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48-2020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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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压缩空气泡沫火火系统工作时,在单位时间内,注入泡 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中的空气体积(换算到常温常压下)与泡 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体积的比值

    2.1.1325%析液时间

    自泡沫中析出其质量25%的液体所需要的时间。

    C 泡沫混合液设计供给强度; k1 裕量系数,取1.05~1.1: k2 裕量系数电力标准规范范本,不小于1.05; n 火灾时开启的灭火分区数量; N 高压气瓶的数量:

    C 泡沫混合液设计供给强度; k1 裕量系数,取1.05~1.1: k2 裕量系数,不小于1.05; 火灾时开启的灭火分区数量; N 高压气瓶的数量:

    3.1.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

    3.1.1 压缩空气泡沫火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 1 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涂R03红色:; 给水管道涂G05深绿色; 3 供气管道涂PBO1深蓝色; 泡沫液管道涂Y08深黄色: 5当管道较多,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 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3.1.2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的水质应与泡沫液的要求相适宜,且水源的水温宜 为4℃~35℃; 2配制泡沫混合液的用水不得含有影响泡沫性能的物质; 3 供水方式可采用消防管网直接供水或设置缓冲水箱供水 3.1.3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控制装置及远程控制柜等的使 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放置于不受恶劣天气、机械、化学或其他损坏条件影 响的位置; 2应满足产品正常工作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

    .2.1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不应低于灭火系统设计 流量范围; 2装置的泡沫混合比类型应与所选用的泡沫液一致,且不

    规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内混合比不应超出充许值范围; 3在规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内,装置的气液比不 应超出充许值范围; 4装置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5供水管道、供泡沫液管道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6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7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长期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 质制作; 8进气管道和进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9压力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的规 定,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 压力; 10压力容器及集流管应设置压力监测装置和安全泄压 装置。

    3在规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内,装置的气液比不 应超出充许值范围: 4装置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5供水管道、供泡沫液管道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6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7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长期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 质制作; 8进气管道和进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9压力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的规 定,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 压力; 10压力容器及集流管应设置压力监测装置和安全泄压 装置。 3.2.2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应采用非吸气式结构: 2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的流量、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覆盖范围、射程、发泡倍数及25%析液时间等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 3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管的入口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20 MPa:压缩空气泡沫炮的人口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0MPa; 4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及连接件应采用耐高温金属材质 3.2.3阀门和管道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所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2当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径大于DN3O0 时,宜采用电动、液动和气动阀门,且应具有手动开后机构; 3泡沫液、泡沫混合液和压缩空气泡沫的管道应采用不锈 钢管或内、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 4在严寒或寒冷李节有冰冻的地区,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

    1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应采用非吸气式结构: 2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的流量、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覆盖范围、射程、发泡倍数及25%析液时间等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 3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管的人口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20 MPa:压缩空气泡沫炮的人口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0MPa; 4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及连接件应采用耐高温金属材质 3.2.3阀门和管道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所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2当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径大于DN3O0 时,宜采用电动、液动和气动阀门,且应具有手动开后机构 3泡沫液、泡沫混合液和压缩空气泡沫的管道应采用不锈 钢管或内、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 4在严寒或寒冷李节有冰冻的地区,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

    1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停功能以及自动、手动相互切换功 能,且具有接收消防报警的功能; 2应具有自动巡检功能; 3在工作消防泵组、泡沫泵组及供气装置发生故障停机时, 应具有自动投入运行备用消防泵组、泡沫泵组及供气装置的 功能; 4现场控制柜和远程控制柜应显示消防水(箱)和泡沫液 罐的液位,具有低液位报警功能; 5现场控制柜和远程控制柜应显示泡沫混合液流量、压力 气液比及混合比: 6采用高压气瓶作为供气装置的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应具 有低气压报警功能。

    比例混合装置、高压气瓶、管道及控制装置除应符合本规程列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3.3.1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应根据应用场所的火灾特点、保护对 象特征及水源水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适用于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灭火剂; 2扑救A类火灾、AB类混合火灾以及进行隔热保护时, 宜选择A类泡沫灭火剂; 3扑救非水溶性液体火灾时,宜选择灭火性能级别为I级 或ARI级、抗烧水平为A级的泡沫灭火剂; 4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或者同一套系统同时扑救水溶性 和非水溶性液体火灾时,应选用抗溶性泡沫灭火剂;

    5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 衣火剂。

    3.3.2泡沫灭火剂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敲棚内,

    不境温度应符合泡沫灭火剂使用温度要求。

    4.1.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应根据应用场所的火灾特 点、保护对象类型和环境条件等选择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压 缩空气泡沫炮系统和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4.1.2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扑救非水溶性液体火灾时,发泡 倍数不应低于5倍,泡沫25%析液时间不应低于3.5min;扑救 汽车火灾、飞机火灾以及进行隔热保护时,发泡倍数不应低于7 倍,泡沫25%析液时间不应低于5min。

