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5985-2020 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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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罐车无使用证或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罐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标识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罐车灭火器、阻火器、接地带及其他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罐体及附件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有泄漏的; e)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f)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g)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h)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1MPa以上白 4.1.4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应提供液化石油气质量检验报告。 4.1.5新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罐车,充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不得直接充装。处 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2%。 4.1.6罐车应设置防超装 (超压)、超限装置或者其报警装置,充装量不应超过罐车设计安全允许的 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装。充装完毕,应复检重量,如有超装, 应立即处理, 4.1.7装、卸车过程有防止充装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并设专人值守。 4.1.8罐车充装应填写充装记录,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及充装人 员、复检人员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1.9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罐车应立即停止装卸车作业: a)雷击天气; c)罐车压力、液位异常; 服 d)存在环境剧烈变化、 、人员干扰等其他不安全因素。 4.1.10装、卸车应用万向金属装卸装置。 4.1.11充装作业前,车辆应熄火并关闭总电源。 4.1.12装、卸作业前后车辆应静止10min,检查人员观察有无异常情况。 4.1.13罐车出站后应执行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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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厂(站)内用于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贮罐投人使用前石油标准,应进行氮气置换,罐内含氧量应小于2% 瓶大装
4.3.1.1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充装许可申请。未取得“气体充装许市 证”,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3.1.2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厂(站)只允许充装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 4.3.1.3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4.3.1.4气瓶充装单位应采购具有资质单位生产的气瓶,气瓶颜色标志应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4.3.1.5瓶体上应有充装单位标志(单位名称或代号)、自编号和永久钢印标志,且清晰、齐全、规范
4.3.2充装前的检查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应设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下得充装: a)首次充装的气瓶,事先未经抽真空,或真空度高于83kPa的; b)角阀连接螺纹损伤、变形的;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3.3气瓶充装操作
库建筑应符合GB50016和GB50183的规定。 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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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气瓶库实瓶总贮量应不超过站库级别规定的贮存量。 4.4.4气瓶库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符合SY/T6503的要求,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4.5气瓶应直立摆放,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 800mm的通道。 4.4.6充装厂(站)应加强对气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监督检 查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4.7应建立健全气瓶的各项资料台账,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4.4.8气瓶贮存站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采用气体泄漏检测仪器或肥皂水试漏,发现漏气时,应及时处理; b)气瓶应放在阴凉处 c)不得敲击,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气瓶加热、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d)气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 支获贝、神运贝必股待拍必资格 4.5.2 气瓶拉运车辆进站前,驾驶员、押运员应接受厂(站)安全告知。 4.5.3 厂(站)管理人员应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检查。 4.5.4 车辆灭火器、阻火器及其他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站。 4.5.5 气瓶装卸应填写记录,包括气瓶运输车使用单位、车号、日期、气瓶数量、交接人签名等。 4.5.6气瓶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不得“抛、滑、滚、碰”
.5.3厂(站)管理人员应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检查。 5.4车辆灭火器、阻火器及其他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站。 5.5气瓶装卸应填写记录,包括气瓶运输车使用单位、车号、日期、气瓶数量、交接人签名等。 .5.6气瓶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不得“抛、滑、滚、碰”。
.3罐车罐体的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方
5.3.1气瓶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食用盐标准,检验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标准对在用气瓶进 行定期检验。 5.3.2新购气瓶应进行质量抽检, 检验结果符合相关制造标准方准投入使用。 影响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1气瓶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检验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标准对在 行定期检验。
行定期检验。 5.3.2新购气瓶应进行质量抽检,检验结果符合相关制造标准方准投入使用。 5.3.3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影响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4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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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气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8334的要求,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装上检验标志,并出具 检验合格证。 3.6经检验报废的气瓶,检验单位应进行整体破坏处理,并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气瓶 单位,同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5.4.1新建压力管道投用后3年内应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5.4.2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不超过3年检验 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垫圈标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4.3压力管道的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按照TSGD7005一2018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安全规程 SY/T5985—2020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0.75印张19千字印1—500 2020年12月北京第1版2020年12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8108定价:20.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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