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2089-202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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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可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41/ 20892021

    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乾坤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霞、宋亚丽、杜京京、汪太鹏、刘军民、刘璐、郭西林、安孟华、庞龙、邓 华翔、卢威威、赵建伟、付博、冯继锋、蔡丽、黄龙、刘强、王元戎、李勇敢、曹佳慧、王号召、刘继 朱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乾坤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霞、宋亚丽、杜京京、汪太鹏、刘军民、刘璐、郭西林、安孟华、庞龙、邓 华翔、卢威威、赵建伟、付博、冯继锋、蔡丽、黄龙、刘强、王元戎、李勇敢、曹佳慧、王号召、刘继 朱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DB41/2089202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41/T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02、NO.)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02、NO.)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燃煤锅炉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煤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 3.5 燃油锅炉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为燃料的锅炉。 3.6 燃气锅炉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3.7 燃生物质锅炉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等生物质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3.8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9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0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状态。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燃煤锅炉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煤研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 3.5 燃油锅炉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为燃料的锅炉。 3.6 燃气锅炉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3.7 燃生物质锅炉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等生物质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3.8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9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0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状态。

    4天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锅炉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在用锅炉自2021年3月1日起,按表1规定的天气污染 值执行,该排放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基坑标准规范范本注:标准状态: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DB41/2089202

    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毫克每立方米(烟气黑度除

    2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窗,烟窗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执行;新建燃油、燃气锅炉烟窗不低于8m。新建锅炉房的烟窗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 关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表2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房烟图最低允许高度

    P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DB41/20892021

    3.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 放限值施工标准规范范本,判定为超标。 6.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 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文件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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