    4.1.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应根据应用场所的

    音数不应低于5倍,泡沫25%析液时间不应低于3.5min;扑求 气车火灾、飞机火灾以及进行隔热保护时,发泡倍数不应低于 倍,泡沫25%析液时间不应低于5min。

    4.1.3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存放量不超过25L/m或超过25L/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 生液体室内场所; 3具有AB类混合火灾危险的交通隧道、汽车库、飞机库 等场所; 4特高压换流变压器及其他大型充油设备。 4.1.4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释放装置的选型,应根据释放装 置的特性、系统设计供给强度和保护面积等因素确定,且其周围 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当用于保护特高压换流变压器及 其他大型充油设备时,释放装置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 顶面、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散热器、油枕及事故油坑。 4.1.5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 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系统的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4.1.5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

    4.1.5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 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系统的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保护特高压换流变压器及其他大型充油设备时,保护面

    识应按照油箱、油枕、散热器及事故油坑的投影面积计算: 2保护其他场所时,保护面积应按应用场所一个或多个 火分区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表4.1.5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4.1.6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 射系统或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 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宜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1.7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射系统或液下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宜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1.7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顶罐密封圈火灾时,泡沫混合 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min,单个释放装置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2应选用相同规格的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且应沿罐周 均匀布置; 3设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 匀布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 于60m;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 规定。 4.1.8当特高压换流变压器、交通隧道、汽车库等场所采用压 缩空气泡沫炮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空气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其布置要求;室内布 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 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70%计算; 2压缩空气泡沫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2门,应能使压缩 空气泡沫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 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3单台压缩空气泡沫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8L/s 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压缩空气泡沫炮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射的障碍物; 5自系统启动至炮口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6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泡沫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4.1.9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管道上试验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和气体管道上应设置流量计和压 力表,或者预留流量和压力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 2在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出口管道上应设置试验 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的要求; 3在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压缩空气泡沫管道上应 设置冷喷试验接口。

    4.2.1压缩空气泡沫火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泡

    所而的泡保馄合剂 流量和用量,应按同时开启的灭火分区所需的总流量计算,且应 安下列公式计算:

    Qio= Z(Qp: +Qgi) VLo=Z(Qntp+Qitg)+Q

    4.2.2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压

    计流量和用量,应按同时开启的灭火分区所需的总流量计算,且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go = kiQLoX Veo = kiVioX

    式中: Qgo 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压缩气体流量(常温常压下) (L/min); Vgo 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压缩气体总量(常温常压下) (L); 系统气液比,按最大允许值计算;

    k1一一裕量系数,取1.05~1.1。 4.2.3当采用高压气体瓶组作为气源供给设施时,压缩空气 末灭火系统所需高压气瓶的数量可按下式计算,计算结果应向 圆整:

    沫灭火系统所需高压气瓶的数量可按下式计算,计算结果应向上 圆整:

    式中:N 高压气瓶的数量; V 高压气瓶容积(L); 力 高压气瓶充装压力(MPa); Pg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工作压力(MPa); Po 标准大气压(0.1MPa); V 系统管网内压缩气体残余量(L); k2 裕量系数,不小于1.05。 4.2.4 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保护面积 安装位置、间距及工作压力应根据制造商提供的特征参数确定。 4.2.5保护对象或单个灭火分区所需的释放装置数量应按下式 计算确定

    式中:N 高压气瓶的数量; V 高压气瓶容积(L); P 高压气瓶充装压力(MPa); Pg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工作压力(MPa): po 标准大气压(0.1MPa); V 系统管网内压缩气体残余量(L);

    1水、泡沫混合液和泡沫液的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2压缩空气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由制造商提供,或者应 果据泡沫液类型、泡沫混合液流量、混合比、气液比及管道材质 因素并通过试验确定

    4.3.1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现场应 动功能。当采用自动控制时,应由同一防护区内2个及以上 的火灾探测器或1个火灾探测器及1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 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

    4.3.2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采用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

    手高压换流变压器时,自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启动至各释放装 喷射泡沫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20s;当用作保护其他场所时 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给控制装置应随供水主控阀或供泡沫预混液主控阀动作而及时 动作,

    应在控制装置上显示并发出声光警报。

    4.3.5用于联动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

    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还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七程应按本规程附录A划分。

    5.1.6系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

    5.2.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按本规程

    5.2.3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应按本规程附录

    1安装方式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牢固; 3安全泄压装置的泄压口不应朝向操作面,且不应对人身 和设备造成损害; 4水、泡沫液、压缩气体的进口管道上的压力表应安装在 更于观测的位置。 5.2.5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管道、阀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

