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NAQ 002-2021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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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相关方应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培训。 .6.4双方均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

    4.1.6.3相关方应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

    4.1.7.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收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将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及时融入、转化到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手册中。 4.1.7.2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评价纺织标准,以评估企业现有管理状况 及绩效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1.7.3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开展合规性评价:新颁布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及 上级部门新下发了法规性重要文件、产品或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主要设备变化、新改扩建项目、出现职 业健康重大事故或事件等。

    4.1.8.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档索资料:

    .8.1 a)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d)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资 料(包括:培训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卷、现场照片/视频、培训总 结等); h)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i)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 置情况记录: j)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k)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其他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1.8.2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8.3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5.1.1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5.1.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组织设计专篇评审。 5.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5.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评价报告,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 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 1.5 存在职业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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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b)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c)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d)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 e)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f)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3职业病危害项目电报

    5.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3.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如实的填报以下内容: a)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C)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3.3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a)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b)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 化; c)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d)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 5.3.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6.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并将其纳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 6.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培训 内容应包括: a)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健康标准; b)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职业健康管理相关知识; d)国家卫健委规定的其它内容。 6.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 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操作规程。 6.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 后方可上岗作业。 6.2.5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6.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培训有关资料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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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经营单位应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严格管理,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 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6.3.2生产经营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 科 6.3.3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严格管理,具体如下: a)在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时,向供货商索取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或中文说明书等资料,并建立相关记录和台账; b)不得隐满使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6.4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3.4.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GB21的要求,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台账 6.4.2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照GBZ/T233设置报警 装置。 6.4.3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封闭、半封闭工作场所设置通风或排风装置且与报警装置 联锁。 6.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校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校验、维护、 保养记录。在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场所配置防护设备、安全联锁和报警装置 检测装置,并定期检测、校验。 6.4.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6.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 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6.5.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查验 并保存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6.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作好登记;对劳动者进行职 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6.5.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前,对其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 全、功能正常;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予以更 火 6.5.5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 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应急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建立台账,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保证其完好有效

    6.6职业病危害监测检测评价管理

    6.6.1生产经 态。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至少 6.6.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 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 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 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生职业病危 害事故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应进 6.6.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万 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6.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募 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 取相应治理措施,治理措方 限期整改到检

    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7.1生产经营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7.1.1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对 职业健康检查并存档 7.1.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职业健康 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上不人职业健康档案 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 7.1.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解除 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7.2.1生产经营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7.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7.2.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2.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7.2.5生产经营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 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7.2.6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 病诊断。 7.2.7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2.8对确诊的职业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管理和待遇要求,

    .3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或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标准(高于国家相关要 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适当的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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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钢标准生产经营单检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劳动法》、《工会 的要求参与本单 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具体如下: a)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b)对职业健康相关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c)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d)参与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f)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协调和督促解决。

    8 心理健康管理与服务

    9.1.1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应急安全通道和泄险区, 有明显的指示标识。 9.1.2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箱和应急喷淋洗眼器,急 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损伤物质相匹配,将配置药品清单、药品存放地点、用途、冲洗设备设置情 况等情况列表存档。 9.1.3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各种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急救用品、 冲洗装置设置醒目的标识, 9.1.4生产经营单位应设专人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器材、物品与药品,保证其完好并及时更新、 更换,并如实记录。

    9.2.1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2.2生产经营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3.1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9.3.2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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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生产经营单位宜通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改善工作环境,减少暴露频率,消除或控制 积业病危害,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10.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通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与更新,通过及时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 艺、新装备,强化人员教育培训、正向激励,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等方式方法,提升本单位消除或控制职 业病危害的能力与水平。 10.3生产经营单位应借助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健康企业”创建和“健康达人”评选活动,利用理念 引领、氛围营造、制度约束和行为规范等方式,培养全员良好的职业健康行为习惯,实现优良的职业健 康管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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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便面标准1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 GB/T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 GB/T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4] GBZ 2. 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5]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6] GBZ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7 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8]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9 GBZ/T 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10 GB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职业健康 展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9]第2号) 12 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2021]第5号) 13 定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20]第6号) 14 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 15 监护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 16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1第90号) 17 放射时 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 18] 《职业病分 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第48号) 1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第92号) 20]《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第77号) 2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2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 [26]《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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