在集中生 活热水系统中不得检出, 1热水供水系统水温不低于46℃,热水循环系统的回水温度不低于50℃; 2设置具有监测供回水温度和最不利出水点水温的功能的水温在线监测系统: 3设置嗜肺军团菌抑菌、杀菌措施装置
1热水供水系统水温不低于46℃,热水循环系统的回水温度不低于50℃; 2设置具有监测供回水温度和最不利出水点水温的功能的水温在线监测系统; 3设置嗜肺军团菌抑菌、杀菌措施装置
5.2.11合理设置直饮水系统或设施
1公共建筑在有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场所,每层设置直饮水用水点。直饮水用水点 供水半径不宜大于100m,有条件时,不大于30m; 2住宅分户设置户式直饮水处理设备或管道直饮水系统给水点; 3室外健身场地、儿童游乐场地、交流场地等100m范围内设有直饮水设施。室 外饮水点应有防冻措施。
5.3.1各类给水排水设施、设备及管道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防止误接误 用。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的措施 5.3.2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道、阀门和设备结露、结冻及漏损。明设的给水管道应 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 5.3.3给水排水设施、设备及管道的设置应避免对室内、外环境产生噪声污染 5.3.4应采取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严禁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5.3.5厨房与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 5.3.6高层建筑卫生间排水系统应设置专用通气管,宜设置器具通气管,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相关要求。 5.3.7建筑内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并通过采用卫生器具墙排或整体卫浴设施来实 现。
5.3.8排水系统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并符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 2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代替水封:
3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4应选取具有防干功能的地漏; 5应选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
3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4应选取具有防干功能的地漏; 5应选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 5.3.9地漏的泄水能力应根据地漏规格结构和排水横支管的设置坡度等经测试确定,且 满品甘排水鱼燕要 O
管的设置坡度等经测试确定,且 满足其排水负荷要求。当无实测资料目
表5.3.9地漏量小排水流量
注1:防反溢地漏,侧墙式地漏的流量数据宜为表中同规格地漏的80% 注2:DN75多通道地漏流量不宜小于1.25L/s; 注3:住宅淋浴间的地漏(DN50)最小排水量不小于0.6L/s。
1采用感应式龙头、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冲洗阀等无接触式用水方式; 2洗手盆选用混水阀,供给热水; 3坐便器提供一次性垫纸或具备自动更换垫圈功能。
1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2化粪池的位置应远离主要出入口和人员聚集场所; 3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出口应设在人员稀少的地方或远离明火的安全地方
6.1.1应采取措施保障室内热湿环境,供暖、空调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气 流速度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6.1.2供暖、空调末端应设置可独立调节室内热环境装置 6.1.3应合理进行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消声与隔振设计,选用低噪声设备,满足室内 噪声控制要求。 6.1.4建筑内应设置室内PMa浓度监测系统
1建筑宜设置空气质量监控及显示系统,并宜具
6.2.7建筑室内宜采取合理的净化措施控制室内空气质量。 6.2.8设置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集中式新风系统,或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分户式新风系 统、窗式通风器,或在空调系统内部设置净化装置、模块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面积 宜达到80%以上;设置洁净空气量适宜的独立空气净化器的主要功能房间数量宜达到 90%以上;有条件的住宅宜设置中央吸尘系统,且在建筑入口设置防尘措施。 6.2.9住宅室内新风量和换气次数的设计参数宜满足下列规定: 1新风量不低于30m/(h·人); 2厨房设计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3卫生间设置机械或自然通风换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
6.3.1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 准》GB/T50785的要求,有条件时,主要功能房间的人工冷热源热湿坏境的整体评价 等级和局部评价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B/T50785规定的11级要求;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易感人群聚居的建筑或房间内冷 次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不大于10%,垂直空气温度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不大于 %,
.3.2建筑室内宜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不同功能空
7.1.1各场所的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相关要求。 7.1.2电气安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要求
7.2.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7.2.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7.2.2室内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小于0,色 容差不应大于5SDCM;室外照明一般显色指数不宜低于60,色容差不应大于7SDCM;照 明频闪比不应大于6%。 7.2.3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的灯具室内灯具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应为RG0。 7.2.4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7.2.4 的规定
1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1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表7.2.4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2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1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1x,且人员长期工 乍并停留场所的墙面平均照度不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30%,顶棚平均照度 不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20%。 7.2.6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路面平均照度、最小水平照度、最小垂直照度、最小半柱 面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及行业标准《城 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且最小水平照度及最小半柱面照度均不应低于21x。 7.2.7室外照明光污染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的规定
7.2.8控制室内生理等效照度
1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的夜间生理等效照度不高于501x; 2公共建筑: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主要视线方向上1.2m处的生理等效照度不低于 1501X。
7.2.9 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stLM)不大于1,且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采用 的一般照明的LED光源和LED灯具的频闪效应指数(SVM)不大于1.6;室内人员长时 间停留场所采用照明产品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宜不大于1.0
