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510.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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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 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3.1.5.6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 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3.1.5.7单位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1.5.8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污水标准规范范本3.1.6.1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3. 1. 6. 2应急预案
3.1.6.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 账,定期检测和维护。
3.1.6.4应急响应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
3.1.7事故隐患排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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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1危险源辨识
3.1.7.1.1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 建立危险源清单: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3.1.7.1.2单位应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对其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3.1.7.2事故隐患排查
3.1.7.2.1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 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7.2.2单位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 方式,按照事故隐惠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惠排查台账,
1.7.2.3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死
综合排以由相级别的项质八组织,以落实风立安全质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兴回参与。单 位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部门级综合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b 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电 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 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李节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 面进行排查; 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 其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 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 b)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变更; d)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1. 7.3事故隐患治理
3.1.7.3.1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惠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 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3.1.7.3.2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 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惠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7.3.3单位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3. 1. 7. 4 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1.7.4.1单位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向 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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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4.2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生 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惠的排查时 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 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3. 1. 8 相关方安全
3.1.8.1单位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 (承租)单位,对供应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 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3.1.8.2单位应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符合下列
a)对到本单位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 防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 和管理要求; b)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3.1.8.4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1.8.5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 1. 9劳动防护用品
3.1.9.1单位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 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3.1.9.3单位应按GB/T11651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
3.1.10特种设备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b)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3.1.10.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保存检查记录,记录保 存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
DB13/T 2510.2—2017 b) 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 c)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应齐全 3.1.10.5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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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1 职业卫生
3.1.11.1职业病危害电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 及时更新信息。
3.1.1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 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1.11.3职业健康监护
3.1.11.3.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11.3.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 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1.11.3.3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 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 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1.11.3.4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 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对存在职业禁总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3.1.11.4职业病危害告知
3.1.11.4.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 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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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4.2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的宣传和培训。
3.1.11.4.3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 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 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 1. 12“三同时”管理
单位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 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3.1.13其他基础管理
单位其他基础管理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除3.1.1至3.1.12以外的相关要求。
位场所环境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
主产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
3. 4. 1 通用要求
3.4.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4.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 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
3.4.2.1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锅炉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 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3.4.2.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计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TSGG0001的
3.4.3.1一般要求
3.4.3.1.1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 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a)本体应无变形、无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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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外表面无腐蚀情况; C 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缝无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现象: d 工卡具无焊迹、电弧灼伤: e) 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完好; 支承、支座或者基础无下沉、倾斜、开裂; 地脚螺栓完好,
4.3.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装置、阻火器以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TSG 21的规定。
4.3.3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外观、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现场装卸管理以及随车携带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证 书和文件等应符合TSGR0005的规定。
气瓶的外观、安全标志、泄压装置、防护附件及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GB/T7144和TSGR0006的规
3. 4. 4. 1 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的可观测外部使用状况应符合TSGD7004附件的规定!
3.4.4.2长输(油气)管道
3. 4. 4. 3 工业管道
3.4.4.3.1工业管道外观完好,无锈蚀、泄漏,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GB7231 的规定。 3.4.4.3.2工业管道附属的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TSGD0001的规定。 3. 4.5电梯
3. 4. 5. 1一般要求
3.4.5.1.1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 意的显著位置。
3. 4. 5. 2 电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
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的机房、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T7001和TSGT7004的规 6.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4.5.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装置、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T7005的规定。
3. 4. 5.4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的机房、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T7006的规定。
3. 4. 6 起重机械
