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1T 0015-2020 民用散煤及清洁型煤质量控制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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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煤类别; 民用煤数量; 一民用煤产地: 民用煤的标称最大粒度和外观描述: 民用煤主要煤质指标:应标注第4章中规定的控制指标和相应的煤质数据: 一清洁型煤应标注清楚所添加固硫剂、添加剂等辅料的种类及固硫效果(固硫率)。 7.3民用煤在销售时应按产地和煤质进行分类存放,在醒目位置进行标识,标识应悬挂或固定。 .4标识中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识中文字、符号或图形等应清晰、醒目、不易损坏。符号、图形 应直观、规范。文字、符号及图形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易于识别,不易破坏。 7.5标识牌应采用具有一定强度,不易破坏的材质制成,
DB2101/T00152020
8.1.1民用煤样的采取按GB/T475、GB/T19494.1的规定执行。 8.1.2民用煤样的制备按GB/T474、GB/T19494.2的规定执行。 3.1.3民用煤送检样品应附有民用煤标识或质量证明书, 3.1.4民用煤销售时随行文件应完整,除表1、表2中所列指标的检验报告外,还应包括“汞、砷、 磷、氯、氟”指标的检验报告。 8.1.5不同类别民用煤,其质量检验项目不应少于第4章中所规定的控制指标。 3.1.6民用煤质量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8.1.7应强化民用煤质量监管机制,明确供货双方及监管部门职责。
3.1.1民用煤样的采取按GB/T475、GB/T19494.1的规定执行。 8.1.2民用煤样的制备按GB/T474、GB/T19494.2的规定执行。 8.1.3民用煤送检样品应附有民用煤标识或质量证明书。 3.1.4民用煤销售时随行文件应完整,除表1、表2中所列指标的检验报告外,还应包括“汞、砷、 磷、氯、氟”指标的检验报告。 8.1.5不同类别民用煤,其质量检验项目不应少于第4章中所规定的控制指标。 8.1.6民用煤质量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8.1.7应强化民用煤质量监管机制,明确供货双方及监管部门职责。
.2 交易市场应符合如下要求: 应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管理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 煤炭应密闭存放,生产经营场地和运输道路应全面硬化处理,场出入口应安装自动冲洗设施, 并备有手动冲洗设施; 存储保管应避免风化变质和自燃,应配备酒水降尘设施,定时降尘
3.3.1运煤车辆应有密闭措施,符合GB/T30730要求。 3.3.2清洁型煤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剧烈震动,以防破碎和洒落。 8.3.3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物料、扬尘电气安全标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8.3.1运煤车辆应有密闭措施,符合GB/T30730要求。
3.3.1运煤车辆应有密闭措施,符合GB/T30730要求。 3.3.2清洁型煤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剧烈震动,以防破碎和洒落。 8.3.3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物料、扬尘,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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