    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 收规范》GB50498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有关规定

    5.3.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结束

    .3.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结束和与 流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安装调试合格 行。

    5.3.2进行调试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

    1当为于动火火系统时,应按照最远或最不利火火分区的 条件,以手动控制方式进行1次冷喷试验; 2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按照最远或最不利灭火分区的 条件,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1次冷喷试验: 3冷喷试验时,记录系统流量、响应时间、压缩空气泡沫 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工作压力、泡沫液 昆合比、气液比,并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5.3.4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 0166的有关规定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的有关规定

    6.0.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运维等单位共同进行。 6.0.2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 2系统及主要组件符合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调试记录;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6.0.3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 表B.0.3记录; 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 B.0.4记录; 3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 录B表B.0.5、表B.0.6记录。 6.0.4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并应包括 下列内容: 1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供水装置、供气装置、泡沫液 储罐)、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控制阀门、流量仪表、控制柜、 管道过滤器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安装位 置及安装质量;

    2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 式及安装质量; 3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措施; 5 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6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6.0.5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进行功能验收,功能验收应进 行启动功能试验和喷泡沫试验。 6.0.6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启动功能试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系统应进行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 2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3工作泵或装置功能验收试验,包含工作泵或装置运行验 收试验和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4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 6.0.7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1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按照最远或最不利灭火分区的 条件,以手动控制方式进行1次冷喷试验; 2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按照最远或最不利灭火分区的 条件,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1次冷喷试验: 3冷喷试验时,测试并记录系统流量、响应时间、压缩空 气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工作压力、 包沫液混合比、气液比、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等,均应达到 设计要求。 6.0.8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启动功能试验和喷泡沫试验全部 验查内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6.0.9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后放 空、复原系统,并且泡沫液、水和压缩气体的储量应符合灭火设 计用量要求。 5.0.10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

    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竣工图;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6.0.11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其他验收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

    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竣工图; 2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6.0.11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其他验收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

    7.0.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建立管理、检测、 维护和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0.2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 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0.3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控制 装置、阀门等系统组件应设永久标志,并应清楚显示流体流向 门启闭情况

    7.0.4每月应对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的消防泵、泡沫系

    装置以及备用动力进行1次启动试验,连续运行时间不宜少子 5min,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表 C. 0. 1 记录

    7.0.5每季度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0.2记录,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消防泵、泡沫泵、泡沫液储罐、 供气装置)、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控制装置的外观应完好 无损; 2压缩空气泡沫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阀门的开启和 关闭应自如,无锈蚀: 3压力表、流量计、管道过滤器、管道及管件不应有损伤 锈蚀; 4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 5对压缩空气泡沫喷头、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管等释放装置 进行检查,应无变形和损伤,孔口应无杂物、不堵塞; 6采用压缩空气对压缩空气泡沫喷头、压缩空气泡沫喷淋

    管、压缩空气泡沫炮等释放装置进行冲洗,冲洗时间不低 于5min; 7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良好; 8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正常。 7.0.6每年应对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 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记录,检查和试验内容及要求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规程第5.3.3条的规定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 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2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的消 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管道过滤器以及泡沫管 道、喷过泡沫的释放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3冷喷试验结束后,应及时补充泡沫液和消防水; 4 应按要求对空压机、消防泵、动力源等进行定期维护 保养。 7.0.7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 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7.0.8系统主要组件应按生产商标示的使用

    附录A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 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A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

    表A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 B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B.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1填 写,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 结论。

    表 B. 0.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未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并作 金查结论

    B.0.3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3填写,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由监理工程师填写。表B.0.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设计参数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防腐道编管材介压力介压力时间结介压力时间结等结号径料质(MPa)质(MPa)(min)果质(MPa)(min)果级果隐蔽前的检查隐蔽方法简图或说明验收结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项目负责人:(签章)监理工程师:(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单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B.0.4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4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29.

    表B.0.4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0.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 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 验收,并填写表B.0.5,作出验收结论

    表B.0.5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0.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 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 ,并填写表B.0.6,作出验收结论

    生产标准表B.0.6系统功能验收记录

    C.0.1每月应对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的消防泵、泡沫泵、供 气装置以及备用动力进行1次启动试验,连续运行时间不宜少于 15min,并按表C.0.1的要求进行填写

    表C.0.1系统月检记录

    注:1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2检香项目若正常划“V”

    .0.2每季度(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按表C.0.2的要 胜行填写。

    表 C.0.2系统季(年)检记录

    主:1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2表格不够可加页。 3结果栏内填写“合格”或“部分合格”或“不合格”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电力弱电设计、计算,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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