3.4.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4.7.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外观、标志和标识应符合GB/T16178的规定 3.4.7.2叉车的启动装置应符合GB10827.1的规定。 3.4.7.3叉车充电应符合GB/T27544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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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锅炉房在布置、耐火等级、燃料系统(燃气、燃油、燃煤)、管道、通风、电气、给水和水处 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2压缩空气站在设备布置、压缩空气管道、控制系统和保护装置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 分中的相关要求。 3.5.3污水处理系统在安全措施、监测装置、危险化学品存放和清淤作业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 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4食堂在燃气设施、炊事机械和烟道清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5金属切削加工设备、可移动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等维修设备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 中的相关要求, 3.5.6单位其他的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 6. 1 变配电系统
3. 6. 1.1 设备设施
3.6.1.1.1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3.6.1.1.2高压配电装置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3.6.1.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应使用具有3C认证的产品。 3.6.1.1.4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6.1.1.5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 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部分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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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6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薄内,做到账物相符。 3.6.1.1.7应按GB26860的试验项目和周期等规定,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 3.6.1.1.8改造、大修后的电气设备,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6.1.1.9应按DL/T596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3.6.1.1.10应根据设备污移情况、运行工况、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 工作。 3.6.1.1.11自备应急电源、地下变配电室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3. 6. 1. 2 环境要求
3.6.1.2.1室内环境、门、窗、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6.1.2.2应设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挪作他
3.6.1.2.1室内环境、门、窗、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1.2.2应设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挪。 ,周围不应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3. 6. 1. 3 运行要求
工作票、操作票的使用,巡视检查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6.1.4人员要求
3.6.1.4.1电工岗位人员应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 作址原件电电工 贝上风时随身榜 带或由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3.6.1.4.2值班人员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6.1.4.3值班人员在岗期间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和绝缘鞋,且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6. 2用电场所
6.2.1固定电气线路
3.6.2.1.1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 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 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3.6.2.1.2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50054的规定 b)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2)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3)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4)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5)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7)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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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应用钢管保护: d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 棚内; e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穿 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a)电缆托盘和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GB50054和AQ/T7009的规定; b)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m; c)所有线槽或桥架PE线连接可靠。 3.6.2.1.4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 配件齐全,固定牢固,最小截面积应符合JGJ46和AQ/T7009的规定,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且导 线截面积应与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3.6.2.1.5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3.6.2.1.6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3.6.2.1.7对于横跨车间通道的电气线路,如未能进行埋地敷设,应采用完好有效的保护措施。 3.6.2.1.8电气线路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同建筑物构建 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3.6.2.1.9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应符合GB50575、GB50303和GB50054 的规定。 3.6.2.1.10特殊场所应按GB50303和GB26164.1等的规定进行安全供电
3.6.2.1.6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3.6.2.1.7对于横跨车间通道的电气线路,如未能进行埋地敷设,应采用完好有效的保护措 3.6.2.1.8电气线路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同建筑 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3.6.2.1.9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应符合GB50575、GB50303和G 的规定。 3.6.2.1.10特殊场所应按GB50303和GB26164.1等的规定进行安全供电。
3. 6. 2. 2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3.6.2.2.1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
a)安装前应按GB/T13869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D 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的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由相关方编 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单位每月应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并记录结 果。
3.6.2.3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3.6.2.3.1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电箱(柜)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 C 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应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的名称,且用途标识 应齐全清晰。
DB13/T 2510.2—2017 3.6.2.3.3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GB50054、GB/T13869和相关标准要求。 3.6.2.3.4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GB50575和相关标准要求”。 3.6.2.3.5配电箱(柜)内N线和PE线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和GB/T13869的规定。 3.6.2.3.6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且动作正常可靠。 3.6.2.3.7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侵入的措施。 3.6.2.3.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13955的规定,并定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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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电网接地系统
3.6.2.4.1TT系统供电部分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 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3.6.2.4.2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线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3.6.2.4.3设备PE线应符合GB50054和JGJ16的规定。 3.6.2.4.4接地网(接地装置)应统一编号,设置接地标识牌,注明编号、检测数据等,且应定期检 测。 3.6.2.5照明灯具 3.6.2.5.1I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PE线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3.6.2.5.2灯具与可燃物品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3.6.2.5.3灯具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GA1131和相关标准要求。 3.6.2.6插座、开关 3.6.2.6.1插座、开关应有3C认证标志,且破损、烧焦的插座、开关应及时更换。 3.6.2.6.2插座内L线、N线和PE线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的规定, 3.6.2.6.3插座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和GB50055的规定。 3.6.2.6.4不应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开关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6.2.6.5插头在使用时应符合GB/T13869和GB/T11918.1的规定。 3.6.2.6.6移动式插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
3.6.2.5照明灯具
6.2.5.1I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PE线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6.2.5.2灯具与可燃物品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 6.2.5.3灯具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GA1131和相关标准要求"。
8)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9)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10)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1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12)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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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3.7.1.2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 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3.7.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 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保存记录。 3714单位应定
3.7.2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
3.7.2.1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 散的行为。
3.7.2.2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 筑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 使用提示的标识。
3.7.3.1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3.2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GB14561和GA654的规定。
.3.2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GB14561和GA654
3. 7. 4 灭火器
3.7.4.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3.7.4.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3.7.4.2灭火器的现场管理、检查和维修应符合GB50140和GB50444的规定。
工字钢标准3. 7. 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7.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7.7消防给水系统
3.7.8自动灭火系统
3.7.9防烟和排烟设施
市政工艺、技术防烟和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13)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10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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