7.2.9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stLM)不大于1,且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
7.2.10照明控制系统可按需进行自动调节
1可自动调节照度,调节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总照度不低于各采光等级所 规定的室内天然光照度值,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 2可自动调节色温,并且与天然光混合照明时的人工照明色温与天然光色温接 近; 3照明控制系统与遮阳装置联动; 4办公室、阅览室等人员长期活动且照明要求较高的空间宜采用感应调光控制和 时钟控制; 5走廊、楼梯间、电梯厅、车库等空间宜采用红外、声波与超声波、微波等感应 控制; 6校园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夜景、道路等按时间规律运行的功能空间宜采 用时钟控制; 7酒店大厅、高档走廊、会议室、餐厅、报告厅、个性化居所、体育场馆等多功 能用途空间宜采用场景控制; 8老年人居住建筑、特教建筑、病房等空间可采用语音控制; 9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的场所,宜具备随天然光 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的措施。
7.2.11特定场所的照明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车库出入口、建筑入口等采光过渡区宜采用天然光与照明的一体化控制; 2采用场景控制的会议室和会客空间的场景切换响应时间应小于3s; 3光感控制和人体感应控制可按需求与房间或场所的遮阳、新风、空调设施联动 控制 4照明控制应保证调节的最低照度水平符合消防和安防监控等系统要求; 5采用定时控制的场所,当需要在时间设置表之外的时段使用时,系统应具有控 制优先级设置功能; 6恒照度控制宜采用光电传感器等设备监测光源性能或房间照度水平; 7住宅可考虑在门口玄关处设置一键开关装置作为照明总开关。
7.3.1民用建筑应设置安全型插座,其中幼儿活动场所电源插座高度不应低于1.8m。 7.3.2托儿所、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大门、建筑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7.3.3老年人照料设施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应装设脚灯、夜间指示开关、紧急呼叫装 置等,紧急呼叫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7.3.4托儿所、幼儿园婴幼儿用房需设置紫外线杀菌灯或空气灭菌专用插座。 7.3.5住宅应考虑为提高生活舒适及安全性的AI智能声控系统、家用监控摄像头、智 能马桶盖、电动升降置物架或晾衣架、感应开启抽屉、入户玄关柜感应灯带、卧室床 边的小夜灯、可燃气体探测器、智能电动窗帘、智能浴室柜等电子设备预留电源。 7.3.6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公共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电梯等 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提高运行舒适及安全。 7.3.7电气系统应进行电磁兼容设计,可通过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变配电所、变频电 机、无线装置、线缆等对外产生的电磁辐射强度。 7.3.8发电机、变压器等大型电力设备选型及安装应充分考虑噪声、排烟对周边环境的 影响,满足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7.3.9健康建筑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
8.1.2装修设计中应包括“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计算”内容,并给出保障室内空气质 量的技术措施。 8.1.3装修设计应对建筑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总 裤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典型污染物进行浓度预评估,且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有条件时,室内空气中甲醛 氨、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典型污染物浓度 均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规定限值的90%。 8.1.4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舒适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8.1.5装修设计时应控制室内颗粒物浓度,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应高于25μg/m3 室内PM1年均浓度不应高于50μg/m。有条件时,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15μg/m,PM 年均浓度不高于30μg/m;全年不保证5d条件下,PM2.5日平均浓度不高于35μg/m PMio日平均浓度不高于75μg/m。 8.1.6装修设计宜采用装配式装修等先进技术,装修制品、部件宜工厂加工制作 现场安装,避免污染严重的湿式现场作业。
8.2.1装修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不应使用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和物品:不应使用销 含量超过90mg/kg的木器漆、防火涂料及饰面材料。 3.2.2装修设计选用的砂、石、砖、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状黏 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 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A类材料规定。
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8.2.4室内地面铺装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宜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
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571规定限值的60%及现行国家 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申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规定限值的70% 的要求,
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 质限量》GB18583规定限值的50%路桥管理及其他,涂料、腻子等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低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JG/T481规定的最高限值要求,防火涂料的VOC 限值宜低于350g/L,聚氨酯类防水涂料VOC限值宜低于100g/L,室内使用木器漆产 品宜40%采购成本以上为水性木器漆产品。 8.2.6装修设计选用的木质吸声板特殊功能的多孔材料的甲醛释放率不宜大于0.05 ng/ (m· h)。 8.2.7装修设计选用的其他建筑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8.2.7装修设计选用的其他建筑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中相关规定。
8.3.1 装修设计选用的木家具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值
8.3.2装修设计选用的塑料 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家具中
8.3.2装修设计选用的塑料 有害物质限量》GB28481的规定。 8.3.3装修设计使用的金属家具、软体家具、玻璃家具、石材家具等其他类型家具 中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要求,
有害物质限量》GB28481的规定。 8.3.3装修设计使用的金属家具、软体家具、玻璃家具、石材家具等其他类型家具 中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要求。
.3.4装修设计使用的家具和室内陈设品宜满
1来源可溯灌溉水质标准,具有信息完整的产品标签,包含有害物质含量信息及健康影响声明; 2床垫等软体家具甲醛释放率不大于0.05mg/(m·h); 3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卤系阻燃剂的含量不超过0.01%; 4纺织、皮革类产品有害物质含量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纺织 产品》HT2546规定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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